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在时间上并无差异,是你的习惯做法和会计制度不吻合,才与税法发生了冲突。
你看,《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六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八十七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⑵ 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和税法的疑问
可以从分录的贷方 收入/应交税金的做帐依据来理解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其中并没有是内否已经收到容货款,所以在7月31日,要看依据合同规定的商业上/法律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比如,合同约定货物移送视为风险转移时点,那7月31日是否完成货物移送和交接;如果合同约定还需对方验收/或我方安装完成对方验收,那么相关验收手续是否已完成。如果不符合5条确认条件,即使收到货款,也应记入预收账
款。
应交税金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对税务机关的负债,由于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所以在7月31日。应交税金应确认为100*17%=17万元。
所以,个人认为,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预收账款(视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贷:应交税金 17
另外,会计准则上没有说确认收入一定要开票,请注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⑶ 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 相关规定如下: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已完工作的测量。(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⑷ 请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具体是什么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内
(容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⑸ 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收入未确认可以先确认成本入账吗
1、企业来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自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⑹ 电子商务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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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这样做是正确的,不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税务规定。分析如下: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7)网上直播购物收入确认的时间扩展阅读:
一、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
①主要风险报酬转移;
②主要控制管理权转移。
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⑻ 电商会计如何确认收入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买家“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具体操作是:在系统上建立一个虚拟客户,就叫"旗舰店",然后把每月发货的订单按品项汇总,月底时做成一张发货单来确认收入(运费也是要确认在收入里的),成本就是这张发货单上的品项的成本,对应结转就好了。当月收到的退货就冲减当月的收入。
在系统上确认收入后,就形成了"旗舰店"这个客户的应收账款,然后每月导出支付宝月度对账单,汇总整理后,实际的收款额就做收回应收款。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
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8)网上直播购物收入确认的时间扩展阅读
在系统上建立一个虚拟客户,就叫“旗舰店”,然后把每月发货的订单按品项汇总,月底时做成一张发货单来确认收入(运费也是要确认在收入里的),成本就是这张发货单上的品项的成本,对应结转就好了。当月收到的退货就冲减当月的收入。
另外插一句,天猫上买东西的人很少要开发票的,但我们公司在报税时都作不开票收入上报了。
在系统上确认收入后,就形成了“旗舰店”这个客户的应收账款,然后每月导出支付宝月度对账单,汇总整理后,实际的收款额就做收回应收款。
⑼ 公司收入确认时间
关于会计核算中,来收入的确源定的具体时间有如下规定:
确认收入为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妥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