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卡对计划生育有哪些优惠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以北京市为例):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分享
2. 计生优惠卡是什么卡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1
、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
妻满
60
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720
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
2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
14
周岁时止,每月奖不少于
12
元的奖励费给独生子女父母。
3
、
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
分别按照每人每年
960
元和
1200
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
4
、
对已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
0
—
6
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儿
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
30
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5
、
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家庭父母和农村儿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
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
3000
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并由乡镇一次性
奖励不少于
1000
元。
6
、
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
型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7
、
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依照规定获得不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8
、
对农村经济困难的独女不再生育家庭和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从
本县应届考取二本以上的女孩,
依照规定可获得县、
乡
(镇)
各
1000
元的奖扶。
9
、
农村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一女、二女困难家庭,在本县就读
高中的女生,每人每学年至少可享受
800
元的帮扶。
10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可享
受加
10
分的优惠政策。
11
、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的,由乡镇奖励
1000
元。
12
、
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
享受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晚婚假
18
元、晚育假
12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13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在承包土地、申请审批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
等方面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户在申请审批宅基地、
分配集体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