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购物券消费能否索取发票
山东省菏泽市国税局咨询员小李接到电话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该消费者作了以下回答。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单位购买的购物券是超市预收货款方式,它不同于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它明确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而你单位发给你的购物券只标明固定的金额,没有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它可以购买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货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两个月,除非合同约定一般不会过期。由此可以看出,你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个预收货款的合同,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超市销售出购物券,在预收到销售货款时,具体销售物品的种类尚未明确,具体销售行为并未发生,也就是说当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 3.综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地方,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超市对于用购物券消费的消费者不给开具发票,假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想要退换,超市如果不给予退还,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则就没有了法定凭据,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消费者主张的权利符合规定。
Ⅱ 购物津贴的使用规则是什么
1、购物津贴仅支持在天猫、淘宝、淘海外平台中已设置购物津贴玩法的活动商家店铺内进行使用。
2、购物津贴存在使用有效期,具体使用有效期详见购物津贴券面信息。
3、购物津贴用于不同商品适用不同满减条件及最高可优惠金额,具体以商品详情页“购物津贴每满X减Y”展示为准,其中X为满减条件,Y为最高可优惠金额,满减条件与最高可优惠金额合称“使用门槛”。商品详情页若无“购物津贴每满X减Y”相关文案展示,说明该商品不支持使用购物津贴。
4、购物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使用(实际是否可用以下单页面抵扣信息为准,请用户下单前予以关注):
(1)仅限用于通过普通交易购买实物商品(不支持购物津贴的类目、商品、特殊交易类型及场景详见第四条)。
(2)单笔订单支付/多笔订单(含跨店铺)合并支付时,适用相同使用门槛的商品的货款总额(不包括运费、税金、运费险、增值服务等非商品金额,下同)在单品优惠后达到对应购物津贴的满减条件。
(3)单个商品分摊计算购物津贴优惠后的金额不为负数(合并支付订单中任何一个商品购物津贴优惠计算之后出现商品待支付金额为零或负数,则整单无法使用购物津贴)。
5、在用户实际持有的购物津贴额度范围内,用户通过购物津贴享受的优惠权益上不封顶。
6、用户使用购物津贴订单中,单个参与购物津贴抵扣商品的购物津贴实际抵扣金额将按照该商品单品优惠后需支付金额等比例分摊计算。
7、如符合满减条件的用户所拥有的购物津贴面额未达到最高可优惠金额,则按照实际持有购物津贴总面额享受折扣优惠。
8、购物津贴与限定品类使用的天猫购物券可叠加使用,与其他任何形态的天猫购物券均不可叠加使用。
9、购物津贴不得提现,不得转赠他人,不得为他人付款时使用。
(2)销售购物券的规定扩展阅读:
不支持购物津贴的类目、商品、特殊交易类型及场景:
1、不支持购物津贴的类目以页面展示的为准,若商品支持购物津贴则会展示具体的购物津贴满减额度。
2、不支持购物津贴的商品:天猫超市、天猫超市1小时达、天猫超市生鲜店、天猫国际官方直营、天猫国际官方直营国内现货、天猫国际海外仓直购等店铺商品。
3、不支持购物津贴的特殊交易类型及场景:秒杀、付邮试用、O2O分阶段支付、全积分兑换。
Ⅲ 销售商品时满1000送100的购物劵只能下次购物时使用的会计处理怎么办
一、销售商品1000时
借: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1000-100)/1.17
贷:递延收益 100
贷:应交税版-应交增值税(销权项税额)131=(1000-100)/1.17*17%
二、使用购物券时
借:递延收益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100/1.17
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100/1.17*17%
Ⅳ 问国家关于代金券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二、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五、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六、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七、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八、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九、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
(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
(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十、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十一、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十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4)销售购物券的规定扩展阅读
2020年作为北京消费季重量级板块,北京市消费券包括面向在京消费者发放的专项消费券、智能产品消费券和面向城乡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社区工作者、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发放的特定消费券。
此外,银联、腾讯等支付平台,京东、苏宁易购(002024)、寺库等电商平台,盒马鲜生、红星美凯龙(601828)等线下实体商业,共同推出“百亿补贴”让利,发放购物券、餐饮券、外卖优惠券、家居家电消费券,密集打造围绕品牌、品质为主题的让利活动。
Ⅳ 代金券违法吗
如果代金券只是企业内部流通是不违法的,如果是市场流通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印制、发售任何形式的代金券当福利发,都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查处这种违法行为。
(5)销售购物券的规定扩展阅读:
代金券使用的注意事项
1、代金券为酒店有价产品,由财务统一保管。
2、代金券为联号发放,不得跳号。
3、此券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个月,以背面时间为准。
4、此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不开发票,不可以累计使用。
5、此券无盖章均视为无效,不得挖,擦,涂改……
代金券的领用
1.、每个使用劵领用部门需要建立备查账簿,部门管理人员根据每天的使用情况,到财务部
领取并在财务部门的代金卷领用簿上签字登记。
2、各部门管理人员到财务部领用代金券时,要仔细检查代金券上是否有盖章,是否有填写有效日期,若发现不合格,要及时返回财务部换取新的合格的代金券。
3、各领用部门在每班交接时,需清点数量;发放的每张劵都需要如实登记。
4、若代金券已过有效期,需要延长或者更改有效期限需请示总经理签字后才能生效。
5、各部门管理人员需定期清点代金券数量,财务部会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6、内部员工不能私自使用,外卖或者转增此券,一经发现必将严惩。
7、消费抵用劵、豪华房劵的领用需要填写申请报告,经总经理审批钦总签字后,方可领取发放。
Ⅵ 购物券消费是否应该索取发票
笔者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贵单位购买的购物券是超市预收货款方式,它不同于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它明确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而该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标明固定的金额,没有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它可以购买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货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二个月,除非合同约定一般不会过期。由此可以看出,该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个预收货款的合同,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超市销售出购物券,在预收到销售货款时,具体销售物品的种类尚未明确,具体销售行为并未发生,也就是说当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 第三、综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的地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超市对于用购物券消费的消费者不给开具发票,假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想要退换,超市如果不给予退还,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则就没有了法定凭据,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消费者主张的权利符合规定。
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场超市销售代金卷有什么规定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发行、销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流通。
法律规定,销售代币票回券的,由中国答人民银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Ⅷ 法律上对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是否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代币券的规定已经不再具针对性和适用性。
1.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前两个问题都可以在上述《意见》中找到答案,至于非法集资问题,因为发行商业预付卡正在被逐渐纳入法律规范管制的范畴,因此应该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 商务部日前刚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以“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动态监测、风险控制”为总体思路,旨在全面实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备案制为基础,按照企业规模和属性对发卡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分由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购卡协议约定、信息保密、退货与退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设定了预收资金余额上限,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发卡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监测,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过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以及不同违规情形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违规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发卡企业状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