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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放购物卡如何避税

发布时间: 2021-02-23 03:20:53

Ⅰ 买购物卡如何避税

从银行买商联卡或超市买购物卡,都可以开发票,发票内容:食品、清洁用品、办公费等等,都可以进费用或应付福利费。数额大的话,可要求多开几张发票,分别写内容。

Ⅱ 在纳税方面是外购货物发给职工还是发放商店购物卡,哪个可以节税。

是发放购物卡稍微好点,因为要是外购货物发放福利是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的,不仅要交增值税有以增值税为依据的其他税种,综上,还是办超市的卡比较划算。

Ⅲ 企业在过节时给员工发放购物卡,需要缴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内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容600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Ⅳ 单位发给购物卡 交税吗

单位发购物卡的时候,有可能已经开成了其他商品(比如办公用品什么的),这样就做成公司的费用了,就不再交税了

Ⅳ 公司发的购物卡福利,税务上如何处理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收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因此公司用于员工过年福利而购买的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物卡用来作为端午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购物卡形式发放节日福利都属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Ⅵ 给员工发购物卡,如何做缴纳个税分录

给员工发购物卡的时候计入福利费,做工资表的时候给他加上这个金额再核算个税,实际发放里面再把这个减出去

Ⅶ 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员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例如购物卡。每年节日发的购物卡如何规避

《中华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发放购物卡在福利费或工会经费里列支的属于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Ⅷ 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怎样避免税收风险

随着企业税收意识的增强,发放职工福利时都会考虑税收问题,而有的企业就在发票上打起了主意。

一种情形是企业在发放福利时,让员工拿发票来报销。企业认为,这样处理,既能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也让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可谓“双赢”。但对企业来说,这样处理,根本没有“双赢”一说。

本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但用发票抵工资的形式就不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必须以真实性原则为前提,任何支出必须确属已经真实发生,没有真实发生,一律不得扣除。企业不能认为钱花出去了且有发票就算真实发生,因为真实发生还要求有真实业务,而企业并没有与发票对应的真实业务,因此也不是真实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第三条规定,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员工报销的发票,大都是看似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如办公用品等,但显然员工不会真的购买办公用品,企业虽然有资金的流出,但没有办公用品的流入,就涉嫌取得虚假发票。另外,不排除有的员工为了取得发票,从街头购买假发票情形。那样,企业的涉税风险就更大。

另一种情形是很多企业都会购买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但发票往往开为“办公用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因此,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无论对于收款方还是付款方,都会带来税务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收款方和付款方都会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谋福利是好事,但千万别在发票上做文章,以免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