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缴税是有属地原则的,分税种优惠的不同,也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最佳的方案是整体迁址,如果不能的话,新设公司将业务整体划转给新公司,但最好新公司单独核算。
⑵ 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有没有什么新方法
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
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
积极借鉴西方跨国公司的经营方法,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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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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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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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既包括国际节税筹划又包括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节税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纳税人筹划行为的实施是符合东道国立法意图的;国际避税从表面上看也是合法的,但纳税人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实现减税目的的,违背了东道国的立法意图。
狭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仅指国际节税筹划。
从实践来看,国外不少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税行为,实施的是广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
由于我国的跨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晚,规模小,竞争力弱,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尽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在对外经营中,除了开展狭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外,还应适当地使用某些国际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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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便捷,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大型跨国公司往往专聘税务专家为本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
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高级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
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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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由于各国法律标准不同,差异较大,且各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某一跨国纳税者所进行的某种减轻税负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间,有时会被认为是应禁止的避税行为,甚至是逃税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反避税作为本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并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这无疑给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应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并随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从中发现不足,寻求筹划空间,并避免有可能遭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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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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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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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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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
我国的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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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
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
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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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
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
(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
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
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
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
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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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也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或者能较容易地把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地。
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
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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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字串4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
(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
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能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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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字串5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
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
(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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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获得最大利润。
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
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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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避免构成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字串2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
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
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例如,韩国不少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国家承包工程,这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所以,这些韩国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承包工程,以免交收入所得税。
又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
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
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浆,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
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收入的64%又返还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的收入税款分文未交。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是利用这一规定来合法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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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
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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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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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汁方法,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熟悉东道国的各种会计制度,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
例如,适当地将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期滞后数日或提前数日,可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而在免征或低于所得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海外企业应及时调整财务决策和会计政策,尽力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企业可把长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量平均分摊在各期中,使其所获利润平均,不会出现某阶段纳税过高的现象;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有效地减轻纳税负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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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的注意点字串5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
因此,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安排经营活动,筹划税务,进行全球范围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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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课税关系相当复杂。
此外,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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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审时度势,从各个角度尽可能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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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
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
比如为了减少预提税税负去硬性挂靠某国,企图利用该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不料该国却有沉重的所得税税收。
又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已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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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有长远观念。
税收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税务计划和经营计划。
⑶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决策都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回报的影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文简要介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地点的选择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可以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比如,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做法,具体内容包括:
1. 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范围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6)以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征税范围
减按24%的税率征税,其范围包括: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单位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在企业的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损失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而当投资的企业进入常规运行的轨道之后,则可采用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也要警惕那些非正常流动的企业。企业非正常流动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脱壳分离型
这类企业“东边垒窝,西边注册;南边挂牌,北边生产销售”。有些企业只是在某个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登个记、挂个牌,实际生产经营地未变。有的在同一住所登记注册几家甚至十几家公司。
2.总分机构“倒置型”
有些企业原总机构在某城区,为享受优惠政策,将总机构办公住所迁移到某经济开发区,而在原地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主体税收转移或税收级次变更。
3.“全脱型”
由于各区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一,出现了“哪里政策宽松、企业就往哪里迁”的现象。这类企业新注册地与经营地虽然是一致的,但并非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迁址,纯粹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免缴、少缴税收和各项基金。个别企业这里享受完了优惠政策,又搬迁新址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4.“游动无照经营型”
少数企业为脱离工商、税务部门的属地管理,借变更经营场所之名搞游动无照经营。
投资方向的选择
随着社会越来越注重环保型经济的发展,环保产业和产品也会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实现投资方向的调整,达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深圳市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就规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的减免优惠
(1)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年免征营业税;之后3年减半征收营业税。
(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同时,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⑷ 世界各国是怎么减免优惠中小企业税收的
一、国外部分国家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
国外的许多国家在针对中小企业采取了种类繁多的举措。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采取减税免税、降低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税收起征点的提高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但各国又会争对本国的国情,侧重偏重于不同的方面,采取不同的优惠措施。下面对几个典型国家税收优惠制度作简要概述与分析,以期能对我国国情与社会转型这一背景下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提供一种思路:
市场发达的美国,其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众多,中小型企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联邦政府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倾斜政策。从1940年起,美国就注重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政策倾斜,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调整税收政策的变化,在促进中小企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重要的作用。美国在1981年颁布了《经济复兴法》,随后,美国又制定了有关税制优惠的计划来推动中小企业茁壮成长。“计划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将为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中小企业可通过联邦政府的电子系统纳税等。”
法国数目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大大促进了法国经济的发展。为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于此,法国制定了许多措施,目前已渐趋完善。主要从实行低税率、税收减免、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减轻行政负担、注重提供税收服务,降低纳税人奉行成本六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做出优惠税收举措。
日本政府中小企业的扶持一直被受关注。早在20实际30年代开始,日本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理论进行讨论探析。日本政府已经颁布了30多种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发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完善。日本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
二、国外部分国家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启示
综上三国对中小企业的态度可得到每个国家多是通过改革税收举措颁布一系列有利于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完善它来推动中小企业成长进而带动国家经济发展。从美日法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今繁荣的状况来看,这些举措在很多方面加快了中小型企业的茁壮成长,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
(一)针对本国国情制定税收优惠制度
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只有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制度才会在本国发挥作用,关于税收的优惠制度亦然如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中小企对于自身的纳税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在法国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税务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这样举措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优质的税收缴纳服务;日本为推动中小企业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创立独特的“蓝色申报”制度。某些国家在一些举措上采取的方式大致相同,但细细考究他们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打比方说,在同一年间即使各国都采取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做的规定也是大相径庭的。例如加拿大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001年到2004年从28.1%降到22.1%,而针对加拿大控股的小规模非上市公司,其经营所得的第一个20万加元,享受 13.1%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2006年底的美国相比,收入最低的税率将从15%减少到10%。再如国家对科研投入方面的优惠来说:目前,世界有超过70%的国家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均采取税收抵免的方式且税收优惠幅度越来越大,如美、日、法、等国家。法国规定增加科研投资比去年多的中小企业可以免缴等于该企业所得税增幅的一半,最高的限额规定为800万法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通常的研发费用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就可以享受减免25%优惠,并且规定该项抵免可以享受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的政策。尽管各国在对中小企业采取优惠措施方面选择的方向一致,但其具体内容却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他们同样达到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效果。在制定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我们不仅要把眼光放到世界的角度,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例子,而且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完善中国特色的针对中小型企的税收制度优惠法律体系。
在福利国家的税收制度理论中税收优惠离不开“tax breaks”的语境即税式支出。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形成后,美国的财政部门便正式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中并采用财政预算进行分析。此后,英国、荷兰、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引入tax breaks概念。相对完美的tax breaks管理制度也渐渐在这些国家创设了。近年来,税收支出分析已逐渐被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监督方面。对国外先进的税式支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的完整性是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各国的成功典例,可知构筑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体系其前提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切不可盲目照搬照抄,这样反而适得其反。最终得不偿失,国情是我们制定制度首先需要考察的,是检验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是我们思考我国问题的基础。因此,针对本国国情对于中小企业税制的制定非常必要。
(二)构筑税收优惠立法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范围内将最终通过立法这一渠道付诸实践,通过立法模式可以保障这些优惠政策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基于税收法定的税制基本原则,法律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值得施行提供了坚实的屏障。明确法律的条款规定,实现法律规范的易操作,完善税收优惠立法体系。比如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基本法》,美国制定的《经济复兴法》,法国制定的《经济创新法令》,加拿大制定的《小企业减税法》等,都是通过立法来明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可见,立法对于税收制度的重要性,构筑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在理论和法律上给予相对完善的事前举措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必要的。 (三)丰富税收优惠形式
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上取得成功的国家都基本上形成了优惠的税收系统,相关的税收种类如所得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等。对这些各式各样的税种,这些国家的税收优惠制度也规定了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大体上有以下这些:减免税收、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延期纳税和简化纳税手续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优惠。税收减免、税率降低和起征点的提高等这一类就属于直接的税收优惠。直接由优惠属于事后优惠也称作税额式优惠,它发生在只有在取得盈利的情况下企业才能享受优惠。加速折旧和费用扣除这一类属于间接的税收优惠也即税基式优惠。间接优惠属于事前优惠,企业只要实施了投资等活动,就有权享受税收优惠。
基于两者的特征,西方国家更多采用间接优惠措施,间接优惠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直接影响。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更倾向于间接式税收优惠结合事后优惠,双管齐下,最大程度上给予中小型企业尽可能多的税收优惠。此外,丰富税收优惠形式,推动中小企的茁壮成长。
(四)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
成功的税收举措应该是贯穿中小企业的各个方面的,应具有系统化的政策体系。国外成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系统的,它一般出现在中小企业生产发展的每一阶段。在企业创立之初,中小企业希望外界是相对轻松的生产环境。因此就需要国家能够给予其一个减免税期来保证其后势发展。比较成功的例如在法国中小企业在刚成立时有权利享受政府推行的减免企业三年的所得税或者“三免两减半”。等到中国企业可以在市场发展时,国家就把目光投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了鼓励其在技术创新方面有所建树,国家一般为针对这一方面给予财政支持。在中小企业有一定的发展基础时,政府又制定出新的针对这一阶段的优惠政策。这样,中小企业可以在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运用有利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创造更多的价值。
(五)税收优惠倾向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技术创新对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因此,每个国家都非常注重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方面的努力。例如美、日两国给予中小企业的鼓励硬件设施更新举措;美、法两国使用的鼓励科研举措以及加速折旧等政策。不论是这三种中的哪一种抑或其他方式,国家对于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财政扶持。尽管加速折旧和科研开发费加计抵扣在我国也存在,但其对象是广大的市场主体,而不针对特定主体,中小型企业在引进新技术和设备时还是会受经费少和融资难的阻碍,进而严重阻碍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我国更应该将税收优惠倾向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六)采取产业导向性和区域导向性的税收优惠
国家内部各个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也会因产业和地域的不同。税收制度要发挥更大的价值势必需要以产业为导向和以区域内导向。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从而协调区域间的资源配置。刺激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对于中小企业,不同的行业其发展的境遇也是不同的,针对特定时期的政策目标适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全面健康地发展。我国虽然也不同行业和不同的企业制定了倾向性优惠税收的举措,但这些举措的对象并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其并没有把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还存在许多缺陷,应当在制定优惠措施时考虑到产业和区域的差异,制定产业导向性和区域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我国区域不平衡,产业分布不均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由国家引领企业发展,将其引向适合其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对于中小企业的茁壮成长极其重要。税收优惠举措更是亦然。
(七)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加强税收服务建设
借鉴美国完整的税收程序制度以及法国针对微型企业放松的管制和全面的税收服务,可知简易的申报程序和完善的税收服务是中小企业在纳税中所渴望出现的现象。各国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时,纳税程序和税收服务改建是各个国家关注的重点。比方说,“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发挥着着重要作用,刺激微型企业完善会计制度;加拿大宽松的纳税时间使小企业有权利不按月缴纳税款。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中小企业生产和用于税收的成本负担而且还能够提高征税部门的办事效率。 我国税收程序典型的重视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其不利,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加强税收服务建设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必要的。
(徐建华)
⑸ 请举例说明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1.某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部有原材料和制药两个部门,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共18万元,交纳了企业所得税5.94万元.后经财务经理建议将N公司改制为企业集团,将原来的两个部门设为下辖的A,B两个独立核算企业.2003年A,B两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N公司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18万元,与2002年相同.
计算分析N公司通过改制节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下:
2003年N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27%+8×27%=4.86(万元)N公司通过改制节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8×(33%-27%)=1.08(万元)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
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
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新税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该企业决策层经研
究,决定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
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
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⑹ 企业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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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软环境知多少
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就发过另一个18号文件,对科技的相关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这可以看作是软件产业税收软环境的一个参照点和起始点。两年后中国税制开始改革,实行增值税政策。这项政策解决了中国税赋体系上重复征税的弊端,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软件企业的产品结构比较特殊,可抵扣的进税项目不多,与传统行业相对比,税负上明显增大,形成了实际上的税负不公的事实,软环境又变成了硬环境。几年看过来,这种税负已经成为软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制约。
一直到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56号文《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就是这个“照明度”有限的绿灯,也仅仅照在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11月中央发布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后,《通知》才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将实际税负减至6%以下,并且实行即征即退。
总的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软件企业的扶持,无论是税收,还是其它相关部门,步子都迈得较慢。2000年国务院新颁布的18号文件,是对于以上逐步松绑的政策作的一个全面总结,之所以说这个文件带来了软件企业的黄金发展契机,归根结底在于税收方面的两个重要举措:一是再次大幅度减轻软件企业的税负,二是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明确和规范,使全国的软件企业统一在同一尺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它避免了各地政府对软件行业任意自行开税收口子,或收缩税收口子造成税负的又一种不平衡,同时杜绝了软件企业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的现象。 所以说,这份文件在税收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很强。它体现在主税种和其它税种方面的优惠待遇,在18号文件后配套颁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财税[2000]25号中,可以一目了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比照软件产行执行,以下简略)。
一、增值税的优惠,时间上有十年之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项目比较多。首先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采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定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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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带给软件企业什么好处
国务院18号文件颁发之后,在整个IT行业引起强烈的反响,国内数十家媒体纷纷报道IT高层人士的积极反映,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寄予极高的评价。国内IT大户,如用友、实达、洪恩、中软等反映甚为强烈,认为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让企业马上享受到一项优惠。中软认为,按照税收方面的新政策计算,中软每年可以增加几百万到1000万的利润收入,金山认为,税收降到了3%,这样企业就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的开发当中,更好的与国外的软件公司竞争。综众所言,究其实惠,IT企业所得基本如下: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降到3%以下,与传统企业的平均税负率5%相比,显然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一降低从根本上改变了软件行业发展的“瓶颈”现状,使现有的软件企业能够在低税负的条件下获得更大的利润,快速发展。同时,促使社会资金向软件行业转移,有利于软件行业的融资,扩大再生产。“即征即退”,实际上考虑到税法形式上的严肃性,并无二致的过一道官样手续。这对于企业资金迅速周转非常便利。
二、所得税的优惠,“免二减三”。这一样有利于吸引其他行业向软件行业的转轨,造就国内软件业的百花齐放,增加软件行业在国际的竞争力。对于折旧提取的年限缩短为三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设备的无形损耗,同时又在帐面上体现成本的增加,减少了应纳所得税,可以激活企业内部资金活力。IT业是高技术行业,其成本主要体现在技术人员的薪金上。这一块薪金现在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除了受益极大,而且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块好处,基本上在纯利不动摇的前提下,用高薪吸引人才。
三、“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的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照顾,有利于加快国内IT业的设备到更新、改造、优化。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IT业展现出十分看好的发展前景。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表示,到去年下半年,该公司在全国17个主要城市发展了17个分公司,投入资金达2000万元,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办事处、服务机构。同时,企业产品开发换代能力也日益增强,去年度用于新产品开发投入达4600多万元,比前年年增加1800多万元,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据上个月信息产业部的通报,国内已有杭州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微电子公司、无锡华晶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和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去年营业收入超亿元。这四家公司在18号文件之前还不见得有如此强盛冲击力,但是去年下半年它们异军突起,有很大方面原因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税收优惠已经明显地在吸引外资上表现上强大的趋势,目前建设中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夏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天津摩托罗拉半导体厂等四家三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组部分。
国家对于软件企业所做出的照顾,是以减少国家税收入为代价。但是,通过一年来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家让税,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国家税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增长势头。中国软件业?quot;硅谷"中关村所在地的税收部门,2000年共退给软件企业税款18495万元,但是,入库的软件企业税款有11972万元,与上年相比,呈现较大比例的增长。说明国家在扶持企业发展上,如果遵循对路的“放水养鱼”政策,可造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都得益的局面。
软件企业享用税收政策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认识的问题。在国务院18号文件颁发以前,软件行业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我国现有的税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软件产业的这种生产特点,造成软件企业税赋偏重”,这样的说法是欠妥的。从国家的角度,不可能按照行业特点来分别立法。税法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它是广大意义的调节作用。因此要求整个税法的制定取决于某一个行业特点的看法,显然过分。
如果能够形成“目前我国的软件产业的生产特点,不能适应现有税赋体制,从而造成税赋偏重”的共识,才能体味18号文件中关于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质上是一种中短期的政府行为,它不是立法。所以,它是有时限的。在2010年以前,中国软件产业有十年之久的宽裕发展空间,是足够推进到一个了不起的境地。作为软件企业具备了这样前瞻性的认识,才能时不我待,抓紧这十年,用好用足税收等有关方面优惠政策。
从世界各国对于软件产业的扶持措施来看,也都体现为政府作为。高新技术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科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已为各国政府所重视,采取各项扶持措施。不仅仅是美国、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中,印度的软件产业环境最“软”化,从而使印度的软件产业飞速 发展。我个人认为,中国目前对于软件产业的扶持作为,是适度和恰到好处的,在稍以倾斜的条件下较好地平衡了行业间的竞争与协作。但是,优惠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制约了软件产业的前期发展态势,WTO加入在即的前景下,很可能在国际间的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近几年内软件企业的发展状况十分关键。
其次,实际享用优惠应注意的认定环节。相据国务院各部委的联合发文,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是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即软件协会是主管部门,税务是会同审定。软件企业必须按照注册资本和营业收入额等条件确定申请机构。其认定的主要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重必须过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根据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确认,但实际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所以,企业在关健指标上必须严格执行,以免因小失大。在审定方面,存在“双软认证”的程序,即流转税类的优惠一般偏重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而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偏重对软件企业本身资格进行认证。对于软件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情况有别,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政策。
其三,目前国内有比较多的软、硬件兼营企业。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不少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使企业的各种软件综合指标变得模糊。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规定精神,凡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会被视同硬件看待。对于兼营企业,划分软、硬件是增加工作量问题,不是不可能解决的困难。兼营企业如果能够实行软硬件分别核算的,在处理核算业务上,已经发现有些企业采取压低硬件价格,提高软件价格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短期内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较快收回资金。但是,在会计处理上明显违规,在税务稽查环节必然又会被调整过来。遵章纳税是前提,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企业,很可能面临被取消优惠资格。
其四,“即征即退”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有明确规定其用途的。必须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因此投入于此用途,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的用途,使资金较好避免触税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 其五,国家对充分利用外来技术方面的一个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变通,其“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缺乏一个很明确的界定,企业如果能够进行适当的改造,巧妙地避开知识产权,同样可能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比起自行开发投入的人财物力的企业,所耗用的成本费用是非常低的。
预测下一段时期的国家税收政策,不大可能再对国内软件企业,作重大调整。现阶段国家税制体系的走向,不支持长期免税减税政策。当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对策,因为这一块税收的流失十分巨大。虽然不可能针对电子商务另立新税种,也不大可能立刻开征,但是从前些年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宽容到现时的研究对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任一重要行业的扶持,都是有限度的,支持到一定程度就会正常征税。从国际范围看,作为即将加入WTO的中国税收政策必然趋向更加的稳定性与固定性,呈现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性。所以,现时期软件企业在享受因家税收优惠时,要具时限观点和危机感,现在正是黄金发展时期。
⑻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从理论上分析,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是通过税收对劳动供给、技术回进步和资本形成三答个方面产生影响而实现的。在中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形下,税收对于劳动供给的影响是微弱的。因此,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进步,扩大储蓄规模,或者促使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等形式表现的。 税收优惠有许多表现形式,如减免所得税、免税期、扩大投资和再投资补贴、特殊扣除等。政府采取一般性的优惠手段还是特殊的优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一般性的税率降低比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投资津贴更重要。
⑼ 企业怎样才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身发展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直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作为企业而言,应该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身发展呢?
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
根据国家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要求,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制度。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到总体税负的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时效,例如,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规定了到期日。企业如有疏忽,或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请,就会丧失机会。此外,企业在减免税快到期时,将未来收益在减免税期间内实现,将亏损推迟到征税期再实现,也可以达到规避一部分所得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