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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 2021-02-28 18:14:21

㈠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前备案与事后备案

备案机关应规定时限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条例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版,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权,并将备案表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退回主管地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不符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汇算清缴哪个先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回机关登记备案后答执行。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一般来说,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税额式减免属于事先备案的项目。

㈢ 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每年都备案吗

(一)高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二)高新企业享受15%低税率优惠,需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㈣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年都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另外,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事项的(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除外),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事项的(含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当每年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

㈤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何时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抄务总局袭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目录》全称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二。

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取消了没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规定,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㈦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何时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七到第十条,有详细列举,需要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附部分原文摘要: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㈧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㈨ 所得税优惠事前和事后备案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回条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答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㈩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否每年都需要进行备案

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否每年都需要进行备案?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内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容。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