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西是否实行低保对象读大学有什么优惠政策
每个地抄区的低保户政策和标准也有所不袭同。
就学:根据抚财教[2006] 13 8号文件规定,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政策;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⑵ 江西省农村收入低于多少钱才能享受低保
江西省农村低保条件如下: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回当年农村答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⑶ 农村低保资格或者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规模,原则上农村低保人数不低于农村人口总数的2%。对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坚持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0元。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月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协议、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积,剩余部分再除以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口数与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之和,得数即为应付给每个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人户分离的,需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除外。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常德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再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常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低保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保障金每季度由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条件具备的区县(市)要委托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局储蓄所等)实行刷卡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随时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五保户)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金手续。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主要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春夏荒、冬令救济款总额中按不低于30%比例安排的用于因灾造成的农村低保户的困难救助;募捐及其他资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
每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合我市保障情况,制定下年度全市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配套方案下达给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年保障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⑷ 江西省抚州市农村低保户家的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去民政局
⑸ 吉安低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吉安市低保相关政策,看看你就明白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服务对象 :
持有我市非农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现有低保标准:吉州区、青原区: 140元/人.月,安福县、泰和县:130元/人.月,新干县、永丰县、万安县:120元/人.月,吉安县:112元/人.月,吉水县、峡江县、遂川县、永新县、井冈山市:110元/人.月。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城市低保一律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办理。
2、动态管理的原则。“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依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状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出,做到保障对象能进能出,保障金额能升能降。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居委会审查意见、街道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三次公布。
4、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坚持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家庭供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申办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四)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进行评审,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发给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4、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5、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6、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判决书)。
7、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8、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10、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1、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2、固定电话费和电费发票(连续三个月)。
1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4、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5、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自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在 30日内办理完毕。从民政部门批准的当月开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8、家中电话月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 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八)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
7、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三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三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三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十)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
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赣民字〔2003〕113号)。
4、《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吉府发〔2001〕57号)。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联系单位: 市低保处
联系电话: 0796-823651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地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现为 840元/人.年)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 (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申办程序及有关材料: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即:先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后,报乡(镇)再次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公示,最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评审并张榜公示通过后,批准享受农村低保。
申请农村低保时需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的核定:
1、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年总收入-家庭年生产性总支出。
2、家庭总收入指家庭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货币和实物收入总和,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3、家庭生产性总支出指用于投入生产的全部支出。包括从事种、养殖业的用种、农药、肥料、饲料、防疫医疗等生产成本和耕作机器等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支出。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
2、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
联系单位: 市低保处
联系电话: 0796-8236511
⑹ 农村低保有哪些优惠政策越祥细越好。
确定为低保对象后,其户月人均收入补差到630元(2017年度石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
每月每户给予15千瓦时的电费补贴。
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个人应负担部分由市政府全额缴纳。
免费参保政策性农村住房叠加保险。
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一套、智能卡、免费安装、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享有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和不分病种的医疗救助。
⑺ 低保户目前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因为地区发展以及生活水平都不平衡的原因,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存在一定差异。青海省低保户优惠政策如下所示:
一、取暖救助。四区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二、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三、每个月可以享受水费、电费补贴,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只收基本收视费。
四、住房救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措施。
五、低保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可以一次性享受2000元救助。
(7)江西农村低保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中国政府针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推出的生活保障制度。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
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的扶贫标准。 截止2018年9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619.9万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已达每人每年4754元。2018年,农村低保迎来改革,3类残疾人将无缘低保。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3519.7万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833元/人年。
⑻ 持江西九江市低保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取暖救助。四区专的三无属(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二、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三、每个月可以享受水费、电费补贴,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只收基本收视费。
四、住房救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措施。
五、低保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可以一次性享受2000元救助。
⑼ 江西省农村低保条件~~~
一、江西省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农村低保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3、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二、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的认定: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是34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5、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9)江西农村低保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农村低保审批办理流程: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主要包括七个步骤:
1、群众自主申请:群众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有关情况,并授权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2、乡镇(街办)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及真实性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进行审查。
对材料提供齐全的,及时予以受理;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对申请人拒绝提供家庭情况、或不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不予受理。
3、乡镇(街办)调查核实。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组织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根据需要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佐证核实。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资料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运用跨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数据比对。
4、村委会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村委会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形成评议小组,根据调查核对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以及应该纳入的低保保障类别、享受的补助标准进行评议。
5、乡镇(街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果,在评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审核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低保申请审核后,要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以及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有异议的,重新进入调查、评议、审核步骤;二次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裁定。
7、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选择部分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抽查。
对拟批准纳入低保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于批准当月起开始发放低保补助资金。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作进一步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