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聘用残疾人或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吗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是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同一单位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只能由单位自行选择是享受增值税优惠还是营业税优惠,并且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既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组成“各项扣除”内容之一,应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加计扣除数额都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弥补。
与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相比,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门槛要低得多。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需事前申请。而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但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然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至于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视各地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雇佣残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所以,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从原则上,应当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该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企业招用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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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3. 企事业单位雇佣残疾人有什么优惠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5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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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③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9、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②《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③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④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4. 企业聘用残疾人或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吗
企业聘用残疾人,残疾人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
5. 青岛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条件
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
一、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和市内三区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人。
二、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
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3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
市内三区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
三、市内三区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对象有哪些?
具有市内三区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上浮50%,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市内三区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如何申请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
(一)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二)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和收入评估,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审批表》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残联。(三)街道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报区残联。
五、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如何发放?
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随家庭低保金一同发放。市内三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由街道残联每半年发放一次。
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
一、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对象有哪些?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城乡非低保家庭中18-29周岁单身和3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的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对其本人按当地全额低保金补齐标准发放就业生活补贴。
(二)城乡非低保家庭中的低收入单身成年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按照当地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发放补贴。
三、重度残疾人如何申请就业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申请就业生活补贴按如下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2、村(居)委会评估、公示;3、街道(镇)审查;4、区(市)残联审批。
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
一、残疾人教育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二)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教育、培训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三)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中参加培训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教育奖励的对象有哪些?
(一)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二)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教育救助和奖励?
(一)个人申请。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大学生申请救助或奖励,需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前持上述救助和奖励条件中明确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残联填写《青岛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及奖励残疾大学生申请表》。(二)资格审查。各区(市)残联对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残疾人托养服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对象有哪些?
托养服务对象:城乡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精神、智力和无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困难残疾人。
安养、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具有青岛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智力、一二级精神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托管服务对象:具有青岛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方式有哪些?
(一)安养。为重度精神、智力和无自理能力重度肢体的困难残疾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二)托管。为就业年龄段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能力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三)居家托养。以社区(村)为单位,主要以上门服务的方式,有组织地为重度精神、智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居家生活服务。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托养服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托养服务按如下程序办理:1、向街镇残联申请;2、区市残联审核。
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
一、如何申请城镇残疾人个体户保险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并缴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持户口簿、残疾证、营业执照、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到户籍所在区市残联填写 《青岛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保险补贴。
二、如何申请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
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可持本人书面申请、残疾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租用摊位证明、经营场所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到所在区市残联申请经营补贴。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补贴如何申领?
本市户籍盲人创办的保健按摩机构,达到行业管理标准,首次开业的可持机构书面申请、残疾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山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副本、经营场所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补贴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区市残联办理申领经营补贴手续。
四、如何办理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示范店达标奖励?
本市户籍盲人创办的、达到行业示范店标准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持 《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示范店达标奖励资金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到经营地所在区(市)残联办理申领示范店达标奖励手续。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医学诊断证明的0-9岁残疾儿童。
二、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一)对进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困难(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聋儿、智力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康复救助 (其它家庭残疾儿童按照救助标准实行减半救助)并为0-9岁聋儿免费配发1台最高价值6000元助听器。
(二)对进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困难(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脑瘫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康复救助(其它家庭残疾儿童按照救助标准实行减半救助)。
(三)对16岁以下实施肢残矫治手术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给予每例最高16000元的住院及手术费救助和最高4000元的康复训练救助。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如何申请?
实施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残疾人证、户口本,二甲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到户口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属于困难家庭的还需要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填写《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经街(镇)残联审核后,由区(市)残联审批,并向受助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发放《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
重度聋儿救助办法
一、现行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需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9岁重度聋儿,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91dbHL),佩戴最佳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
(二)智力正常,无发声障碍和明显的性格缺陷(如:智力低下、自闭症、脑瘫)等。
二、现行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标准是多少?
我市现行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度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例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植入人工耳蜗救助;其他家庭重度聋儿实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例给予最高1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现行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如何进行申请和实施救助?
(一)经指定筛查单位筛选,对筛选符合条件的重度聋儿,由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市残联审核备案后,由聋儿家长自己选择人工耳蜗产品。
(二)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的重度聋儿,由市财政向人工耳蜗定购单位按救助标准的50%预拨人工耳蜗设备采购经费,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重度聋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三)手术结束后,由监护人持与市人工耳蜗康复训练机构签订的康复训练协议、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及植入人工耳蜗手术结算单据到市残联进行审核,由市残联向人工耳蜗定购单位拨付剩余设备经费及手术救助资金。
(四)受助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后,到手术医疗机构开机调试,开机2周内到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语训部接受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