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残疾人子女就业优惠政策
教育就业
一、扶残助学
依据京残发[2009]4号《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定
(一)扶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
(二)扶助标准
1、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2、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
3、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4、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5、对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就读农、林、师范专业的学生,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
(三)提交材料:
1、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残疾人证》;
2、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薄和《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表一:残疾人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残疾人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四: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技能培训
依据京残发〔200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补助对象
凡是本地区城镇户口的残疾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补助标准
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次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学费的50%。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以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失业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的60%。
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制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专门的培训机构参加学习。
(三)所需材料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残疾人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结业证或证书复印件以及发票原件一式两份。
三、残疾人困难补助
(一)城镇居民残疾人困难临时生活补助
依据通字发〔2000〕32号《朝阳区关于做好城镇残疾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和朝残发〔2009〕年3号《关于调整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已满十六岁以上的未就业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享受低保残疾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3、所需材料:《朝阳区城镇居民残疾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低保证;各两份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二)城镇残疾人生活特困补助
依据京残发[1999]99号《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1、补助对象: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并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享受低保残疾人)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3、所需材料:《北京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低保证;重残人证明,各两份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三)重残无业无固定性收入人员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无业重度残疾人。(该办法不限家庭收入)
2、审批程序:由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社区填写《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盖章后,上报街道残联。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4、所需材料:重残证明;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由劳动部门出示的失业证明各两份复印件;社区公示证明;三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四)重残人员生活补助(民政)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且低于北京市最低人均收入800元的重度残疾人。
2、审批程序:由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社区填写《重残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盖章后,上报街道民政科。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4、所需材料:重残证明;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各复印两份)三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四、城镇残疾人个体保险补贴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字[2007] 号),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按摩个体);在农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街道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二)实施细则
1、个体就业残疾人没有档案的,由街道残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档案。个体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减半缴纳存档费。
2、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根据2008年个体保险补贴报销标准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1329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应缴费265.8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14%,残联应补贴186.0元⑵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1329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个人应缴费26.59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1.5%,残联应补贴19.94元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2325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7%,个人应缴费162.76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6%,残联应补贴139.5元⑷本市社会保险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
4、如正在享受劳动保障部门针对4050人员《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政策的失业残疾人,可先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保险补贴政策,停止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享受本办法的补贴政策。
6、享受重残无业困难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不可享受该政策(不含低保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身份症、户口本、残疾人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由社区出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社区记录登记辖区内自己通过按比例就业、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随时报到街道残联。
六、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3000元的奖励。
七、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依据北京市残联《关于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扶持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年龄段内(男16-60岁,女16-50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向户籍所在地街乡残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2、书面申请: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
3、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政策
《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18号)
一、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
2、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不含在校生)
3、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朝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一)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详见附件)
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补贴95%的缴费。(1261.6元/年)
(二)参保的低保残疾人
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补贴90%的缴费。
(三)参保的其他残疾人
1、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农村居民: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由区财政和集体各补贴40%的缴费。(80%)
城镇居民: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由区财政补贴40%的缴费。
2、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城镇和农村居民均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补贴40%的缴费,由区财政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缴费补贴的申请
(一)残疾人享受缴费补贴,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乡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的,应携带本人的《户籍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以下简称《审核证》)。
(三)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提出续缴保险费补贴申请。
四、缴费补贴的审批
(一)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街乡残联负责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审核证》相应栏内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自接到街乡残联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乡残联,由街乡残联向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发放《审核证》。(2010年集中申办审核证时间为5月-8月)
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重残人,由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参保手续的重残人名单提交区残联复核,区残联核对后确认并盖章。
(二)街乡残联负责残疾人续缴保险费补贴的审批工作。对符合续缴保险费补贴条件的,在其《审核证》相应年度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花名册》报区残联。
五、办理手续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并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户籍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社保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以后年度,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的,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社保所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二
康 复
一、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
依据朝残康〔2008〕1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
补助对象:属于本辖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
补助范围:年龄不满16周岁的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
(一)社区康复训练
不满16周岁各类残疾儿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训练。每年有1000元康复训练卡。
(二)机构康复训练
1、年龄不满7周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在区残联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每个月可享受500元的补贴。(全年)
2、享受低保、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免费。
(三)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补助
1、条件: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2、到市残联指定康复机构进行评估。
3、补贴标准:当年11月底持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四)0-15岁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自费)
1、范围:年龄不满16周岁。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2、补贴标准:实报实销
申请流程:
所带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一式三份、3张一寸照片、相关诊断证明。带齐上述材料到居委会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成年贫困聋人配戴助听器补贴
(一)中老年贫困聋人,更换助听器,到区残联指定部门进行验配。(一次性给予200元标准),或由残联给予免费配发。
(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家庭收入证明,一式三份。
(三)贫困聋人填写《朝阳区配发辅助器具/装配假肢、矫形器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7—16岁脑瘫、智障、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参加机构康复训练补贴
依据朝残康〔2009〕11号《关于对朝阳区7—16岁脑瘫、智障、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参加机构康复训练给予补贴》的通知
(一)补助对象:属于本地区持有残疾人证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少年
(二)补助范围:7-16岁(含7岁、不含16岁)
(三)补贴标准:经评定可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
(四)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少年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以每月实际交纳费用为依据)。
(五)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12月,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针对低保家庭)、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户口所属街道(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朝阳区7—16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街道(地区)残联进行初审。
四、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补助
依据朝残康[2008]7号《关于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补助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朝阳区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
(二)补助范围:成年智力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残补助,属于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单亲的贫困成年智力残疾人,入住指定康复机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康复补助。
(三)机构名称:启蕊康复中心、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智光特殊教育学校、安华学校
(四)补贴标准:入住康复机构每月可享受520元补贴,每人每年限6个月。
(五)申请流程:每年11月初,由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复印件、3张1寸照片和本年度入住康复机构的收费凭证。(发票贴在A4纸上)
五、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诊疗费用
依据朝卫通字[2009]16号关于印发《2009年朝阳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诊疗费用补助方案》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门诊补助
1、补助标准:全年最高限额500元
2、补助范围:精神科用药及血常规(全年两次)、心电图(一次)、肝功能(不含澳抗、乙肝五项)、尿常规、血糖、血脂检查
(三)指定医院:朝阳区第三医院、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报销流程:就诊后,凭底方、发票或医疗救助手册等凭证当月到社区精防医生(郑洁大夫)登记当月精神疾病相关诊疗费用中自付部分金额。
(二)住院补助
1、补助标准:享受住院费自付部分,全年补助标准最高限额2000元(自费项目除外)。
2、指定医院:朝阳区第三医院
(三)住院报销流程
1、享受医保的患者:出院后持住院费用发票、出院结账单到社区精防医生(郑洁医生)登记并上交,可享受住院费自付部分。全年补助标准最高限额2000元(自费项目除外)。
2、享受医疗救助的患者:先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报销。再持住院费用发票、出院结账单复印件以及医疗救助报销分割单到社区精防医生(郑洁医生)登记并上交,可享受住院费自付部分,全年补助标准最高限额2000元(自费项目除外)。
转院:如需到其它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必须到朝阳区第三医院门诊开具转院单,方可到其它医院就诊,在出院后可享受住院费补贴。
(四)申请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带齐: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低保证、医保手册、医疗救助手册,复印件(一式三份)。
2、带齐上述材料到居委会填写《朝阳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
3、居委会接到申请审批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街道残联并做好存档。
五、贫困精神残疾人入住康复机构
依据朝残康[2008]7号《关于贫困精神残疾人入住康复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条件:持本地区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享受低保、重残无业补、老残一体、单亲家庭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个人负担280元,无特殊原因每年补贴3个月;特殊(病情严重)的可延长半年。
(三)入住康复机构:大柳树、托管中心。
(四)申请流程
1、从未住过康复机构需带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重残证明、复印件(一式四份),残疾人本人1寸照片4张。到街道残联填写《北京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审批表》。
2、住过康复机构需带残疾人本人1寸照片4张,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到街道残联填写《北京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审批表》。
六、调整装配假肢、矫形器补贴
依据朝残康[2008]8号关于调整装配假肢、矫形器的补贴通知精神规定
(一)范围:初次安装或确需更换假肢的可享受全额免费装配服务。
(二)装配假肢:仅限下肢
(三)装配矫形器:上、下肢均可
七、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标准
依据朝残康[2008]8号关于调整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范围:无医保的白内障患者(有证、无证都可以)
(二)补贴标准:低保、重残补、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及单亲家庭人员免费手术。
(三)不享受免费手术人员,由个人负担400元(不限制家庭收入)
(四)申请流程: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带齐: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重残补、低保(民政)
(五)指定医院:英智、华信、民航眼科医院
(六)带齐上述材料到居委会填写《朝阳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
三
助残券发放工作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4号)文件精神。
(一)服务对象及范围
1、本市长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朝阳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16至59岁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重残人和未在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乡镇企业)就业、未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其他重残人。60至79岁重度残疾人。
2、重残人员标准:
肢体残疾:一级,二级
视力残疾:一级,二级
智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
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符合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标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一百(100)元养老助残券。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的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
(三)申请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1、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
(1)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两寸免冠同版近照两张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首页及本人页)
(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残疾证复印件两份(首页及残疾等级页)
(6)未工作证明原件(统一格式,社区盖章)
(7)委托他人申请并领取补充提供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8)户籍所在地与居民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的证明材料。
(9)以下情况不在此政策享受范围
l 在用人单位就业(含内退职工)的;
l 实现个体就业活灵活就业的;
l 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
l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含提前退休);
l 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l 征地“农专非”享受“超转人员”待遇的;
l 参加职业康复站劳动或享受温馨家园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的;
l 入住民政部门福利院活光荣优抚机构的;
l 享受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的;
l 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⑵ 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本身有什么优惠政策
江苏省级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办法目前不清楚,下面有的市区出台了相信的政策,苏州和宿迁就出台了的,就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社保局
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残疾人就业,为鼓励企业接收残疾人,凡制造业的企业接收残疾人在10人以上,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的,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每个残疾人是3.5万元,同时企业所得税部份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对企业自有的房产及土地应缴纳房产税及土地税也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对残疾人本身没有减免社保的规定。所有企业每年都按在职人数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安排的残疾人达不到应安排的部份,按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各省市都有自己的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江苏省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实行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江苏省单个企业而言,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即可退3.5万元增值税,扣除其实际支付的工资、养老保险等“四金”,加上加计扣除所得税所享受的优惠,企业实际可享受优惠约2.2万元。
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苏州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办法出台
苏州《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3月1日出台,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可补贴75%,其他无业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可补贴50%。此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
适用此办法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因工受伤的残疾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
重残人员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可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补贴标准为75%。
重残人员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的,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后延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及其以上,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后延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重残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允许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6%的缴费比例一次型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足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给予75%的补贴。
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应在缴费次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费先由本人全额交纳、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0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残联统一发放至重残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缴费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和低保边缘重残人员还应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希望能帮助你
⑶ 社会对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抄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⑷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你好!
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人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关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人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县长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7-12-27
发布时间:2007-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以文号简称)、《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以文号简称)下发以来,省局陆续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业(经省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退减税。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民政部门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次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过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原有福利企业,其自2007年10月1日至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当月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新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自强不息
⑸ 如何招聘残疾大学生有何利弊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
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
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目前我所知道的,就是对企业的所得税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⑹ 国家对残疾人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6)残疾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残疾特殊照顾: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残疾人
⑺ 残疾人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7)残疾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⑻ 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专果是地方残属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⑼ 困难家庭大学生就业有优惠政策吗
一、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对象包括那些?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等规定,凡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请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经乡(镇)公示、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持下列资料到区就业局办理。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二)加盖有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三)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持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从领取《登记证》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或父母持有的《残疾证》,或本人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或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
三、就业服务机构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区就业局办理;
(二)区就业局收到加盖有乡(镇)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首先登录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确认,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进行标注,然后通知乡(镇)取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还给就业困难人员,且告知其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租借。若有违反行为,将严肃处理。
四、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实施就业援助?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四)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何管理就业困难人员?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账,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予以申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
(三)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脑,待省厅统一建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后及时载入。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入户调查。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出现下列情形的,乡(镇)应按照规定,报区就业局进行注销失业登记。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认定后实现了就业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5、从认定之日起,应按要求每季要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一次就业指导,连续两次未接受就业指导的。
6、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7、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
8、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局撤销认定,乡(镇)应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
⑽ 请问,残疾人上大学可以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自七维教育发展中心: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家规定对于生活能版够自理、不影响权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残疾考生,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这也就是说,满足条件的残疾人上大学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有保障的。
谈到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上大学前以及上大学后,在高考的时候,存在肢体障碍的残疾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考试时间;毕业之后,学校也会优先帮助安排适合的就业岗位。但是在上大学期间,其实除了残疾人本来就可以享受的外,并没有什么其他特别的优惠,更多的是学校会给予更多关心以及生活上的帮助。比如盲生可以收到语音版的课件,在考试的时候也会提供相应的盲文试卷;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宿舍一般安排在底楼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