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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怎么补检

发布时间: 2021-01-27 23:37:05

A. 再就业优惠证没有年检,怎么办

补检了

B. 长春市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的问题

我们这里是三年,办事人员告诉我也只能检三年,因为,第四次享受补贴不是不可能,而是太不容易,你可以给年检的地方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不要说别的,只说是否需要第四次年检就可以了。

C. 北京的再就业优惠证 丢失是否可以补办 如何办理 谢谢!

《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为切实保证各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发放与使用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是持证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制。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区县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办理,免费发放。

第五条 建立全市再就业优惠证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要建立持证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持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 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手续。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须提供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并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再就业优惠证证件专用章”。

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目予以注明。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破产企业职工持破产清算组开具的证明、调整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持企业开具的证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盖章)后,持有关批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时必须出示《再就业优惠证》。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认定时,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注明该持证人员享受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印章。

第十条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加盖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印章或企业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认定时,对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员已被该企业招用以及所享受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印章。

第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各街道(乡镇)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 月份。对签发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不按期进行年度注册的《再就业优惠证》视同作废。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未经注册的《再就业优惠证》不予办理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手续。

执行年度注册的部门在对个人、单位进行年度注册时,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年度注册情况”栏目内注明该持证人员已进行年度注册的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核验”章。

在注册期内, 未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证人员,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年度注册;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由企业持下列材料, 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职工花名册( 企业盖章 );

(四)企业与招用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由发证部门注销:

(一)持证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持证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持证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使用未经注册的《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不得涂改、撕页、转借。《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以及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认真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现象。

第十七条 对使用伪造、转借、变卖《再就业优惠证》, 骗取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再就业优惠证》,追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2006年5月1日起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制的新《再就业优惠证》,原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的《再就业优惠证》停止使用。2006年5月1日前发放的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的《再就业优惠证》仍然有效。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再就发〔2003〕1号)同时废止。

D. 我的再就业优惠证没年检还能检吗能重办吗谢谢各位!

不能补检。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每年都要年检一次,如果没有年检,就以自动放弃对待,不能补办。

E. 再就业优惠证方面的问题

一、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我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范围仍按区政府新府〔1999〕26号文和新府办函〔2003〕83号文的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是指新会区城镇户籍常住户口,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不包括:①登记失业时间不足一年的;②未进行失业登记的;③未进行求职登记的;④移居境外的;⑤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3.2006年1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4.2006年1月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条件的第1、2、3、4类及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凭以下①②③④材料,到区再就业介绍所确认身份。下岗失业人员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核实并在申请表出具意见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区劳动保障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凭以下①②③④⑤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确认身份,并填写申请表。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申请人的身份、失业年限、求职就业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和公示3天无异议后出具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区劳动保障局收齐申请人资料后,审核和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①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户口簿及复印件;

③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④失业登记凭证(包括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⑤求职登记凭证(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镇(街、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材料);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广东省范围内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异地认证手续。《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三年,实行年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予以收回。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关处理。

3.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其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优惠政策。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优惠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三、《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国务院36号文件和财税〔2005〕186号文规定税收减免政策条件,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只限本企业使用,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认定证明》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2月底前将《认定证明》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四、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的政策

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中,第1、2、3、4类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第5类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32号)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 )以上;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按每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5.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按财税〔2005〕186号和国税发〔2006〕8号规定执行。

(二)减免收费优惠政策: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类项有: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缴费卡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⑨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从事个体经营,可按规定享受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办法: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2年,凭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单给予贴息补助,小额贷款到期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1次(展期为1年,展期不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的贷款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按省规定的范围)的,可给予小额担保的50%贴息。

4.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给予小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省教育、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四)自谋职业扶持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2000元。

(五)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求职可免费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免费享受一次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再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六)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有关资料申请。

五、援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止);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各类企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如继续聘用和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录用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四)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承诺30天内给予推荐就业。

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有关资料申请。

社保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每个地方政策不同
营业执照免费,卫生费是要的

F. 下岗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几年没年检怎么办可以补检吗

现在两证并一证了,有这两证的到劳动就业处,人才中中办理,带二寸照片一张,身份证,下岗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今天刚办。

G. <<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

你好。
请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咨询。

H. 再就业优惠证今年为何不年检

打电话到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地方问下不就知道了?

I. 就业失业证没年检怎么办

一、没年检无效。

二、年检:凡持有《就业失业证》的人员,请携带《就业失业证》、回《再就业优惠证答》和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

三、换证年检:持旧版《职工失业证》或《职工待业证》的失业人员应先换发《就业失业证》再年检。请携带《职工失业证》或《职工待业证》和《劳动手册》(人事部门录用解除人员携带《聘用手册》)、《再就业优惠证》、户口簿及一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换证和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