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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关于价格优惠的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2-05 00:31:1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 全文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 广告法和价格法的案例 急~!

1996年,在复某市的一家报纸上刊登了制一则招生广告和简章,该广告称:某私立大学是经省教委批办的,有重点大学的多位教授任教,并可以颁发大中专毕业文凭,学生毕业后能够被推荐到国家和台湾某大学深造。由于,该家报纸是该市的正式刊物,并享有大量的读者群,这则广告一经刊出,即引起了众多学生的关注,并吸引了290名学生报名。该校按照每年11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得学费和其他杂费28万元。开学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及招生简章多有不符,学生纷纷要求退学,并要求退还学杂费。被校方拒绝,学生遂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本案中,被告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应判令其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
(2)此外,在本案中,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某报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其应该查证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报社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国家对广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行政回管理总局答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4. (特价)一词属于价格法,还是广告法,能不能算广告法违禁词语

特价是法违禁词语,有的话赶紧删掉
标题
图片
描述都检查好
特价
原价
促销价
都不可以
,反正被投诉了就是违规词语,这些成语广告法没有的
但是他说是夸张词语,妈的真的是防不胜防

5. 特价违法广告法了吗

“特价”——指特来别优惠的价格、特自别低廉的价格,是一种比市场价格要低的一种商品价格。是一种常见的营销与宣传手段,目的是为了招徕顾客并促进销售。

“特价”一词在表述上是有着一定的夸张成分在内,且存在模糊含义。在目前主要的广告法违禁词检测工具的检测结果中基本均标识其为广告法违禁词。建议不要使用。

目前各大电商平台、网站基于对广告法的解读,所整理归纳出广告宣传的不当用词(极限化用词、虚假夸大用词、误导诱导用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词)通常被称为广告法违禁词,使用此类词语,通常是比较容易违反广告法。

随着广告法的解读不断深入,违禁词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罚也是日趋严厉,因此对于被明显归类到广告法违禁词范畴的用词,还是需要谨慎使用,最好是不要使用。所以在运营推广中还是建议使用相应的广告法违禁词检测辅助工具(各类词库、在线检测、检测软件等),力保文案安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天猫词库,词牛

6. 请问:促销活动中广告词里面用了钜惠这个词,按照新广告法规定是不是属于极限用语

不属于极限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极限词有: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顶尖、高级、高档、世界领先、遥遥领先、一马当先;国家示范、全国领先、行业顶尖、行业领先、领衔、问鼎、开创之举、填补国内空白。

2、第一、唯一、首个

第一、唯一、首个、先进、前卫、进步、率先;推荐首选、优选、优质、首家、独家、全力、致力、全新、第一人、首席;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100% 百分百、史上、非常一流、优异。

3、金牌、名牌

金牌、名牌——品牌、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领袖品牌、领导品牌、顶级、顶尖、泰斗、金标、金牌、驰名尖端、高端。

4、最,全、精、永久

最、终极、极致、 万能、决对、彻底、完全、极佳、全解决、全方位、全面;全面改善、精确、准确、精准、优秀、优质、杰出、出色、卓越、优越;完美、永久、悠久、长期、很久、永不反弹、永久、立竿见影、承诺;

5、疗效类

治愈率、有效率、复发、痊愈、治愈、根除、根治、无痕、无创、不留疤、不留痕;无痛、无副作用;保证、可靠;长久、长效、特效、效果明显、效果显著、死角;当天见效、立马见效、马上起效。

(6)广告法关于价格优惠的政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7. 急!!!!特惠这个词违反广告法吗

先上政策才专业,
极限词汇{违禁词}汇总

一、“最”字组(反正不要带最字就是了)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二、“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全市第一、全市唯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级”字组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首、家、国”
首个、首先、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虚假类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确。
七、权威类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八、欺诈类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
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机会就没有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疯了,抢疯了。
九、时间相关类(关注silence-media,广告传媒V XIN 号)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限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注意最后时间类,特惠还是受伤了,反正大家都没用特惠一次;
最后给你看个jeep是怎么在惠上做功夫的,
Jeep好到违反广告法,外形酷到没朋友,价格优惠到不让说
Jeep苏州久久钜惠来袭!9.18-20一起来约“惠”

8. 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内全国人民代表大容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8)广告法关于价格优惠的政策扩展阅读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9. 最高优惠XX元违反广告法吗

没事

10. 广告法:“限时抢购”“秒杀”等词能用吗亲,违法吗

限时抢购”“秒杀”两词能用,不违法。其他词语使用时注意: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广告法关于价格优惠的政策扩展阅读:

每逢双11购物狂欢节,商家们都使出浑身解数开展促销活动,吸睛的广告语更是屡见不鲜。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16年“双11”网购节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曝光了八大电商失信行为,其中就包括广告用语的大面积违规。

报告指出,2016年“双11”网购节期间,凭安征信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出现违法使用违禁广告词的商品及商铺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出现违禁词的商品件数占促销商品的42.19%。

其中,“最新”“独家”“完美”使用频次最高,并主要集中在礼品饰品、美妆护理、母婴用品等商品品类中。出现违规广告禁用语的店铺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北京、福建、河南等地。

现在,电商平台中的违法广告已经有所减少。为了避免“踩雷”,一些电商平台会在后台系统中过滤走“第一”“最”等字样的宣传语。

先下许多卖家将此类宣传转移到了社交媒体上。不少卖家和品牌商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带有“全网最低价”等绝对字眼的广告,并附上电商平台的网店链接。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微博、微信、网站、手机APP等平台都已纳入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