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总分公司怎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优惠地区,不适用15%优惠税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分摊。
② 设立分公司怎么使税收优惠啊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来说,分公司采取哪种方式,在税收上都没有很多的优惠。
总公司应该考虑的是怎样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经济效益会最好。设置的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与非独立核算。
关于独立核算分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帐务处理
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帐务处理与一般企业相同,即独立报税,独立做财务报表,独立核算,企业自负盈亏.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非独立的分公司销售收入均应计入总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而不是在分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也应该在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的账务只是做为统计公司销售情况而已,
非独立的分公司不是法人,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一个会计主体,要设立会计机构,和正常财务工作一样,主要是向总公司负责。期末同样编制财务报表,结算损益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对外报送,纳税。区别点是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要设置内部往来帐户,作内部结算。如:总公司拨付资金。
分公司做 借:现金
贷:上级拨付资金
总公司做 借:分支机构拨款
贷:现金
③ 分支机构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复业税收优惠主制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能否享受要看分支机构的性质,如果是分公司的话,不是独立法人主体,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自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是子公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规模符合政策条件,则可以申请优惠政策。
④ 怎样成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享受公司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年缴纳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年综合税额版 :
1、年纳权税额200万以下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70%的税额扶持。
2、年纳税额200万-500万以下,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75%的税额扶持。
3、年纳税额500万以上(或注册资本10000万以上),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80%的税额扶持。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兑现时间:各项扶持资金按月度或季度兑现。
根据实际情况大概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公司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道(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版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权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人指的是法人,因此,所有的税收事项都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说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⑥ 请问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总公司不一定符合,分支机构可以单独申请享受此优惠吗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政策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正是新旧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对于像我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来说,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采取的措施。但是,由于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要汇总纳税,这就会导致纳税地点的变化,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的财政收入会有一定影响。为了解决由此导致的各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依据《实施条例》第125条,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问题,其政策实质是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汇总纳税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判定
1.居民企业
2.总机构为法人
3.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非法人
4.分支机构之一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区
(三)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的特殊情况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等。
特别注意:法人居民企业在我市,并且下设的所有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场所也都在我市的情况,不能称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
二.汇总纳税的处理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一)统一计算: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由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三.汇总纳税企业分配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总机构统一计算
1.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直接入中央库)。
2.总机构再按各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入库税款。
(二)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由总机构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其中:
1.分支机构三因素
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工资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2.分支机构三因素相关数据2008年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
3.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例1】:某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3季度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100万元,下属三家二级分支机构(A、B、C、)中A、B两家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税款,分支机构C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1、三家分支机构2006年情况:
分支机构A:收入12万元、工资7万元、资产16万元;
分支机构B:收入9万元、工资6万元、资产5万元;
分支机构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2、三家分支机构2007年情况:
分支机构A:收入10万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B:收入12万元、工资5万元、资产30万元;
分支机构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机构计算:
(1)总机构入库税款=100×25%(就地)+ 100×25%(中央)=50(万元)
(2)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100×50% =50 (万元)
(3)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及税款
分支机构A= 50×[0.35×(10÷10+12)+0.35×(8÷8+5)
+0.30×(20÷20+30)]%=50×49.45%=24.725(万元)
分支机构B= 50×[0.35×(12÷10+12)+0.35×(5÷8+5)
+0.30×(30÷20+30)]%=50×50.55%=25.275(万元)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跨地区经营企业A公司,总机构设在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另外,在郑州总部还有一个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分支机构D部门。假设其中A公司、B公司和D部门所在地区适用税率为25%;C公司所在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三季度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6万元。
三分支机构2007年情况:
分支机构B:收入10万元、工资20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C:收入2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D: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机构计算:
1、总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86×50%=43万元
2、总机构分配应纳税额=43×25%(就地)+ 43×25%(中央)=21.5(万元)
3、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及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机构B= 43×[0.35×(10/10+20+30)+0.35×(20/20+30+30)+0.30×(20/20+20+40]%=43×22.1%=9.503(万元)
分支机构C= 43×[0.35×(20/10+20+30)+0.35×(30/20+30+30)+0.30×(20/20+20+40)]%=43×32.3%=13.889(万元)
分支机构D= 43×[0.35×(30/10+20+30)+0.35×(30/20+30+30)+0.30×(40/20+20+40)]%=43×45.6%=19.608(万元)
5、计算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B=9.503×25%=2.376 万元
分支机构C=13.889×15%=2.083 万元
分支机构D=19.608×25%=4.902 万元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分别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
(二)税务资料备案
1.总机构:一是将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
1.总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决算报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并在汇算清缴征期报相关资料。
2.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征期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还应报送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年终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出后,再由总机构申报扣除。
(年度汇算的规定、存在操作问题)
(五)信息传递
1.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三项指标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等。——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提出的异议,必须要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⑦ 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出台了新一轮为期10年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确明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规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掌握政策规定
(一)一般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 总分机构规定
1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2.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充分享受叠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三、认真做好政策衔接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一)地区范围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目录范围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
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公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新的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全面掌握申报程序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首轮的审批审核制改为审核备案制,取消审批,简化层次,方便纳税人。增强税收政策的操作性,将原来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改为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今年开始,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⑧ 分支机构可以享受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不在同一区县,独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机构核算。
⑨ 关于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如何申报
(1)汇总纳税的申请。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2)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
目前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方式主要有按率预征和按销售占比分配两种。
原则上按销售占比的方式分配税款。即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先汇总上传至省公司,计算全省总的应纳税额。再按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全省的比例,计算分配增值税。(原则上,数据上传、应纳税额计算都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完成。)
增值税传递表系统是航信公司开发的总分机构传递、计算的小软件,各县区公司、国税人员都有一个用户名,用于录入数据信息。
(3)汇总纳税的申报
由省公司全口径申报。分支机构按分配税款进行申报。
(4)汇总纳税的税款缴纳
原则上按原营业税缴纳层级缴纳。
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由指定纳税人缴纳。
(5)税控设备的发行
A.原则上税控设备的发行层级,按照开具发票的层级确定;开具发票的层级,由企业自定。
B.一台服务器可下设20个纳税识别号,一个识别号可下设200个分开票点。
C.如只发行到市州级,只能以市州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D.发行到县(市、区)级的,如该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都以省公司指定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具发票。
E.如下级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以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上级机构的名义取得专票。
F.服务单位的问题。目前全省服务单位有两家:航天信息和百旺金赋,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进行了划分。如纳税人集团统一提供税控设备,应按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服务单位,不受划分服务单位的限制。
(6)发票的领用
A.直接到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只能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B.通过网络领用发票的,可跨县(市、区)领取发票。
(7)电子发票
A.提供两个开票平台:一是公共平台,由服务单位提供,纳税人随时可接入,电子发票试点期间免费使用。二是自建平台,需纳税人开发软件,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接口。
B.电子发票相当于增加一个票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⑩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支机构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如何继续享受.
允许过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过渡办法:2007年3月16日(含)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共30大项,包括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特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同时明确规定对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照18%、20%、22%、24%、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可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3.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