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来说,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贰』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专答复采用下列分属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叁』 以下案例中存在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这两个案例距离比较大。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根据校规所作出的处罚好像亦不能叫做回行政处罚。
工商答机关对流通领域的奶粉质量进行抽检,是其法定职责。但是在公共媒体公布抽检结果,应该在告知被检测奶粉的销售方和生产企业可以复检,并且复检亦不合格的情况下。现在有关案例很多,工商部门公布不合格商品,若干日后又公布复检合格。其实只要程序合法,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商品都不是问题。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就是说,产品是有一定的合格率的,某一批次的某件产品不合格并不代表产品全部不合格。只要改正了,那么相关行政部门就不能很轻易的在媒体曝光销售和生产企业的名称。
这两个案例其实说的都是乱作为。
作为管理机关,无论是高校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不缺位、不越位,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肆』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内面性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洪水、地震)和法律行为两类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伍』 分析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并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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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的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
『柒』 网上购物行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在具体的事件中
发生了侵权关系时--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双方有买卖行为时--买卖合同关系
还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捌』 关于网上购物法律问题
呵呵 他话都说清楚了....发票呢???拿发票去找商家维修点 如果商家维修点说这是假货 恭喜你 去告他
『玖』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权力来关系与源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四)、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五)、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拾』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法律关系抄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