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购物卡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合同
特殊的债权凭证。
消费者为了未来消费的需要,预付资金给发卡机构,获得购版物卡,从而取得对发卡权机构或其加盟商户的债权。这种特殊的债务并不是要求发卡机构将来以货币进行偿还,而是约定发卡机构或其加盟商户将来以与购物卡金额相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进行偿还的债务。商家通过出售购物卡的方式,相当于进行特殊债务融资,这种特殊的债务融资虽然不需要向消费者支付利息,但是消费者也可以从中获得利益,比如以低于购物卡面值的价值购买购物卡,或者在使用购物卡进行消费时可以享受发卡机构及其加盟商户特殊的折扣优惠。综上所述,购物卡虽然不是金融债权凭证,但却是一种以约定的商品或者劳务进行偿付的特殊的债权凭证,虽然我国法律上对于这种类型的债权凭证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就购物卡使用的模式及本身特有属性来看,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债权凭证。
❷ 购物卡可以退吗
一般是不能的,你想套现的话,可以去超市买大件的东西,用购物卡付款,然后再将所购商品到服务区退货。
❸ 我要想要一些大商场的,购物卡的,业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章程、协议,我的QQ364275858谢谢
你现在这些资料都有了吗,方不方便也发我一份 575818077谢谢
❹ 公司每年给签合同发购物卡,我们没签合同不给,这样合法吗
这个是公司的规定,是公司的福利,给不给和给谁都是公司的自己的事,是公司的自由,和违不违法没有任何关系,不给你们发只能说明你们公司福利不好而已,公司小气而已
❺ 法律上对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是否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代币券的规定已经不再具针对性和适用性。
1.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前两个问题都可以在上述《意见》中找到答案,至于非法集资问题,因为发行商业预付卡正在被逐渐纳入法律规范管制的范畴,因此应该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 商务部日前刚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以“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动态监测、风险控制”为总体思路,旨在全面实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备案制为基础,按照企业规模和属性对发卡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分由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购卡协议约定、信息保密、退货与退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设定了预收资金余额上限,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发卡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监测,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过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以及不同违规情形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违规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发卡企业状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