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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网站开发意义

发布时间: 2021-02-08 07:19:23

网上购物系统的开发目的

投资少,回收快。一项针对中国中小企业的情况调查显示,个人在网下启动销售公司的平均费用至少5万元,而网上开店建店成本非常小。一般说,筹办一家网上的商店投入很小,不用去办营业执照,不用去租门面,不用囤积货品,所需资金不过1500元左右;网上商店比同等规模的地面商店“租金”要低得多,同时租金不会因为营业面积的增加而增加,投资者也不用为延长营业时间而增加额外的费用。
基本不需要占压资金。传统商店的进货资金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而网上商店则不需要压资金。
24小时营业时间。网上商店延长了商店的营业时间,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不停地运作,无须专人值班看店,都可照常营业。传统店铺的营业时间一般为8-12小时,遇上坏天气或者老板、店员有急事也不得不暂时休息。
销售规模不受地盘限制。传统商店有多大就只能摆放多少商品,生意大小常常被小店面积限制。而在网上,即便在地面上只有一个小商店,或者干脆就没有门面,开店的生意却可以照样做得很大。
不受店面空间的限制。哪怕只是街边小店,在网上却可以拥有百货大楼那么大的店面,只要投资者愿意,可以摆上成千上万种商品。目前国内最大的专业拍卖网站同时在线的商品要超过10万件——已超过一些大超市。
不受地理位置影响。不管客户离店有多远,也不管顾客是国内还是国外,在网上,客户一样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并购买商品。这令消费群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变得无限广阔了。

购物网站那么多,我们老板让我们再开发一个,有意义吗

我咨询过艾拓B2C ,一个差不多的网站开发也就两个月以内吧~

㈢ 网上购物有什么优势的认识和理解100字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究竟何为网上购物呢?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 to 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它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可以说又是一支崭新的力量。举例来说,GFK最近一份针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GFK预计,2004年全年,德国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国网上购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 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网上购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三,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网络法”的课上老师曾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中报道的有关网上购物的案子,讲述了某男几次网上购物的经历,结果是多数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一次他买到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盗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钱淘到的书居然没有标价,而且书上清楚地印着“赠品”两字,他深感受骗,认为即使出得价钱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别的商品的赠品即非卖品滥竽充数的话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没有律师愿意为他代理,因为诉讼标的太低了。是啊,这一元钱的官司表面上看实在是没什么争讼的必要,可是从“一粒沙里看世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结语**

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
网上购物的好处网上购物跨越了时空的限制,给商业流通领域带来了非同寻常的变革。 网上购物的真正受益者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感觉好极了,你什么都不用烦,敲几个键确认一下,很快就会送货上门,小到一付眼镜,大到一台洗衣机。另外还有两个好处,一是开阔了视野,可以货比三家。逛商店只能一个一个地逛,你即使拿出一天的时间也只能跑自己附近的几个店。而在互联网上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你调出一类商品,就可以浏览成百上千个网上商店的商品。二是价格便宜,因为网上商店把商家与消费者直接沟通起来,省去了中间环节,也省去了商场和销售人员的费用。

㈣ 开发一个网络购物网站,选择什么体系风格,有什么好处

这个就是要看你想要做成什么风格的了,像唯品会就有些高大上的感觉了。还有些不是很好的连什么风格都是没有的,主要是要看你是想要开哪种类型的网购网站了。— 放羊团团购

㈤ 网上购物系统的开发目的是什么

网上购物系统也就电子商城开发目的是为了进行电子商务,网上买卖产品。网上购物系统,也就是商城包含管理、展示商品,购物车,订单,支付等模块,用于无店铺销售产品。

㈥ 电商网站建设的好处有哪些

一、企业进行商城网站开发势在必行

互联网的普及,对广大网友来说不仅拓宽了视野,同时由于网民数量的逐渐庞大,精明的企业主已经拥有了专属的独立的商城网站。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互联网的飞快发展,也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购物网站的出现就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让网友不用出门直接通过购物网站平台就买到自己想要的物品。

而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是十分的快速的。而互联网业内人士也曾言:当今是无商不电商。这一句话道出了电子商务的流行程度以及发展热度。因此,传统企业要发展电商,首先就需要开发商城网站。

二、购物网站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传统企业建设商城网站,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但是除此之外,企业的购物网站还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网站建设具有更多的发展优势。

1、购物网站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久生命力。企业建设网站可以拓宽产品销售渠道,让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了解的企业公司和产品,同时购物商城网站所具备的自主购物车功能也可以增加产品的销量。

2、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促进发展。一个企业是否能够得到长久的发展,最为关键的还是看其品牌形象是否深入人心。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不仅为自己的产品增加了销售渠道,更重要的是网站可以帮助企业数量品牌形象,让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㈦ 购物网站的意义和重要性

我觉得购物网站从很大程度上给购物者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可以不出门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节省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当然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利用网站欺骗消费者.

㈧ 商城APP软件开发有什么作用

商城APP软件开发有什么作用

商城APP开发功能如下:

1.商家端

产品办理功用:做软件可以来这里,这个手计的开始熟字是一伍扒中间的是壹壹三三最后的是泗柒泗泗,按照顺序组合起来就可以找到,我想说的是,除非你想做或者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如果只是凑热闹的话,就不要来了。产品列表,产品的修改与删去,产品的状况办理,清空功用;新增产品,taobao导入产品功用,品牌分类与添加功用,品牌LOGO图像上载。

订单办理功用:下单时间,下单号,订单分类(待付款,已提交,待发货,已发货,已完结,已撤销),团购功用(进行中,已完毕,已完结,已撤销)。

顾客咨询办理:咨询列表,未回复咨询,现已回复咨询。

留言反应办理:悉数咨询,已回复咨询。

产品分类办理体系:新增分类,新增下级,修改,删去,排序,导入分类,导出分类;UTF-8编码变换GBK修改功用,支撑UFT-8,GBK,BIG5的CSV文件导入。

商家设置基地:LOGO办理,广告位办理,商家称号,地址,电话,QQ,商家介绍,图文及视频。

资讯办理:订阅新产品信息,公司新闻,优惠信息。

付出方法设置:在线信用卡付款,在线银行卡付款,在线付出账号付款,在线充值。

配送方法设置:配送方法添加及修改办理,依据协作的物流公司来设置物流的区域以及报价。

2.用户端

产品展现:商城APP最为中心的有些是产品展现,无论什么类型的商城,其产品都需求经过产品展现这种方法向消费者展现商城以及产品的优势。

产品引荐:使用客户信息数据分析,精准地为消费者引荐各种产品的优惠信息,导致消费者的购物愿望,招引更多的消费者采购。

保藏产品:这个功用是必须要有的,这样便于消费者的下次消费,促进二次买卖,添加用户的重复采购率,进步知名度,也能够进步出售额。

购物车:这个功用是记载产品的准下单状况,促使完成商场化的购物形式,还能依据购物车的记载提示还没下单的用户,添加买卖订单量。

在线付出:作为商城APP终究完成高转化率的要害功用,经过了阅读、选品、保藏、放入购物车、下单等进程,最终的付出环节最为主要,因此在线付出功用也要做得愈加安全流通,能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愈加以网站用户体验为主。

物流配送:经过与物流网站对接构成的一种快捷的免搜索的物流检查功用,此功用满意了消费者对采购的产品的所在地检查,缓解消费者刻不容缓的心思。

订单办理:订单办理功用能够有条理地展现出用户的订单概况,更有用地运用户进行快捷的有关维权处理,便于检查产品买卖订单的概况。

促销推送:将商城APP的产品最新优惠信息经过后台推送的方法发到用户的移动APP终端上面,就像一种移动网络化的宣扬单张,能有用精准地掩盖到各个用户的移动端APP中。

㈨ 研究中国网络购物的现状和发展有什么意义

示,中国网民的数量在2007年6月就已经突破了1.62亿,平均每分钟就新增近100个网民,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网络大国,有25.5%的中国网民有过网络购物经历。   网络购物的基本概念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是指一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集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化、商贸信息网络化为一体,旨在实现物质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和谐统一的新型贸易方式,是贸易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简单的理解,就是利用电子技术进行商业行为。 

  按应用领域划分,电子商务有以下几种模式:一、企业(Business)对消费者(Consumers or Customers),也称商业机构对个人用户,即B2(to)C;二、企业对企业,也称商家对商家,即B2B;三、企业对政府机构(Government),即B2G;四、消费者对政府机构,即C2G;五、网上拍卖等个人行为,即C2C。   其中,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是网络购物最常见的三种交易方式: 

  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过B2B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能够在网上完成整个业务流程,从建立最初印象,到货比三家,再到讨价还价、签单和交货,最后到客户服务。B2B使企业之间的交易减少了许多事务性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网络的便利及延申性使企业扩大了活动范围,企业发展跨地区跨国界更方便,成本更低廉。 

  B2C模式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场”或“专卖店”。商业机构利用先进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的三维图形技术,把现实的商业街搬到网上,并通过建立网站,在线发布信息和提供数据库检索向用户介绍和销售产品;消费者使用浏览器进行浏览、购买、定单发送、支付操作,最后由商家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例如经营各种书籍、鲜花、计算机、通信用品等商品。 

  C2C比较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小商品批发市场”,网站提供数据库检索和一定的安全保障,收取一定的费用,商品信息的上载和交易的协商都由作为独立个体的“买家”和“卖家”完成,一个网站中同时存在数目众多的个体经营者,网站只起一个现实中“市场管理者”的作用。   刚刚过去的2007年,网络购物得到了良好发展,不仅网民自己网上开店,还涌现出许多专业购物网站,分工越来越细。例如,B2B——阿里巴巴网在香港成功上市; B2C——在亚马逊的带领下,涌现出了一大批的B2C网站; C2C——淘宝、易趣、拍拍的空前发展。   网络购物在我国的发展 

 早在1999年以前,中国互联网的先知们就开始建立B2C网站,致力于在中国推动网络购物。但这种做法在当时遭到了经济学界的普遍质疑。这种质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否会有足够多的消费者会在线购物?答案是没有。到2000年,中国的网民人数仅为890万,而且大部分人并没有形成网络购物的习惯。所以,网络购物不会有很大市场。第二,网络购物能否解决物流配送的问题?答案是不能。网络购物需要全国性的物流配送体系,而当时的快速物流、快速递送行业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经济学家一谈物流配送,就想到中国邮政,愈发觉得物流配送问题的不可解决性。第三,网络购物能否解决网络支付的问题?答案是不能。中国人喜欢现金交易,还没有形成刷卡消费的习惯,现在又要求大家直接在网络上输入银行资料,直接通过网络实现银行转账,短期内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绝无可能。 

  然而,在之后的时间看来,这些质疑却都不是问题了,它们已经被大型购物网站和除了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及众多与各大银行对接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所解决。 

  自1991年起,我国先后在海关、外贸、交通航运的部门开展了EDI(电子数据交换)的应用,启动了金卡、金关、金税过程。1996年,外贸部成立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1997年,网上书店开始出现,网上购物及中国商品订货系统初现端倪。1998年7月,中国商品交易与市场网站正式运行,北京、上海启动了电子商务工程。 

  1998年3月6日下午3:30,国内第一笔INTERNET网上电子商务交易成功。中央电视台的王轲平先生通过中国银行(5.14,-0.07,-1.34%,吧)的网上银行服务,从世纪互联公司购买了10小时的上网机时。3月18日,世纪互联和中国银行在京正式宣布了这条消息。事隔不久,满载价值166万元的COMPAQ电脑的货柜车,从西安的陕西华星公司运抵北京海星凯卓计算机公司,这是在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网络上生成的中国第一份电子商务合同。网络搜下折讯网这是个有潜力的分享类网站!!!

㈩ 网上商城系统的目的背景与意义

投资少,回报快。根据对中国中小企业的一项调查,个人在网上设立销售公司的平均成本至少为5万元人民币,而在网上开设商店的成本却很小。一般来说,开设在线商店的投资非常小,您无需申请营业执照,租用商店或购买产品。所需资金约为1500元。

在线商店的“租金”远低于相同规模的地面商店。同时,扩大业务范围不会增加租金,投资者也不必增加额外成本来延长营业时间。基本上,您不必花钱。传统商店的购买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但在线商店不必压抑。

24小时营业时间。该在线商店延长了营业时间,并且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无专人负责的情况下营业,并且照常营业。传统商店通常会开放8到12个小时,在恶劣的天气下,老板和店员需要快速休息一下。



(10)购物网站开发意义扩展阅读:

销售规模不受网站限制。传统商店只能存储许多商品,而小商店的规模通常会限制企业的规模。在Internet上,即使您在地面上只有一家小商店或根本没有一家商店,开设商店的业务也可能会增长。

不限于存储空间。即使是街头小商店也可以拥有与百货商店一样大的在线商店,只要投资者满意,他们就可以在互联网上投放数千种产品。如今,该国最大的专业拍卖网站同时拥有超过100,000件物品,超过了一些大型超市。

不受地理位置影响。无论您距离商店有多远,您都可以轻松地在国内和国际上在线查找和购买产品。这使消费者群体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并无限期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