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本科大学生当兵一六年有何新政策
有的新政策一般会在年底新兵入伍的时候出的,去年出的是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❷ 征兵:政策
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入户时间、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自愿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编辑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审查;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
(二)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政治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重点审查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与年度征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见附录2)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见附录3),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政治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部队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治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规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编辑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3年10月9日《对的几点说明》、1996年9月18日《颁发的通知》即行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❸ 我2011年6月份毕业后想参军,年龄24岁,还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吗
如果你大抄学是是统招全日制计划内招生的,那么毕业之际入伍,是完全可以享受到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如返还学费、退伍后推荐研究生等
如果是自费、委培、高自考等之类的,基本就什么政策了
补充一下
目前的政策是,本科毕业生(注意不是在校生)当兵要求是24周岁以下
你完全有机会
既然能入伍,那么就能如前所述享受国家相关政策
❹ "当兵六年有什么政策优待
我是八六年入伍的别听网上忽悠了,让人凉心
❺ 我是今年6月毕业的大学生,然后9月去征兵的话待遇和3月去是一样的吗
没什么区别,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20年起,将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区别就是他们入伍比你早
❻ 大学生毕业当兵有什么好处
大学生毕业当兵的好处:考研有优势、考军校的优势、创业减免税费、领取优抚优待金、返还大学学费
1、考研有优势:大学生当了兵虽然在学习上会有两年的空窗期,但是当兵只是暂时的搁浅学业并不是放弃学业,当兵和求学其实并没有冲突,相反还有相互促进的关系,大学生因为学历而享受当兵的优越政策,而优越政策则可以帮助学生进一步求学。他们在研究生考试上可以有额外加分的优势是很少有人可以享受到的。
2、考军校的优势:学生想通过高考进入高校难度是非一般大的,而大学生当兵可以成为走进军校的另一条捷径。大学生在当兵期间可以参加军校的招生考试,这个考试对学生的学历要求并不高,学生放弃原来的大学从新选择军校也是很有可能的。
3、创业减免税费:其实不管是在职场打拼的高学历人才还是在工厂埋头苦干的体力劳动者,他们都曾有过自己创业的想法,没有上下班的约束,没有加班的压迫,有时间可以陪伴家人,有精力去发展自己的兴趣。创业这个想法可以让自己从社会的参与者变成社会的主导者,所以很多大学生还没毕业就做起了创业的美梦。
4、领取优抚优待金:大学生上大学除了要交学费还要交生活费,父母对学生考上大学的自豪感再强烈也受不了学生张口就要“生活费”的行为。所以即便是大学生毕业了也不得不在金钱的压迫下低下了自己曾经高扬的下巴,大学生在学校经济再窘迫也只是一个生活费的问题,而一旦毕业要面对的就是生存的吃喝用住问题。
5、返还大学学费:作为大学生应征入伍的话,如果是刚毕业的,那么国家会在入伍时对你在校时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就相当于免费读大学了。而如果还是在校大学生的话,那将会对保留学籍,当你退伍后依旧可以继续读大学,而且学费也会有所减免。
❼ 毕业生12月入伍和6月入伍有什么区别
入伍都是12月份,6月份是入学(应该是楼主考上军校了)
其实没什么区别,只是算是那一年的兵,也就是算你的兵龄。
❽ 本科大学生大二入伍,今年第六年,符合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条件,听说毕业后是大专学历,有知道的吗
为什么退学?你错了!退学如果注销学籍,就不会有文凭和学历。
你可以回来继续学业,取得本科学历。
❾ 大四6月毕业后,9月份去当兵,回来上海还能享受到退伍大学生的优惠政策吗
大四6月毕业后,9月份(秋季)去当兵,回来上海还能享受到退伍大学生优惠政策的。依据是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含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享受以下就业政策(以下是文件的相关部分摘抄):
(二)拓展安置渠道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本市安置渠道从以国有企业为主向机关、事业单位拓展,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主要有:
1.机关(含参公)和事业单位岗位。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合适的岗位,面向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经过考试考核予以聘用。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
2.国有企业岗位。本市范围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在招录新职工时,应当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退役军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上述渠道的安置比例每年应超过安置总人数的90%。
此外,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统筹接收安置计划
1.每年本市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向招录或者专项招聘当年度退役士兵。
2.每年本市国有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其中,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本市提供的岗位数量。各接收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本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每年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要在4月底前,将年度接收计划主动报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并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计划,并将市属国有企业接收计划与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中央在沪企业接收计划合并汇总,形成本市市级层面的年度接收计划。各区要切实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工作,并及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允许灵活就业并落实相关待遇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由各区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照规定予以享受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依法保障安置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
接收单位应当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其中符合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提出要求,事业单位要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发放生活和住院医疗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落实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四)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五)公开排序选岗
按照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规定,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为依据,以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用统一标准予以赋分,分数在规定范围、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并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