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市购物 付款方式
现金付款,购物卡付款,银行卡付款,信用卡付款.
Ⅱ 超市购物纠纷
你好``你所来说的问题已经过去了源``第一超市是违法了``你可以用你自己的法律武器保护你``但是你选择网络,选择了大家给你回答一下``这能拿回你的名誉吗``对!不能```
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去相关的部门比如消费者协会``派出所``等等```
时间过去了``想回头告他们```取证难这是第一```
建议你呀以后呢``多注意一下```注意了不就没事了吗`
Ⅲ 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联营合同范本
联营合同范本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方、丁方……)
联营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_______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联营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联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隶属: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第四条 联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
甲方投资额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
专用工具: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
土地征用补偿费:________元;
专利权:________元:
商标权:________元:
技术成果:________元。
乙方投资额:(略……)
投资缴付日期: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八条 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第九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公司所得,依法纳税后,由联营
各方在其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
联营各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制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_______%。
第十一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行董事会集体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的人选接替。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出资各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由________方推荐;副经理____人,由____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______方推荐,____方推荐____名协助之。
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____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________
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仲裁。
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5.联营成员在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罚。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各方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银 行 帐 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银 行 帐 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Ⅳ 超市购物.
没什么吧?体贴的来丈夫都是做过这样的源事情的,男人啊,买带色的光碟和安全套都没有不好意思,轮到这种正经事反而会羞羞的,呵呵,不过我不是说你哦!让你去就去喽,没什么可不好意思的,超市的服务员反而会羡慕你老婆有这么好的老公疼她.
Ⅳ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不合格食品处理䃼偿的协议范本
退1赔10
Ⅵ 超市购物潜规则是什么
结算价高于促销价
消费者谭先生曾遇到这样的事情,他在超市内看到的一个写字板促销价格明明是18.9元,可是在结账时发现它的价格为25.6元。
王先生每周都要进行一次大规模购物,而一次购物经历让他对超市结算产生了疑问。他在某超市一共买了27件商品,总金额227.9元,回家后,细心的王太太发现,所有商品加起来一共只有198.2元,比购物小票少了29.7元,经仔细检查后她发现,购买的酸奶和赠品(两袋)被重复收费。王先生第二天找到超市工作人员,经过交涉后,超市把多收的钱退还给他。王先生很疑惑:“大超市电脑也会出现计算错误问题?”
有关人士表示,超市在做促销与价格调整时,一般都会在收银系统中进行一些调整,但有时会因为收银员操作不当、标签不规范或是系统没有及时调整到位等原因,造成顾客看到的价格与结算价不一致,从而使顾客不能享受“促销价”。顾客在结账时应该多咨询,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针对超市结算时多扫码、多收费现象,有关人士表示,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收银员不认真、不细心。顾客应该在每一次购物后保留好小票,回去后细心查看,发现问题后及时与超市交涉,青年人和刷卡族更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潜规则二
临近保质期大打“促销牌”
记者在一家超市的冷柜前看到,很多顾客在挑选奶制品。同样是售价15.6元、规格1000g的某品牌原味酸牛奶,却有不同的“待遇”。一部分酸奶的瓶子上捆绑着两小盒红枣味酸奶,有的则没有任何赠品。
记者仔细观察瓶身,原来他们生产日期不同。捆绑赠品的酸奶还有几天就要过期了。但并不是所有顾客都注意到这个细节,很多人拿起商品,没有多看就离开了。
记者走访多家大型超市看到,多数超市都没有设置专门的“临近保质期商品专区”,也没有对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添加醒目提示。据超市销售人员介绍,并非所有促销都代表商品快到期,但快到保质期的商品,几乎都会搞促销。
潜规则三
早进的货 靠前码放
记者日前在购物时发现,临近保质期或外包装盒有问题的商品被放在货架靠前的位置,顾客伸手就能拿到,而同品牌同品种保质期较长的商品,则放在相对靠后的位置。
据有关人士透露,这种把临近保质期商品放在货架前的做法,被行业内人士称之为“先进先出”,这种做法被广泛应用于快消品流通行业。货物在进货时就会根据生产日期和批次分开储存,先进货的商品先销售,晚进货的商品会押后销售。他说,业内人士对此并不避讳,他们认为,“先进先出”是一件很正常、很科学的办法。
Ⅶ 超市手推车广告分成协议
超市购物车广告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XXX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超市购物车广告发布一事达成共识,并承诺共同遵守、严格履行以下协议:
一、购物车广告位置及数量:
超市名称: 投放位置: 投放数量: 超市名称: 投放位置: 投放数量: 超市名称: 投放位置: 投放数量: 超市名称: 投放位置: 投放数量:
二、广告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个月)
三、广告费用
1、单价:每辆购物车广告费用为 元整,¥ 元。
2、购物车广告投放数量 辆。
3、广告金额总计 元整,¥ 元。
四、其它费用
1、版面设计费 元整,¥ 元。
2、材料费、制作费、安装费、维护费、政府审批费 元整,¥ 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时,男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 元整,¥ 元。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三日内,乙方付清剩余款 元整,¥ 元。
六、广告制作完工时限:自收到甲方预付款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七、完工验收:广告制作安装完工后,乙方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八、广告版面、结构图纸设计,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签约时甲方提供广告内容设计稿一份。 2、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甲方签字认可。
九、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材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发布期间有权督促乙方对破损部位维护、更换损坏材料。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十、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审查乙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甲方未按时付款的,可停止发布。
4、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5、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广告底架、广告画面的保养维修工作。 6、发布期间乙方有检查维护之义务。 十一、因下列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或设计的。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二、广告发布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广告牌损坏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受损,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所有费用。
2、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6级以上地震,广告受损,双方各自承担广告牌恢复费用的50%。 十三、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广告终止,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政策性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广告牌不能发布,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可选择于甲方拥有郑州市同等价值的其它超市的手推车广告位继续发布。
2、甲方也可选择广告费至广告实际发布终止日而终止付款。乙方扣除广告费总额的50%作为政府审批费用及制作安装费用等,余款为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 十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价款0.3%承担违约金,或相应缩短发布期。未及时付款超过十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广告画面,另行发布其他广告。
2、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按合同价款0.3%承担违约金,或相应延长发布期。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Ⅷ 民政局如何和大的超市签订购物救灾协议
建议委托律师根据实际内容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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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超市价签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今天看了英美合同法的几个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与大陆法系之规定作了下比较,觉得挺有意思,随便讲讲。
关于超市之陈列标价物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颇大。以前我一直认为是要约,这是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关于要约的定义得出的。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们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的确符合该法条的这两点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首先,超市所列标价物下方都放置有价签,此物欲售几元几角写得明明白白,所以标的之价款确定;其次,标的本身即放置于货架上之顾客欲购之货物自然也是明白确定的,其性能、质量、规格、型号尽皆一目了然。所以要约的第一个要件符合。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超市既然将此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其欲以此价出售此物之意思也不言而喻,若顾客以此价购买此物,则超市当然不得拒绝,即一经顾客承诺,超市即受该意思表示之拘束。所以,要约的第二个要件亦符合。
既然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所定要约之所有要件,则该行为在我国自该属于要约。
可是反观美国之各州判例,则大多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判为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 offer),而非要约(offer),其道理何在?何优何劣?
在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Ltd.一案中,英国药剂师公会控告Boots超级市场,违反英国药品管制法之规定,将受管制之药品未在有药剂师监督下,出售给一般大众而提出控诉。此案的具体事实是:该超市将本该由药剂师监督出售之某类受管制药品置于货架上,顾客自行将该药品自货架上取下,到收银处付款,收银处有药剂师站岗,发现不符规定者,则命令收银员拒绝收款出售此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陈列该药物之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为,若为要约,则顾客之取货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时,药剂师并为在场监督,超市违法;若为要约邀请,则顾客之取货行为为要约,收银员收款行为为承诺,则当时有药剂师在场监督,在本案中,只有顾客之承诺行为,超市未收下货款,即没有承诺,超市合法。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陈列标价药物于货架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超市胜诉。
纯粹从法理的角度判断,该超市的行为应该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而法院自所以判为要约邀请的原因是:如果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视为要约,则意味着,当顾客将货物取下置于购物篮的一刹那,承诺发出,合同成立。则此时,篮中之货物已是顾客之所有物,其享有所有权,则若顾客未付款而携带该物出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将无权阻拦,因为合同已订,货物之所有权已经属于顾客,顾客不付款,只是对超市欠账,明拿不是抢劫,暗带亦不算盗窃。超市与顾客之间并不熟识,如果任凭顾客将未付款之货物带出超市,超市又该如何追偿欠款?
此外,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定为要约,还会产生另一个法律推理的困境。如果超市之此行为为要约,则顾客取货置于购物篮之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该顾客转了一会,看到其他同类货物更合自己的要求,那么其将篮中之物取出,放回货架之行为则属于对已成立合同之撤销,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只要顾客在付款前将货物放回货架,都视为未购买该物。如果要将该情况勉强在法理上说通,只能认为超市与顾客间关于合同之成立附有条件,该条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应理解为对于生效合同之履行,将其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所附条件颇为不当。
基于以上种种之考量,英美法系之判例大多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此一来,顾客之取货行为仅为要约,而收银员之收款行为方为承诺,那么刚才罗列的几种法理与现实冲突之尴尬情况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么为什么虽然从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同样可以得出前面罗列的尴尬结论,但在现实中却没有发生呢?没有哪个顾客未付款而敢堂而皇之地将货物带出超市,更没有顾客私携货物出超市被保安抓住时敢以以上理由作为抗辩。为什么?
我觉得原因有二:
其一,国人老实而且善良,不善钻营。不说民事领域,就算是刑事领域,如果你做的事有违道义,天怒人怨,即便法律没有规定,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把你做了就做了,半句怨言没有,也没有谁觉得不妥。而英美国家的人由于法治多年,十分狡猾,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未禁止之事皆可为,对于法律漏洞或矛盾之处异常关注以图谋利。如果今天法官将超市陈列货物之行为判为要约,难保明天不会被法律狡徒所利用,出现前面所述的尴尬局面。
其二,最重要也是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国人中象俺这样具有高度抽象理论思维能力而同时又具有丰厚合同法知识的人。嘿嘿。
Ⅹ 超市购物的法律分析,究竟是合同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商品的所有权归来超市,源 超市在货架上放标价商品是一个要约邀请,你从货架上拿下商品走到收银台付账是一个要约,商家同意以标价将商品出售给你是承诺,只有合同完成后,商品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时,你才能对属于你的物品进行处分,合同完成之前,你对商品的任何处分,比如说吃喝,在没有同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或者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是破坏了商品原有价值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你事后付钱性质都已经变了,你实际上不是在履行合同,而是在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有法律规制的,具体请参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所以从法律层面这个问题的争议根本就是一目了然的。
特例是你在小商店买水,给老板说,我实在渴的,能不能先喝一口,这也是要约,不过是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是前提是和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与所有权人达成了合意,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以改变所有权人履行合同内容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才算是合同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