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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家人优惠多少

发布时间: 2021-02-17 00:33:10

⑴ 献血多少家人可以免费

广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规定: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免费用血;

一、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可享受献血量三倍的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可享受总量为献血量三倍的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可享受不限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者,本人仍可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而献血者也是有严格条件的:

一、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1、年龄:18一55周岁

2、体重:男≥50kg,女≥45kg。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 kPa。

4、脉博:60一100次/分钟,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二、暂不能献血的情况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3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1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病愈未满1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1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1年,布氏杆菌未满2年者,疟疾病愈未满3年者。

5、近5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腺手术未满3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未满1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2周者。

三、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时间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规定每次献血一般为200毫升至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献血前后应注意的问题:

1、献血前:

应学习献血知识,了解献血常识,消除紧张心理。献血前两餐不吃油腻食物、不饮酒,但也不要空腹,可吃馒头蔬菜等清淡食物;且最好洗一次澡或洗净双臂。

2、献血后:

正常人献血200——400毫升后在饮食上应注意饮食营养正常搭配,适当补充营养,吃些瘦肉、蛋、奶、豆制品、蔬菜和水果,当天可多饮水,但不要暴饮暴食。献血当天不要参加剧烈运动或通宵娱乐活动。

⑵ 有关无偿献血后,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优惠,那些算直系亲属

  1.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用血时,按献血专量等量免交规属定的费用。

  2. 直系亲属即为献血者的父母和子女。

拓展资料:

  1. 主要有捐献全血(间隔六个月)和成分血(间隔14天,各献血点可能要求的间隔时间会有出入,请咨询后再前往)两种。捐献全血可在大部分市、县区各采血点(献血屋、献血车)进行。而捐献成分血是指健康公民通过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分离人体血液中某一种成分的行为,捐献的成分血可以是血小板、粒细胞、血浆或造血干细胞。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能献血的人群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网页链接

  2. 河北新闻网,《献血达1000毫升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网页链接

⑶ 献血多少 直系 旁系亲属用血会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献血后复献血者本人制、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一定量免费用血,其他直系亲属、旁系亲属都没有优惠。至于献血多少,各地规定不一样,请咨询献血地血站。注意,各地献血量不能累加,只能计算报销地点(也就是献血地)的献血量。

⑷ 献血对直系亲属免费用血的范围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用血费用的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量按献血量血费的5倍计算,5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等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 流程如下:先到医院把用血的钱交了,然后到院办公室开证明,然后找到医生签字,拿上你的身份证、病历、手术通知、无偿献血证,然后到卫生局盖个章,再到血站办理退款,并且有的地方还规定,必须要病人亲自来办理;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4)献血家人优惠多少扩展阅读:

免费用血所需证明:

(一)《无偿献血证》原件;

(二)献血者及用血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血医院开具的住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四)病历、临床输血通知单及输血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五)用血医院开具的费用明细单(原件或复印件);

(六)亲属用血还需出具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以下之一即可证明:1、献血者与用血者共有的《户口簿》;2、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人大网

⑸ 献血对身体有害吗献血后,家人可以享受优惠吗

献血无害身体,我已经无偿献血一百多次,身体很健康,我的很多同事也加入到无版偿献血行列中来了,权其中不乏女同事,有几个女青年献血十次以上,他们的家人并不需要用血,献血一次以后就知道无损健康。
如果你的父亲手术需要用血,建议你捐献成分血,几天就能恢复,间隔半个月到一个月就能再次捐献,报销更多。
献血者献血后,其本人和父母、儿女、配偶都可以至少等量报销。
作为一个志愿献血者,我没有考虑什么内幕,我知道我的血液救助了一百多个需要用血的病人,我的父亲也用了几个献血者的血液,也报销了一些费用。
只有更多的志愿者参与献血,在医院等待血液的病人才有生的希望。

⑹ 献血者哪些亲属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合肥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
介绍:无偿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免费使用其捐血量等量的血液;无偿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除了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也享有上述免费用血的权利。需要输血时,持献血者的献血证和身份证去医院即可。
020202 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⑺ 无偿献血后,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献血法》规定具体措施由省级单位制定)。广州的情况在下面。我先给你说一下别的。国家有条规定:18岁以下的公民实行半价用血( 不管是否有直系亲属无偿献血)。但是这个文件我找不到,是我儿子刚出生不久的时候因为贫血给他输血后知道的。

2.希望你的孩子早日康复!

3.下面是广州的政策: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 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女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欺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户9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 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应当退回缴纳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单位逾期未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残其配偶、直系亲属逾期未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本市献血事业。

第二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献血办应当接受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

(三)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

(四)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没收该证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用血优惠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均指由本市各级献血办颁发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⑻ 无偿献血积累多少对家人有优惠

无论多少,献血者父母、配偶和子女用血都有一定量用血报销,具体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请咨询献血地血站。

⑼ 献血者直系亲属有什么优惠政策

合肥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
介绍:无偿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专、子女)免费属使用其捐血量等量的血液;无偿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除了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也享有上述免费用血的权利。需要输血时,持献血者的献血证和身份证去医院即可。
020202 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⑽ 无偿献血后,我或我的直系亲属用血有何优惠请将各种情况都写出。

1、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2、无偿献血者(不包括自身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3、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以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用血报销:在医院用血是按照程序交钱,出院后带上以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献血证。

2、双方身份证。

3、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

4、所在医院的用血证明(用血时间、用血量、用血品种、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

5、用血的发票单据。带齐后到血站报销。还有重要的是你要回献血的地方的血站报销!或者你直接咨询血站。

(10)献血家人优惠多少扩展阅读

献血标准

一、可以献血

1、年龄:18-55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二、不能献血

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多个性伴侣者。

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2、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13、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9、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21、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22、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眼镜度数超过600度者不建议献血,防止发生视网膜脱落情况。

三、暂时不能

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9、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