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来园区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源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❷ 论述题:为什么说,靠税收优惠、以低价或零地价供地或低息贷款等方式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大赛”时代已经
过去各地发展政策都是靠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招商引资;以低价 或零地价供地回、或者靠减免税、低答息贷款、财政补贴来刺激投资。再加上现行土 地制度,是地方府独家征地、独家卖地的模式,使得土地收入变成地方府的 主要收入。因此促使地方府热衷于鼓励房地产开发,热衷于推高地价来获得更 多的政收入,结果导致了很多城市的房地产库存过高、房屋过剩,而且推高了 地价、推高了房价。
❸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某地
第六条税收贡献奖励
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纳税规模实行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税收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
2、对年创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其高管人员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
3、支持中介平台以商招商。平台公司开发建设大型工业地产、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贴,税收贡献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❹ 什么银行贷款最容易
说到借款,很多人都会想到银行贷款,一般银行贷款的常规要求包括:1、借款人需要是中专国大陆居民属并且符合贷款年龄;2、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借款人有稳定收入;4、借款人征信良好;5、借款人有良好的还款能力;6、其他银行贷款条件。不过,由于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在提出申请后等待银行核实审批才能发放,时间较长,很多人就选择了一些大品牌靠谱的信用贷款来解决急用钱的问题。
这里提示大家,信用借款最好选择市面上靠谱的大品牌,比如支付宝旗下的借呗,度小满金融旗下的有钱花。有钱花是纯线上申请的平台,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用户可以主动申请。有钱花的息费透明,大品牌更加靠谱利率低,日息低至0.02%起,借款一万元一天利息最低2元,最高可借额度20万,可以满足大多数贷款者的需求(点击进入有钱花官方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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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么是招商政策
招商分为政府招商和企业招商。
简单来说,政府是一种政府行为,更多是围绕内属地的发展来规划,容其主要目的是引入促进地方发展的外部资源,提高地方经济的活跃度,把资金和企业从“外”引进来,才是招商的最终目的。
企业招商则一种市场行为,更多的是企业与企业的合作,主要目的是拓展市场渠道,扩大经营规模,以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政府针对地方招商规划,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一类政策就是招商政策。
履约保平台对全国各地的政府招商政策做了收集和汇总,可以访问查询哦
❻ 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怎么给最正确
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专法转让出租、抵押属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使用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凡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市场、园区开发)、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用地,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所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的集体土地, 经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或租赁开发。
投资者开发荒山、荒坡、荒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它类型的投资项目,可视占用土地的性质、投资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实行低价和缓交土地增值税、定期返还市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对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可享受无偿提供土地或特价政策。
鼓励投资者到我市开发区、建成区(含市、县、乡建成区)或经初步开发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❼ 全国各城市的招商引资政策,有那些城市政策最为优惠
深圳 武汉 北京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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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寻:投资商,主要从事生姜出口。合作建厂,本地生姜产地,现无一个出口生姜企业,生姜出口利润可观。本人求求:三期死 五期久 三个二 这就是方法啊,看会了吗。当然我这是真实的。
❾ 招商政策
既然是违法来了,那自是不是应该依法办事呢?所以我认为第五条可以添加一项:有相关刑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他们感觉到当地的治安还是完善的;第七条可以改为:本县将尽力为各位提供相关的宾馆、娱乐、休闲等各方面的便利。别把话说死了,否则到时候会给自己找麻烦的。毕竟是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嘛!
❿ 招商引资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可否在招拍挂程序之后得到落实
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2.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3.可救济性原则
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1.项目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均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项目用地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领导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也即投资合作协议)。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价
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甚至零地价供地都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合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挂牌价格,具体的挂牌价格我们放在补充协议中表述,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投资方竞买成功,投资方应及时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决,不能直接通过减免出让金或者直接退让土地价款的方式处理。
(4)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5)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措施
明确要求投资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投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示范文本双向约束机制中还对此约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还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取消尚未兑现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实践中,投资商直接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