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优惠大全 » 新开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扩展阅读
宁波奥德赛优惠价格 2021-03-15 14:26:02
丹尼斯购物卡能挂失么 2021-03-15 14:25:58
淘宝购物指纹验证失败 2021-03-15 14:24:44

新开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21-02-24 08:28:21

① 新成立高科技公司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山东复省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制惠政策适用问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5 阅读: 9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企业所得税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对新办企业)

商贸企业都有第一年面所得税的政策,如果有第三产业1免1减半
合资企业2免3减半

③ 新办软件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你是07年末办的企业,可能要到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才能确定是否享受“内小型微利企业”容的税率优惠。因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操作,税总是有专门发文规定如何操作,关键是参考上年的经营情况,但你的开业时间太短,可能无法作为参考,因此要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确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另外,关于新办企业,新法对优惠的条件作出了更大限制,只是对特别优惠的行业,如高新科技、环保等作出优惠,你可以参考一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看是否符合。

④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抄政策要看你所属的袭地区,以及你公司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上海这边内资企业在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是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企业有可能减免一年的所得税;如果是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就是两免三减半,免两年,第三年税率按当地适用税率的一半交纳.

⑤ 请问我新注册的公司有什么税收政策吗

首先要知道你公司注册的类型,每种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变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它的有些行业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
新办企业政策税收优惠网络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营业税、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居民企业 25% 小型微利企业 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10% 
举例子: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利润)20万,原应纳所得税20万*20%=4万,现在只须缴20万*10%=2万元。 2、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即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及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及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3、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 )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 规费优惠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残保金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2]130号 ) 
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减免流程,新办企业当年度先作减免备案,根据收入按月申报水利基金,未超过备案金额的部分自动减免。次年企业提供经过经信局认定的小微企业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补缴。5、残保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⑥ 新开办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新劳动服务企业所抄得税优袭惠的税收政策是什么呢?

新成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方法是:

在新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失业人员的比例计算公式:

年安置失业人员的比例=在安置失业人数÷(原企业的员工总数+放置失业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期满后,新安置失业人员占30%以上的原员工总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然后放在失业人数比例=年放置在原有的失业人数÷员工总数×100%

3。享有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下岗职工,失业,富余人员,农民人员,释放两名工人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包括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和退休工人的就业总数。

⑦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出来了好多。

⑧ 注册新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公司是不是新注册的没有关系。主要看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进口需要的自用设备与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与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跟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国家级新产品,在本市第一家生产的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以及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对产品部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的部分返还50%;省市级的新产品,与第一家生产的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并且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两年期限之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返还50%部分分成;

3、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内返还50%的增值税部分地方分成;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5、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部分,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的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6、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的设备以及仪器,属于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详询看咨询万众创业哦

⑨ 关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独资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因此没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

⑩ 新企业所得税法 的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l)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2)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l)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4.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l)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l)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17.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18.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对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3)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将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4)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19.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金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1)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收入达到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上述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21.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税发[1999]135号)、(国税发[2000]24号)的通知,有关补充通知规定为:
(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4)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5)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