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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怎么填

发布时间: 2021-02-12 20:10:34

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怎么填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自颁发高新证书之日起算起,有效期为3年,但是要求高新企业每一年都符合高新认定条件。所以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后,企业必须就其是否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可以分为随时报告义务和年度报告义务。 随时报告义务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所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须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以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报告义务是指根据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根据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企业还须填报申报表附表A107041,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所以,企业除了必须在年度申报时报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外,还须根规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后续报告义务。

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全国性优惠政策和地方性优惠政策:
一、全国性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二、地方性优惠政策(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举例说明)
1、深圳市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
2、盐田区
本区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龙华区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烟台市
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受理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首次认定的高企给予30万元补助。烟台高新区奖励十万,莱阳奖励十万,其他县市区还有不同程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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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发生亏损实际没有减免税额,汇缴清缴时还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

根据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源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1)填报说明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因此,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即使亏损没有减免税额,也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1)。

㈣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抄新技术企业袭,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㈤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是根据什么填写的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自颁发高新证书之日起算起,有效期为3年,但是要求高新企业每一年都符合高新认定条件。所以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后,企业必须就其是否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可以分为随时报告义务和年度报告义务。

随时报告义务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所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须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以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报告义务是指根据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根据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企业还须填报申报表附表A107041,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所以,企业除了必须在年度申报时报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外,还须根规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后续报告义务。

㈥ 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税收优惠明细表怎么填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就有,没有就填写“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类表中,第6行“减免所得税额”,据实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减免的税额,只反映真实情况即可。
主要看你是什么优惠减免的。具体你可根据新的填表说明对照来做账。。。
““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㈦ 2016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怎么办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

(二)程序事项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列。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者:高金平)

㈧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一行怎么填上数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4、第5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8行+…+30行的金额。

6、第7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8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9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10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1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2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2、第13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13、第14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15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16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填报。

16、第17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20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2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23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和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5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6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7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8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29行“(二十三)其他1”、第30行“(二十四)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报。

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所有收入都减税吗

您好,很高新为您解答!企业认定成功高新技术企业之后,并不是简单的所有税收都能减免的!

一、经营范围和核算分类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2017)》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十五条分别对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给出了规定,经营范围所列内容必须载入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关对外投资并没有提出必须载入经营范围中的要求,除非公司本身就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2017)》注册为控股公司服务类型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行业分类,不属于控股公司类型的。
在核算上,高新技术企业外投资产生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归入“投资收益”核算的,将其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按基本税率单独缴企业所得税,是没有明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整体适用特性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二、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开头提到的60%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数值,表示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产品(服务)收入加技术性服务收入。其中,技术性服务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申报期年度数据比值,这个比值不是三年数据,涉及三年数据是研发费用占比。
(二)研发费用占比
研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此处的同期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研发费用占比这个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汇算清缴表格勾稽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是以认定前三年数据为准,因此,企业通过认定后的申报第一年数据并不涵盖在认定数据当中。这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表格《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表格当中可以看出。
比如,果果企业在2018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8月份该拿到认定证书,在这张表格当中,果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本年度是申请认定当年(2018年)的数据,前一年、前二年度分别是2017年、2016年申请认定参与的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维持期间主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为稽核表格,除高新收入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外,领域条件、科技人员占比(10%)也需符合比例要求。四组数据满足要求后,该表格第31栏会默认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0%计算企业所得税,该减免的数据对应到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二栏“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数据最终汇总到主表26栏“减免所得税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转让股权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合伙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整体税率优惠,不是项目优惠。因此,对于其投资合伙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能否直接暂停企业不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不满足高企认定条件,税务能否直接暂停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都有规定,对已认定机关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高企数据申报有疑点的,没有直接暂停企业享受高企的权力,但有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的权力。
高企对外投资形成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其实无形当中会增加总收入,该企业如果产品收入和技术收入不同步增长,可能会使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评定数据偏小,但和影响高企认定(维持)标准没有必然联系,更和是否属于经营范围与能否适用优惠税率风马牛不相及。对于高企资格维持,笔者倒是想提醒企业需注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这张表格四项数据指标,任何一项比例出现问题,税务机关可将数据推送至认定机构进行复核。提醒高企在资格维持期间要重视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密切监控异常数据波动,以免被风险提示或者推送复核,影响以后年度资格认定。
另外,实务当中还有些微利的高企,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转投小型微利企业的那类,因三年期某些年度数据空白,影响到整体数据不符合标准,这对以后年度高企资格维持或者是再次申请认定,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政策享受都是相当不利的——降低大约5到10百分点税率相较于高企税收优惠及附加效益,孰轻孰重,需要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