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国人在中国投资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又有一些什么样的要求呢!急急急!
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1)外商独资企业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在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注册的外资企业相关后续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照后需办理事项提示: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住所为北京市的企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请首先核对登记事项,确认准确无误后,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之内,分别去以下部门办理照后登记手续。
一、刻制公章
请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64047799
或请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特行科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西城区德胜门外功德林1号
电话:62074231
二、办理企业代码
请到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裕中西里46号东门
电话:62074712、62353355—314
三、外汇登记
请到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
电话:68421593
四、设立银行帐户
请企业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税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衡街四平园7号楼
电话:63539767/68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所在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地税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鼓楼东大街20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1213室
电话:64022931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下,请到所在区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七、统计登记
请到企业住所所在区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
八、财政登记
请企业住所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九、海关登记
请到市海关部门或其授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劳动、社保部门登记
请到北京市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请到企业住所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其他:
注册资金: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范畴中(基本规范10-20-50万,中外合资,外企,优惠行业企业),资金越多,说明企业实力雄厚。钱放在银行,工商部进行审计(至少2周),审计后,可以作为公司的使用资金,就是你公司做账中,要做进去的.
最后我先生也是马来西亚人,我们结婚4年了,欢迎给我留言到我的BLOG做客!!
⑵ 老外到中国落户可以享受中国的哪些优惠政策
外国人拿了“绿卡”,在很多方面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在入学和买房方面,甚至可以比照“本地人”比很多“外地”中国公民享有更多权利。
一,买房。根据《办法》,拿了“绿卡”的外国人可不受此前外国人在中国买“自用商品房”需要“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
比如,在限购严苛的北京,外地家庭需满足:1.在北京没有住房;2.连续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能购买一套住房。而外国人只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就能申请买房了。
而新的《办法》出台之后,理论上,持有“绿卡”的外国人甚至可以不用再等一年,立即就可以买房了。在北京,这相当于具有北京户口的人的待遇。
二,入学。《办法》给“绿卡”持有人的子女就学提供了切实的便利。规定说,那些拿了“绿卡”的外国人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说白了就是这些外国人的子女,可以在当地入学而且不用缴纳别的费用,比如赞助费。也就是说,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享受的不仅仅是“国民待遇”,在教育资源紧缺的大城市,他们享受的是“本地人”的待遇。
三,就业。持“绿卡”的外国人就不用去办《外国人就业证》了,可以直接找工作,还可以跟中国籍职工一样,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⑶ 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什么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⑷ 利用外国人在中国投资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是什么呢
吸引外资,以弥补中国一些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不足的状况。目前发达国家每年吸引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所占比重非常之大。
⑸ 外国人和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籍人员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列举的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以及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外籍人员在华期间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人员的免税规定
1.外国来华专家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来华经济专家、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2.外国援建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上述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对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生活津贴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7.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
8.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资、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近年来,下列税收在内外资方面做到了统一。
1.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从1994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4.《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规定,房产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0号)规定,船舶吨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资、外企在华人员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第21号)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员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第48号)的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
⑹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有何优惠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 业 许 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⑺ 外资在中国投资如何才能免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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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税种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开展,特别是上海市郊,增加当地地方财力的,当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税财政40%以上的扶持。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样的,企业所得税,也予以财政扶持的40%以上。
四、其他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规定: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8)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外资企业应缴纳的税种: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10个税种。
⑼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都有什么政策,要什么手续 谢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⑽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出口退税
其实现在外资还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只要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根回据 中华人民共答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又对"经期营"作了界定:"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