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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十万有什么优惠

发布时间: 2021-02-11 12:35:46

⑴ 请问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但一个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还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账务处理上能否不计提?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回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答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⑵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免征增值税吗

《财政部来 税务总局关于实自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⑶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有交增值税。还要交城建税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的

具体资料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二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以上资料出自360网络“城市建设维护税”

关于会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⑷ 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财政来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第 1 条规定:
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⑸ 从什么时候开始,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5)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十万有什么优惠扩展阅读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⑹ 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专四十九条规定属,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⑺ 一般纳税人当月收入不足十万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

1.可以抄免征,一般纳税人当袭月收入不足十万是否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十万有什么优惠扩展阅读: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12号印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决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⑻ 不满10万元的附加税减免不包括一般纳税人吗

不满10万元的附加税减免包括一般纳税人的。

⑼ 一般纳税人月收入不足10万元可以免附加税吗

收入十万以下免附加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专金免征范围的通属知》(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此项政策仅适用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财税[2016]12号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⑽ 一般纳税人当月收入不足十万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

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当月收入不足十万是否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回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文化事业答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10)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十万有什么优惠扩展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