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能帮我找到小学生未成年权益保护宣传资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广泛的权利,不仅包括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还包括获得父母抚养、接受义务教育、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特殊权利。按其性质可以分为:1.人身权利指以未成年人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及与未成年人的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未成年人自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做为自然人的生存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未成年人还有受抚养权。《宪法》第 49 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 15 条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养父母对继子女、养子女同样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生存权和受抚养权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对未成年人此项权利的任何忽视或侵犯,都会造成不良后果。健康权是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联系的又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这些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第 16 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 27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 32 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此外,未成年人还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为这会严重刺伤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影响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地发展。荣誉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6 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私生活的保密权。凡未成年人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生活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日记、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经受过的污辱、经历过的痛苦、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消遣爱好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1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2.财产权利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年人由于尚未参加劳动,没有独立的、稳定的经济来源,继承、接受赠予及知识产权是其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这一权利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3.受教育权学校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主要场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对于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来说,接受教育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法律从各方面对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如果 6 周岁入学,就应连续学习到 15 周岁。所以,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 条还对学校的教育方法进行了规定:“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特殊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教育。义务教育法第 9 条第 2 款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得到了保障。对于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联合发出了《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明确规定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8 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未成年人也规定了特别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6 条规定:“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4.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已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劳动法》第 58 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7 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法律还对其参加劳动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8 条第2 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5.司法保护权利未成年人的身心处在发展中,其心理承受能力差,对外界的刺激十分敏感,同时,其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型,亲社会感较强,容易接受教育和感化,所以,法律为诉讼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权利进行了特殊规定,对其进行保护。主要有:(1)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而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几种严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可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3)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刑讯逼供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并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4)在法庭审理中,未成年被告在少年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不得使用刑具,法警可以不站庭等。(5)在服刑期间,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看管,以免受到成年人的伤害和腐蚀。(6)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的名誉。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或一般不公开进行,以维护少年被告的名誉。(7)对于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6.获得健康成长的环境权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提供良好的、适宜的、健康的环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第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提供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要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行、出售、提供宣传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不得出售、提供不健康、不安全的儿童食品、玩具和游乐设施;营业性舞厅等不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虽然未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这些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各个单位和个人的特别关心和努力。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同成年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又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如《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系于成年人的努力。对上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家长和社会都要予以尊重。要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权利意识,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家长尤其要积极协助未成年人采取适当措施和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 上海暑假有哪些博物馆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的
日前,上海市宣传抄文化部门出台《关于本市博物馆、纪念馆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的实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08年3月10日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上海博物馆、上海鲁迅纪念馆、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等4个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入馆时间均为每天的9:00至16:00。
参考资料:新闻晨报
3. 未成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1、当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时:
①与侵权者协商;
②找劳动人事部门裁处;
③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④向新闻媒体求助;
⑤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⑥上诉人民法院。
2、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
①及时制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②向有关部门申诉;
③向新闻媒体求助;
④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⑤上诉人民法院。
3、当自己遇到有人落水时: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找救人工具,也可以立即报警。
4、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
①与侵权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指出这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②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上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5、当同学取你绰号:
①告诫取你绰号的同学,这种行为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②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
6、当高年级的学生打你时:
①报告老师,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学校解决问题;
②告诉家长,让父母找高年级同学的家长,在家长们的协商下给予解决;
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获得赔偿,捍卫权益。
(3)纪念馆应该向小学生优惠开放扩展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首席大法官周强:未成年人要善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4. 如何有效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教案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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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第六课 (人教)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教学目标 :
1、知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2、让学生结合个人的所见所闻,并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现象和行为;
3、培养学生初步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即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分析有关的社会现象,并依法正确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
第一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一、教学重点与难点
1、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国家和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3、我国颁布的两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时间、内容
4、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教学过程
1、 导入 :前面学习了国家对环境保护,那么我们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保护。大家都知道所有的动植物在它还弱小时都需要外界的保护,我们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如此。
前言曾经提到人的一生都离不开法律,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法律息息,为什么说我们未成年人更加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呢?请生回答
师小结: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特点:
(1)生理和心理上还不成熟
(2)易受外界的影响,辨别事非的能力还很弱
(3)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所以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那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靠教育行不行?
举例:小红的父亲开家长会,看到初二(1)班的成绩排名榜上小红的成绩居第38名,父亲对小红前途失去信心,回家后,将小红毒打一顿,然后强迫她辍学到沿海去打工,深圳某鞋厂将14岁的小红做子学徒了工。
这则事例说明什么?以上受害者分别在什么地方?请生答
师总结:所以说对未成年人保护仅靠教育是不够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必须有法律保护。法律具有强制力,对青少年成长起着指引作用,又起着约束和保护作用,法律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运用法律手段消除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净化社会环境,法律协调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职责。
2、 有人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是家庭和学校的事,和社会、国家无关”。这种说法对吗?你是怎么看的?
小结: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殊关注。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你们身边有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做法吗?
如:书中的民警送小学生过马路,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公园等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3、 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颁布的两部具体的法律名称、时间、内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起步较晚,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899年7月美国颁布的少年法庭法。世界各国都明确未成年人的重要性,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我国于1991年加入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公约国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经验交流会的专门法律。1991年9月在七届人大上通过,1992年1月1日施行。着重给学生讲解这是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它的重要地位,颁布时间,包含内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一部针对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出现低龄化、智能化、团伙性、暴力性特点,为了防患于未燃,于1999年6月,在九届人大上通过的一项法律,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我们的两部法律都是为了保护谁?生答:未成年人。
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呢?
生答: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婴儿、幼儿、儿童、少年、青年)
我国法律保护的是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请生思考:我国法律保护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师总结:有违法行为的未成个人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也有权益,对这些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人才。
4、 为了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这里包括哪几项原则?请生答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首要原则,这里的合法权益是什么?请生答:是指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姓名、肖像、个人隐私权)
举例:父母不得随意看孩子的日记、信件,教师不得体罚学生。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每一部法律都有其适应的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部针对未成年人颁布的法
律,所以必然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
(4)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又称教育原则)培养四有新人。
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外还要进行教育,要让他们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不是一味的寻求别人的保护。
总结: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保护,我国通过两部法律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未
成年人健康成长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
5、课堂练习:
(1)父母弃婴、溺婴、虐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B )
A、只要提高自身素质就行 B、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C、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D、只需要道义上反对父母虐待就行
(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正确的是( D )
A、逆来顺受,忍气吞声 B、以牙还牙,报复对方
C、大事化小,少惹麻烦 D、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有关规定。
教学过程 :
一、课前准备,让学生联系学习知道回去自己预习,找出相关的知识点;
二、引入新课,布置学生回去收集报纸资料和网上调查,调查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和有关的数据,经过整理然后充当一名新闻报道员向学生进行一段简短的新闻报道。目的引出主题;
三、自主学习,在课堂上给3分钟时间学生看书解决以下问题:
1、家庭保护的含义?
2、家庭保护的作用?
3、家庭保护的要求?
4、学校保护的含义?
5、学校保护的内容有哪几方面?
6、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找出答案并引导学生画出重点部分,有疑问学生自行解决,老师保留意见;五、教师根据学生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内容的了解情况作更进一步的小结和解析,务求把要掌握的问题弄清楚,改正学生对部分教材内容的误解;
六、随堂练习:
1、针对学习内容,观看生活中的三张图片“望子成龙”、“小本生意”“乌烟瘴气”等家庭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展开讨论思考,请同学谈谈自己家庭的保护做得如何?存在哪些问题?那么怎样的家庭环境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小组讨论,经验交流,每组派一位组长上讲台进行表述自己小组的意见,进行知识反馈,老师在旁注意找出学生的误区,加以更正)
2、让学生注意观察思考讨论,学校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哪些?联系我们学校的实际,想一想本校为了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采取哪些措施?
(学生讨论回答:如我们学校保护学生所采取的措施有,每天放学有老师在容树下值日、单车有专门人员来看管、校内不许追逐、公共地方有专人检查等等。这些学生都能知道的,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可用性)。
七、巩固练习:(选择题)
1、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2、家庭保护的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 )方面的侵害。
A、他人 B、学校
C、家庭 D、社会3、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适龄的未成年人( )。
A、自己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 B、自己挣钱在去接受义务教育
C、按规定接受义务 D、按自己的意愿接受教育4、某小学老师把欠交作业 的学生放学后留下来,每人抄作业 30遍。这种做法( )。
A、体现了教师对学生的关心、爱护
B、尊重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C、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的规定
D、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规定
5. 建川博物馆为学生免费开放日吗
一般博物馆为学生设有免费开放日
6. 哪些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7. 西安半坡遗址博物馆的优惠政策如何免票和学生票以及非特殊优惠呢
旺季35元(2012年65元),淡季25元(2012年45元)。学生证享受半价。
8.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9.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社会保护规定的哪些场所应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列举五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版、青权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9)纪念馆应该向小学生优惠开放扩展阅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该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