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孀再去世有哪些待遇补助
山西省人力资源复和社会保障厅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9〕195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实行动态调整:补助标准为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户口所在县(市、区)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阳泉市城区标准)的190%,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为220%。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干部家属死亡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报告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㈡ 在职的中层干部大病死亡,家属享有哪些补助
丧葬费,,,
㈢ 公务员死后家属有什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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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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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离休老干部配偶去世后是否有补助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事费。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
1、配偶和父母。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及其以下工资区的,生活补助标准是: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五十五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五十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四十八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四十三元。(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四十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三十五元。
2、子女和弟妹。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及其以下工资区城镇,是城市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五元。居住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符合上述1、2两项补助条件的老干部遗属,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另加生活费补贴工资区的,可在上述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加当地地区生活费补贴。
对于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死者生前供给单位或现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部门从本文执行时间起按上述标准执行。逝世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去世后,从下月份起停发其定期生活补助费;其子女和弟妹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四、临时困难补助费。有固定收入的老干部遗属,有特殊困难时,由其供给单位给予补助。符合离休条件的无固定收入的干部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补助经费是:
(一)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遗属,可按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规定,使用老红军、老干部的困难补助费。
(二)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遗属,由省、地、县财政部门根据老干部部门每年统计的无固定收入的老干部遗属的实有人数,每年按每人二十元拨给专款,由同级老干部部门统一掌握使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由老干部遗属申请,填写《老干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由逝世老干部供给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分别报省、地、县委老干部工作局(处、科)审批。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此项经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使有限的困难补助费真正用于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五、逝世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逝世后的安葬补助费。逝世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病故后,应由其子女负责安葬。如有困难,可由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补助安葬费二百元。其费用分别从行政和事业经费中支付。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对于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单位中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遗属(含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遗属),除抚恤费一项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办理以外,其它各项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㈤ 离休干部去世家属没有工作,国家有什么政策享受
不知道各地一不一样,在网上找到一个陕西省的,摘抄关于遗属的部分,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
遗属:根据民发(80)5号、财事(80)34号、人薪司函(90)16号、陕人险函(92)13号、陕人发(96)66号文件规定,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即: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或者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但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遗属生活费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凡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向离休干部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供养的由所在单位向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须附户口证明、学校证明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
根据老干办字(90)172号、陕人险发(91)155号文件,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陕人发(99)88号、陕人办发(96)66号、宝县人劳发(2000)01号文件,遗属生活补助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物价性补贴一个人每月34.80元,二个人以上每月6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性补贴),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过35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1/3扣下,作为供养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配偶固定收入低于3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和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
住房租金超过0.3元/平方米时,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已故离休于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离休于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即解放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实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㈥ 公职人员去世后,其配偶有什么待遇
公职人员去世后,无工作配偶的待遇各地均不同,但都有一定的补助。
以海南省为例: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再婚;
(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
(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各市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每年7月1日,各市县应按本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的原则调整,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各市县应及时调整公布本市县当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省本级及驻省外和市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海口市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垂直管理市县单位及省药品检验所市县分所等单位,按照人员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林业局所属部分林场、保护区改变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琼编〔1989〕110号)所列的,海南番加省级森林经营所等13家保护区(经营所)委托市县管理,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㈦ 退休干部家属死亡补助标准是多少
退休干部死亡是有抚恤金的我知道,退休干部家属死亡也有吗?或者说有与退休干部相关的补偿吗?没听说。应该只能死者本人身份情况和社保标准来核算,与其是否退休干部家属无关。
㈧ 政府机关干部去世了家人有补偿吗
公务员去世后会一次性补发40个月的基本工资 还有丧葬补助金 有些单位还会发单位的补助和慰问金 当然如果只是事业编制的话就没有40个月 只有20个月的
㈨ 干部家属去世后,其抚恤金怎么结算
一、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
二、死亡抚恤金如何处理
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处理;
2、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的,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时,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在司法实践中,对抚恤金的分割,是参照遗产继承来处理的(但不是遗产)。
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分配。
结合本案:你继父的抚恤金,先要看单位是发给谁的,如果是抚慰你母亲而发放的,那就归你母亲一个人所有。
如果单位没有明确,那就应当归你母亲以及你继父的子女共同共有,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你是继子,如果与继父生前有抚养的关系,那在法律上你们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你也可以参与分配。如果你母亲与继父生活在一起时,你已经成年,那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了。
总之,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共有人的实际情况,如你母亲岁数大了,经济收入不高时,也可以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