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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惠证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17 09:03:09

❶ 青海省西宁市优惠证如何办理

再就业《优惠证复》发放应具备制哪些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程序有哪些?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由个人申请,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确认的失业凭证(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持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❷ 教育优惠,需要带什么证件去

在职老师到苹果体验抄店去买Pad,应该带上在职证明即可。

可以查看到可以享受Apple教育优惠的对象,面向在读以及新录取的高校学生及其家长,以及各年级教师和教职员工。学生或家长需要提供学生证、录取通知书或学信网相关资料,教师和职工提供在职证明或工作照即可。

iPad系列共有3款,分别为iPadPro和iPadAir。需要特别注意的是Macmini、iPadmini和iPad2020不符合条件,相关配件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2)省优惠证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1、完成付款之后苹果会向你发送一封邮件,需要根据邮件的提示上传相关的资格证明供苹果审核(如果没收到邮件,请查看“垃圾邮件”或者“广告邮件”)。

2、这里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话,需提供学生证(封面)、内容页(个人信息详情页)、注册详情页。如果是教师或者教育从业人员(包括幼师),需提供教师证明、在职证明、认证函,三选一。

3、文件发送之后,苹果会在后台对资料进行审核,一般会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之后苹果会发送邮件确认并进行发货。

❸ 出省旅游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身份证是必须的,如果你是军人的话,带好你的证件,可以免票,如果你是学生的话,带你的学生证有些地方有优惠,如果你在外省有驾车的
可能,当然要带驾驶证。

❹ 再就业优惠证有什么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4、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6、特别困难的厂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只要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就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人员,可持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享受免费就业服务。
二、免费职业培训
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具体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
三、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人员,(即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后,均可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象(范围):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2、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标准:当地最低工资的50﹪(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00元计算,则补贴250元/月)
4、方式:按季拨付;
5、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工资单复印件;⑤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注意事项:(1)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能否延长,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2)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五、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4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注意事项:①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③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④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⑤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⑥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⑦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和单位工勤服务岗位。
“4050”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1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标准:按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如养老保险补贴: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805元×12月×(缴费比例)20%=1932元 ;医疗保险补贴:按现行缴费基数1195元×12月×7%(缴费比例)=1003.8元)。
3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4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注意事项:①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③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④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⑤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⑥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以及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人员。
⑴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⑵条件:①从事灵活就业;②向原发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③参加社会保险。
⑶标准:①本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②本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如养老保险补贴: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940元×12月×(缴费比例)20%=2256元×2/3=1504元;医疗保险补贴:按现行缴费基数1195元×12月×9%(缴费比例)+大病统筹费80元=1370.68元×2/3=913.73元。
⑷方式:先缴后补,按季拨付。
⑸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等凭证材料。
⑹注意事项:①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②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六、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
(一)从事个体经营:
1、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③城镇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额度:2万元左右。
3、期限:不超过二年,可展期一次。
4、贴息项目:29项微利项目。
5、贴息期限:二年。
6、贴息方式: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①、②类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⑵对从事微利项目的③类由财政50%贴息(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25﹪)。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额度: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税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优惠政策
1、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包括深绿色和深蓝色);②高校毕业生。
2、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
3、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免费类别: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免交的收费项目:
⑴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⑵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⑶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⑷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⑸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注意事项: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⑵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⑷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二)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人员,即: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条件: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3、额度(标准):按户8000元/年。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方式: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程序: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⑴减免税申请;
⑵《再就业优惠证》;
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7、注意事项: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⑵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⑶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三)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但须认定)。
2、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方式: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上述定额内依次扣减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6、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⑴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①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深绿色的《再就业优惠证》;
②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③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④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⑥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⑦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附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录用人员姓名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在本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单位:月)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划∨。
(2)认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
②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③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④《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7、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⑴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③ 《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②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⑶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⑷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1、条件: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申请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3、期限: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年度检查制度、《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第(一)、(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检需要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规定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代替。
“零就业家庭”
所谓“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家庭(但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和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这种家庭只要持户口薄、身份证、失业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就可以领取《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并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是免费培训。凡持有《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且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可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免费的技能培训。二是免费职业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凭认定证明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享受免费就业服务。三是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按现行标准250元/月申请为期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四是社会保险补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以灵活形式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现行缴费标准(公益性就业的3000元/年.人左右、灵活就业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申请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五是就业补贴。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营业执照,可向县就业局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各类用工单位安置持有《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县就业局将一次性发给用工单位1000元的安置补贴。六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按150元/人的标准申请鉴定补贴。

❺ 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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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
1、凡本街道辖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符合下列八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聘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1995年1月1日以后失业,且非辞职、开除、除名)
三、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国有、集体企业分流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原固定工。
五、夫妻均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双方须有劳动就业记录)
六、失业后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单亲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七、已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八、征地办理“农转非”后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厦府[2002]154号文件下发(2002年6月17日)前已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和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及提交的材料:
①、经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的《申请表》。
②、提交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必须有劳动就业情况记录。
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
④、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社区初审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认定符合发证条件者,将申请人的情况公示(三天)于所在社区予以核实后,将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办证返还街道,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证。

❻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能享受什么优惠条件。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程序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减免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证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1)卫生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卫生监督、现场监测收费(含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费、现场调查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及物理、化学检测费(材料费除外);(2)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指灭火器维修)、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安全合格证工本费;(3)经贸部门收取的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收费、屠宰工人上岗证收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及复审费;(4)盐务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5)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6)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7)房产部门收取的房屋权属抵押登记费;(8)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企业(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新办商贸企业(限制行业除外,下同)达到上述条件,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6、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因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❼ 高校毕业生可以办理优惠证吗

企业注册登记方面
1、程序更简化。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让其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
2、减免各类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提醒:据省工商局个体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有关政策已经执行,大学毕业生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时,除带齐规定的材料,提出有关申请外,还要带上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榕的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该行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这项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工作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学生手头上有合适的项目,但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这样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榕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05年,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将达到15万人,比2004年增加近5万。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享有诸多优惠政策。
简化手续免费服务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扶持,简化审批手续,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自主创业减免征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革命根据地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另外,银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也将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配套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