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优惠大全 » 华侨在缴纳个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扩展阅读
宁波奥德赛优惠价格 2021-03-15 14:26:02
丹尼斯购物卡能挂失么 2021-03-15 14:25:58
淘宝购物指纹验证失败 2021-03-15 14:24:44

华侨在缴纳个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02 08:30:04

⑴ 外籍个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1)华侨在缴纳个税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⑵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就业,取得的收入,在个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人士(含港、澳、台)除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还需在此基础上加一个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因此外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掌握,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缴,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外籍人员一: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
收入项目: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
个税缴纳:
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外籍人员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
收入项目: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
个税缴纳:
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外籍人员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收入项目: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个税缴纳: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3、除第1、2两项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凡对收入取得形式二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1984)财税外字第14号)

⑶ 外国人和华侨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无优惠政策

根据《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源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外国人和华侨,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2800元的费用。
因此,与本国公民比较,可以多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中国人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外国人和华侨费用扣除标准合计4800元。

⑷ 华人华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由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或雇主支付或负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依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定的税收协定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哪些外籍专家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哪些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⑸ 华侨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内121号)的规定容,(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因此,属于华侨身份的个人,在计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⑹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专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属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⑺ 华侨要什么手续才能享受到入高校的优惠政策,有什么优惠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规定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4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
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
(领)馆出具的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内地各报考点报名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
考生报考。
可见,华侨子女在国内参加高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
高考优惠政策
按照教育部规定,对于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北京市的具体规定是: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⑻ 归国华侨有哪些优惠政策

归国华侨享有的优惠政策:

1、华侨子女参加高考可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

2、减免华侨办厂的场地使用费、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

3、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4、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享受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园)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入园。如有需要,市侨办可以出具《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书》

(8)华侨在缴纳个税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华侨权益

第六条华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条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⑼ 华侨可否参照外籍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之规定: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综上所述,税收上华侨使用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