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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作为新生事物网上购物方便快捷

发布时间: 2021-02-14 06:37:57

㈠ 求一篇电子商务系论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这是我的网络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6]杨坚争:《计算机与网络法》[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2]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法学,2002。(12)。
[3]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5]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7]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
[8]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法学评论,2002。(6)。
[9][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

㈡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电子商务保持了高

(1)①信息:从2007年到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尽管增速有所放缓,但总体保持了较快增长,网络零售业潜力巨大。(4分)
②建议:应面向市场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对消费群体进行准确定位;(2分)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保证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3分)要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管理,制定合理价格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3分)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主动承担社会责任。(2分)
(如学生从其他方面作答,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
(2)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按法定程序行使国家立法权。(3分)通过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3分)
②全国人大代表应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意见和要求;(3分)通过行使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推进电子商务立法。(3分)

㈢ 求《上网利大于弊》的辩论词

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为青少年提供了求知和学习的广阔校园。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学校中上课,目前已成为国外大、中学校的一种新颖的教育模式。据统计,到2000年7月为止,我国已有近1000家大中小学校进行了域名注册,其中有不少建立了完整的学校站点。青少年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学校的情况,而且还可以直接学习课程,和学校的老师进行直接交流,解答疑难、获取知识。诸多的网上学校的陆续建立,为青少年的求知和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
第二,互联网为青少年获得各种信息提供了新的渠道。获取信息是青少年上网的第一目的。当前青少年的关注点十分广泛,传统媒体已无法及时满足青少年这么多的兴趣点,互联网信息容量大的特点最大程度地满足了青少年的需求,为青少年提供了最为丰富的信息资源。现在,互联网正在成为青少年获取种种信息的最佳来源。
第三,互联网有助于青少年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美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将计算机技能作为未来成功青年所必须掌握的五项基本技能之一,因为在互联网上,我们几乎可以找到涉及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的各类信息,对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的青少年来说,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学之不完的知识宝库。
第四,互联网有助于拓宽青少年的思路和视野,加强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青少年的社会参与度,开发青少年内在的潜能。由于互联网的包容性,使上网的青少年处于和现实生活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在思考的过程中,青少年不仅锻炼了自己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而且也提高了自己对事物的分析力和判断力;网络的互动性使青少年可以通过网上聊天室或者是BBS等方式广交朋友,参与社会问题的讨论,发表观点见解;而网络的无边无际也会极大的激发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其潜质和潜能能有效地开发出来。

一 网络的正面影响
1、网络有助于创新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网络进行德育教育工作,教育者可以以网友的身份和青少年 在网上“毫无顾忌”地进行真实心态的平等交流,这对于德育工作者摸清、摸准青少年的思想并开展正面引导和全方位沟通提供了新的快捷的方法。此外,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青少年可以同时和多个教育者或教育信息保持快速互动,从而提高思想互动的频率,提高教育效果;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可下载性、可储存性等延时性特点,可延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互动的时间,为青少年提供“全天候”的思想引导和教育。还可以网上相约,网下聚会,实现网上德育工作的滋润和补充,从而及时化解矛盾,起到温暖人心,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力的作用。
2、提供了求知学习的新渠道。目前在我国教育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网络提供了求知学习的广阔校园,学习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学到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所有课程、修满学分、获得学位。这对于处在应试教育体制下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一种最好的解脱,它不但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家庭乃至于社会的稳定。
3、开拓青少年全球视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上网使青少年的政治视野、知识范畴更加开阔,从而有助于他们全球意识的形成。同样,又可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通过上网,可以培养他们和各式各样的人交流的能力;通过在网上阅览各类有益图书,触类旁通,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中学生上网的好处
网络的信息化特征催生中学生的现代观念的更新,如学习观念、效率观念、全球意识等。它使中学生不断接触新事物、新技术,接受新观念的挑战。中山大学心理学系主任杨中芳教授认为,除非法黄色和暴力网站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外,网络带给孩子正面的东西远比负面的要多。并且,对于中学生来说,网络是不可回避的东西,无论你喜不喜欢,它都要注定成为中学生生活不可或缺的东西,不让中学生上网,反而对他们的成长不利。那么中学生上网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一、开阔视野
因特网是一个信息极其丰富的网络全书式的世界,信息量大,信息交流速度快,自由度强,实现了全球信息共享,中学生在网上可以随意获得自己的需求,在网上浏览世界,认识世界,了解世界最新的新闻信息,科技动态,极大地开阔了中学生的视野,给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乐趣。
二、加强对外交流
网络创造了一个虚拟的新世界,在这个新世界里,每一名成员可以超越时空的制约,十分方便地与相识或不相识的人进行联系和交流,讨论共同感兴趣的话题,由于网络交流的“虚拟”性,避免了人们直面交流时的摩擦与伤害,从而为人们情感需求的满足和信息获取提供了崭新的交流场所。中学生上网可以进一步扩展对外交流的时空领域,实现交流、交友的自由化。同时现在的中学生以独生子女为多,在家中比较孤独,从心理上说是最渴望能与人交往的。现实生活中的交往可能会给他们特别是内向性格的人带来压力,网络给了他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
三、促进中学生个性化发展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发展也应该是丰富多彩的。因特网就提供了这个无限多样的发展机会的环境。中学生可以在网上找到自己发展方向,也可以得到发展的资源和动力。利用因特网就可以学习、研究乃至创新,这样的学习是最有效率的学习。网上可供学习的知识浩如烟海,这给中学生进行大跨度的联想和想象提供了十分广阔的领域,为创造性思维不断地输送养料,一些电脑游戏在一定程度上能强化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四、拓展当今中学生受教育的空间
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有15%的人因为上网而提高了学习成绩,这也是我们上网值得骄傲的一点。因特网上的资源可以帮助中学生找到合适的学习材料,甚至是合适的学校和教师,这一点已经开始成为现实,如一些著名的网校。这里值得提出的是,有许多学习困难的学生,学电脑和做网页却一点也不叫苦,可见,他们的落后主要是由于其个性类型和能力倾向不适从某种教学模式。可以说,因特网为这些“差生”提供了一个发挥聪明才智的广阔天地。

很简单,
1.OPEN YOUR MIND, 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一样,只有开阔视野人的思维才会广阔,才会活跃。做井底之蛙是成就不了大事业的

2.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网上有很多前人已经整理好的资料,观点,可以大大节省你的时间,就像你的辩论词可以上网找也可以发布到论坛集思广益

3.创造出以前不可能的事情,例如网络购物,省钱而且方便,政府不也推出了网上办事么?网络基本改变了世界啊,这个方面的例子太多了,自己找吧。

至于更多的好处见下列统计结果

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

获得各方面的信息: 57.97%
学习计算机等新技术:12.10%
休闲娱乐: 9.75%
工作需要: 6.75%
获得各种免费资源: 5.47%
对外联系方便: 5.10%
节省通讯费用: 1.13%
炒股需要: 1.11%
其它: 0.43%
赶时髦: 0.19%

用户在网上最主要获得哪方面信息(多选结果):

新闻: 65.52%
计算机软硬件信息: 51.70%
电子书籍: 38.04%
休闲娱乐信息: 38.79%
科教信息: 31.43%
金融证券资讯: 21.22%
求职招聘信息: 19.25%
商贸资讯: 17.26%
各类广告信息: 12.79%
旅行信息: 11.94%
医疗信息: 9.39%
交友征婚信息: 8.20%
其它: 0.73%
用户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多选结果):

电子邮箱: 71.65%
搜索引擎: 50.40%
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 44.16%
各类信息查询: 39.31%
网上聊天室: 25.47%
新闻组: 16.99%
BBS电子公告栏: 16.32%
网上游戏娱乐: 13.64%
免费个人主页空间: 13.49%
网上寻呼机: 13.17%
网上炒股: 8.50%
网上购物或商务活动: 7.77%
网络电话: 7.58%
网上支付: 1.79%
其它服务: 0.21%

最后要说的就是网络利大于弊是对于那些有自控能力的人来说的,就像是菜刀,你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做菜,犯错的是人,不是菜刀本身。如果有人沉迷网络,有过错的是人缺乏自控能力,而不是网络。同理钱也是这样,这个观点你可以用在辩论过程中。

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陈述辩论
正方一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人类将步入信息时代,网络越来越强烈地介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我们小学生。小学生上网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方坚信: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我将从4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 必要性。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邓小平爷爷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吗?
2. 实用性。网络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得到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可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哦!另外,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这将会促使我们更积极地去学习英语,这难道不好吗?
3. 现实性。每所中小学建立电脑教室,普及网络知识,推动小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是为了培养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我们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已成为势在必行了。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王老师不也建议大家多多去学校的网站看一看吗?班级的网站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制作吗?如果上网不好,为什么要建这些网站呢?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相信,网络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小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网络这种工具。21世纪将是信息时代,我们将会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会获得回报。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正方二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网络带给人类的好处可谓数不胜数,网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标志。现代意义上的文盲不再是指那些不识字的人,而是不懂电脑脱离信息时代的人。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人们曾幻想要足不出户,就晓天下事,如今信息高速已将此幻想变为了现实。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难道还能只读圣贤书,而不闻天下事吗?
对方辩友举出了种种例子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如果我们只因为它一点小小的瑕疵而扼杀它,那我们岂不是少了很多现在必不可少的东西?
网络的快捷同样也有它的优势,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及时地知道一些最新的新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访遍全国各地的小学,在网络图书馆里查询我们所需资料,借助网上的资料,从容地完成学业,考试后可以马上知道成绩,有了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请求老师指导。就拿大家印象最深的非典来说吧,非典时期,广州、北京一些学校不得不停课,为了实行同步教学,人们发明了网校,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和学校课程进度保持一致,我们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这难道不好吗?因为上述的种种观点,我方坚信:上网利大于弊!

自由辩论
我方可问问题:
问1:现在学校里装了“班班通”,如果上网不好的话,学校为什么要装“班班通”呢?
问2:既然对方辩友觉得上网是不好的,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有哪一位没有上过网?既然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就要带头!如果对方辩友认为上网不好的话,那为什么你们要上网呢?
问3:如果上网不好的话,那么当初为什么要发明网络呢?
问4:我们小学生仅仅是针对找资料、学习这方面来上网,难道这也有错吗?
对方可能会问的问题:
问1:现在因为上网过度而引发的疾病并不少,像“上网综合征”等等,对方辩友对此又如何解释呢?
答辩:诸如“上网综合征”等等疾病的确是有一些,但是,对方辩友,你们难道没有上过网?你们上过网,又为什么没有得“上网综合征”呢?我们小学生还是有一点自制力的,不会上网过度,因此,这类的疾病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
问2:请问对方辩友,你们口口声声说上网是为了查资料,那么你们在网上用来查资料的时间究竟占总时间的百分之几呢?!
答辩:诚然,我们上网并不一定是去查一些资料,但是难道游戏就没有好处了吗?不知对方辩友是否玩过一款名为《牧场物语》的游戏,在这款游戏里,你需要自己经营一个牧场。这样从小培养我们的责任感,难道有弊处吗?
问3:请问对方辩友,你们上网究竟是为了干什么?难道仅仅是查资料,从来没有去BBS上灌水、去泡泡堂玩过吗?
答辩: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对方,我们在查资料,有时也玩玩游戏。但请对方辩友明确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上网利大还是弊大,而不是玩游戏好不好!游戏可以寓教于乐,在玩游戏的同时,我们依旧可以得到许多启示。游戏就像一个童话故事,请问对方辩友究竟是喜欢三字经呢还是喜欢听童话?
总结辩论
正方四辩:谢谢主席!对方辩友、老师、同学大家好!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词做一些分析。不可否认,对方辩词精彩绝伦,但真理不是修饰而成的,对方辩词中的漏洞依旧清晰可见:今天,对方辩友罗列了大量的例子,不惜夸大其词地说小学生上网如何坏,如何坏!可对小学生上网带来的一系列利处轻描淡写,甚至像蜘蛛网一样轻轻的抹去!这种不尊重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说一叶障目的态度,的确无法令人恭维!其次,我想针对此次辩题做如下分析:
一、我们将成为明天的建设者,我们肩上担负的是托起未来的重任。我们的任务是跟上时代的脚步。及时掌握科学技术。我们的年龄也使我们对新生事物既充满好奇,又缺乏自制力。因此,他们的生活离不开老师、家长的领导,他们的世界时时处处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保护。
二、网络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它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使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进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处理更系统,全面。使信息流通更及时、便捷,所以教育选择了上网,世界选择上网。这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竞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流,教育面临改革。而网络的出现,无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帮手。面对网络这个五彩缤纷的空间,我们可以轻松自由地听名师讲座,可以身临其境地畅游奇妙太空,我们学习不再仅限于书本,我们也逐渐拥有了更高的科学素质。
当然,我方也不否认网络存在弊端。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利有弊,但正如我方辩友所证明的,如果人们更广泛接触到的是事物有利的一面,我们又怎能说是弊大于利呢?这就像吃鱼一样,我们有时会被鱼刺卡住喉咙,但我们就不吃鱼了吗?不会。因为鱼刺卡喉咙只是偶尔,如果小心,可以避免这些情况。小学生上网也一样;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信心地说: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谢谢!

这个题目是老题目了,我先给一些主体上的总体建议:

非专业比赛的仪表仪态是很重要的,如果大家觉得你很专业,那么你就赢了60%的气势,一定注意站起来微微鞠躬:“谢谢主席,大家好。”这个一定要切记。服装也要整齐,最好是套装。发言完毕也是微微鞠躬:“谢谢。”

首先你如果是要赢得比赛,你要先弄清楚你要征服的是谁。是学生评委,还是老师评委,还是观众,不同的评委,你的侧重点和攻击点会不一样。其次,立论要做坚固,不能在一个点上打。

你们有利的地方就是第一个讲话的和最后一个讲话的都是对方(如果是标准赛制的话)。
你们在开宗明义,也就是一辩的时候,就要给出一定让步,也就是我们今天只是比较利弊大小,并不是一概说网络就100%是不好的。

网络的好处从大的方面说是让人们自由抒发自己的感受,分享自己的感受,扩大的生活圈子;并且网络拓展了人们的视野,让人们能够了解到千里之外发生的事情,比如美国金融危机等等;再来才是网络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四辩总结陈词的时候注意前30分钟要根据对方的理论和自由辩论,以及漏洞进行陈述和辩驳,不要全部背稿子,这样会大加分。

赛前要猜测对方的点,大致在于网络带来色青、暴力、谣言根据每个点做好回击。

最后提醒一下,在自由辩论一定注意控制时间,并且平均分配每个人说话的次数,最好做好一个体系的问题,比如一个事例,写三个问题,然后每次回应完对方就依此抛出自己的问题。如果对方回避,最后一个发言的就说:“对方还是在回避我方问题。其实我方的意思是。。。。这不正是说明我方观点吗?”

㈣ 关于网络好处多发言稿

网络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利用这种新工具可以更有效、更迅捷地实现目的。在人类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一种工具能与网络相媲美。毫不夸张地说:终有一天,作为人类信息集结地的图书馆将很快失去地理上的意义,网络将成为世界上最大、最好的图书馆,成为人类文明的记忆;世界各地的人,可以为了同一个目标协同工作,时间、空间、地理、国界,甚至有一天,语言都不再是障碍,惟一能够阻碍你的,就是你宁愿保持孤独。

网络带来了一个新的世界,即虚拟空间。一花一世界,一沙一天国,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世界。地球真的成了地球村。美国哲学家莫蒂默.阿德勒一次在接受采访时说:“整个地球都变小了——不是从地理上,而是从通讯和旅行的意义上这么说,它比1787年准备组成合众国的13个北美殖民地还要小。”这一点也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信息高速公路正在取代购物中心、办公大楼和其他不动产,成为经商售货和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这种潮流对房地产的出售、出租和价格具有毁灭性的影响。也许有一天,网络空间将成为人类主要的活动场所。

网络带来了一种新的文化。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思想与文化的大融合正在互联网上悄然进行,逐渐形成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并最终融入现实的主流社会,从而在文化层面上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活,当然它带来的变化无人能够预料。古人有言: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我们应该亲身上网感受网络带来的变化,否则,当网络风暴改变我们的生活后,我们却不能如优雅的古人般地探问:“昨夜雨疏风骤……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网络带给了人们无限遐想。网络,有人说它“神奇”;有人说它是“怪物”。无论世人如何评说,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它的强大生命力!当今,网络信息化已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纷纷未雨绸缪,加快信息高速公路的规划和建设。面对这样的情景,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不开始思考,这到底会引发什么样的事情呢?最大胆的设想、最激进的意见、最猛烈的批评都指向同一个目标——网络。就像鲁迅先生说看《红楼梦》一样:“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帏秘事。”

乐观者说,网络将带我们进入电子桃花源,实现如陶渊明所描述的“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网络克服了技术上的阻碍,人类大同社会的理想将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而成为现实;网络将使地球成为地球村,“四海之内皆兄弟”不再是理想。

㈤ 急急急!!!!考试中…… 年轻人都喜欢购物,李华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她的妈妈很不理解,认为网络上的...

1、可以在家淘百来货,想看多久就多自久,想什么时候买都可以;
2、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3、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很多。
4、注意网银安全,办理好网盾,不要随意陌生人给的链接,基本就安全了。

㈥ 材料一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上下订单,快递送上

(1)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居民收入的增长,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动内力;网容购商品成本低、价格便宜,这是居民青睐网购的重要原因;网购方便、快捷、实惠符合多数居民求实消费的心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为网络购物提供了条件,也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两方面即可,4分)
(2)要理性消费,不盲从;选择信誉好的网站和商家;看看其他消费者对网店的评价;先到实体店了解所购商品,做到货比三家;到货时要仔细检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学习、掌握基本的安全网购常识;不贪图便宜,谨防低价陷阱;等等。(一点2分,最高6分)

㈦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正悄然

继承与创新
在生活中,要想获得成功,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样,便难以成功。只有既懂得发扬自己的特色,勇于创新,又善于继承前人的传统,才会更易成功。
创新,并不是所谓的闭门造车,不是靠自己的主观臆造去随意地瞎编乱造,而是要注意继承前人优秀的成果,在别人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创新才会显得更有意义。英国17世纪的科学巨匠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运动的三大定律,创新不可谓不丰富。可当别人问及他为什么会取得如此的成绩时,他说:“如果说我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虽然这只是一时谦虚之词,但细细想来,如果没有伽利略夜观星空,如果没有第谷数十年如一日研究天体的运行规律,那么牛顿想要总结出物体运行的三大定律,似乎要大费周折了。可见,继承和创新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取得其精髓去其糟粕的继承中创新才是可取的。
马克思作为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用毕生的心血写成了光辉巨著《资本论》,他的创新精神鼓舞和造就了一大批的仁人志士为社会的进步而奋斗。诚然,大英博物馆的一桌一椅见证了他的冥思苦想之后的豁然开朗,之后的奋笔疾书,见证了他那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理论。但是如果没有他翻前人之作时的专注,摘抄资料时的认真,圣西门、傅立叶他们的空想理论,他也不会成功的。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没有他们,《资本论》也许不会这么快地完成,我们也许还要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见,在继承中创新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其实不用更多的证明,那指导我们走上富裕之路的邓小平理论,那真知灼见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便雄辩地说明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
盲目的创新往往会弄巧成拙,让人传为笑谈。君不见那“邯郸学步”的郑国人,总想学习别人的步法,以便自己跟本国的人走路不一样,似乎是创新了,但是动机不纯,方法不对,不知继承,落了个爬回去的下场。前几年的小品《如此包装》也是说的这个道理,本来评剧便是一门值得继承的艺术,可是那个“总监”非要进行“创新”,将原来风马牛不相及的流行音乐与民族艺术强行配伍,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创新”出来的“四不像”让我们津津乐道了好些年。若不得要领,便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继承和创新是雨与水的关系,没有了继承如同只有鱼没有水,再好的创新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只有水没有鱼似乎更表现出只有继承没有创新的死寂,毫无生气。只有鱼和水统一在一起,才会变得有生气。正如创新和继承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才会结出成功的果实一样。
创新是重要的,但是继承同样是重要的。你要想获得成功,继承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没有了继承便是无源之水,而没有了创新便是一潭死水,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才会真的“清如许”了。

㈧ 请运用马克思主基本原理分析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上购物

经济学是研究供需矛盾规律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更是要价格回归价值,在当前网络回环境下,答人们沟通日以方便,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网上购物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让商品价格更好地回归其价值,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善社会生产关系,有助于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社会氛围,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

㈨ (30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二20l3年双“11”一天,全国网络购物突破400亿元,其中仅淘宝一家


(1)图表反映了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GDP、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网民人数、网购交易额逐年上升,网购交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上升。(4分)生产决定消费,经济发展是网民人数、网购交易额持续增长的根本原因。(2分)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是网购交易额增长的基础。(2分)
(2)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1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1分)市场主要通过价格的涨落及供求的变化来调节人、财、物在全社会的配置,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2分)政府如果在网购发展中“无所不能”是违背价值规律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分)②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同时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2分)如果政府对网购市场“无所作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将会影响人民生活、社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2分)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2分)
(3)①任何事物包含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要求坚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网络购物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些问题。(3分)②矛盾具有普遍性,要求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勇于揭露矛盾,积极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针对网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政府要加强监管,促进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3分)③矛盾的主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网购的积极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存在的不足是矛盾的次要方面。要积极发展网络经济,也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必须加强对网购的规范和引导,防止支流影响或改变事物的性质。(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