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购物卡相关账务处理
01
商业公司购物卡账务处理
我公司2017年制作了一批代金购物卡,一部分作为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的促销卡,一部分作为外单位交际使用。凭此卡可以在我公司经营的商场按卡面金额购物。
1.这批购物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能否在实际用卡消费时再确认收入和税金?
2.能否将促销用的卡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应以什么作为附件?此费用如何能税前扣除?
3.这批卡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已发出未实际使用的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1.销售这批购物卡时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因此商场发售购物卡时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在发售购物卡时就应当计提增值税。
2.建议用作促销的购物卡不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在顾客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购物卡时对赠送的购物卡登记备查账簿。在顾客使用购物卡购物时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在顾客购物的销售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这批卡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已发出未实际使用的卡应当全部自“预收账款”科目结转收入。
专家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商场发售购物卡这种形式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1)、(2)、(5)三项,所以,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作为负债处理。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以看出,商场发售购物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中的(1)、(2)、(4)三项,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应当按照本文件中的“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02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企业难免会遇到购物卡的业务,好多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还是拿不准,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其实这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实例说明~~
例:马上要过年了,我公司购买了10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共计10000元,也取得了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那么,公司财务人员该如何入账?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元
提醒: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下一步应当根据购物卡的用途,来确定如何入账。以下总结了5笔会计处理,供您参考。
业务1
案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账务: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贷:银行存款5000元
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2
案例:
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账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业务3
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账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4
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账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业务5
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账务: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 企业收到预付卡销售发票怎么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预收账款
发货确认收入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购物卡纳税义务时间扩展阅读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按这些规定精神,购买购物卡时开票显然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是否已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也存在疑义。
在实践中,超市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主要依据不是开出的发票,而是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一般超市不主动给顾客开具发票,如果顾客购物后需要发票,可以凭POS打出的小票要求开票。
预先办理购物卡的客户通常会在缴费办卡时要求开具发票。虽然这种情况从形式上符合“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但考虑到超市经营的实际特征,我们倾向于将这部分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实际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成立时点仍以POS机收到款项为准,即税法所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C. 超市销售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给购卡者开具发票
纳税人以销抄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超市销售购物卡的,应该在销售购物卡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购卡者开具发票。
D. 大型超市销售预付卡,开票必须要备注上: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吗
是的,必须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内改增试容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 商场销售预付卡给消费者让其使用该卡来消费,怎样确认税收
通过预收账款来实现
消费者预存:借:现金
贷:预收账款
消费: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F. 企业对员工的过节费和购物卡纳税是否触犯劳动法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就企业向职工发放版交通权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并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除税法明确规定免税的奖励、津补贴外的各类收入都要缴纳个税。因此,单位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购物卡等都应该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G. 超市购购物卡开发票,实际购物消费时又开发票,重复开票如何计税税法有何规定
现实生活中是购卡时开票,购物时用卡结算不再开具发票。如果重复开票了就得及时作废多开的票,否则会重复交税款。
H. 超市售出购物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我主超市方)
按照规定,应该在销售购物卡是就确认纳税义务
借:现金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然后持卡消费的时候开发票,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I. 超市购物卡纳税
超市代扣您来20%的偶然所得个源人所得税是正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市民在超市的中奖行为,就是偶然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超市在缴纳个税后会有完税证明,如果您有异议,可以要求超市提供完整的完税证明。
希望能帮到你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