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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学生费用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21-01-16 14:14:07

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主要有五类:①鼓励开办生产性企业。对外商投资的这类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②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一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③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④对外商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鼓励扩大和增加资本投资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采取按年计征,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② 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是否会影响引进投资

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如下:
一:外资进入中国的原因,税收优惠在其中专所占的比重,外资愿意属进入中国更多的时候是出于对中国市场前景与廉价劳动力的考量,当然最近几年也有考量人民币升值的因素(打个比方说,06年500万美金投资到中国,由外汇管理局结汇成人民币,即便没有投资,单纯存入中国的银行,无利息的情况下,现价值660万左右的美金,年回报率惊人)
二: 国家针对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说税收优惠幅度不同,取消某些优惠,对于一些行业几乎没有影响
三:外国企业的指代不明,是否为中外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请楼主明示
以上为初步回答,需要具体行业行情,才能够给予一个准确的分析,谢谢!

③ 外国人和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籍人员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列举的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以及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外籍人员在华期间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人员的免税规定
1.外国来华专家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来华经济专家、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2.外国援建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上述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对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生活津贴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7.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
8.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资、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近年来,下列税收在内外资方面做到了统一。
1.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从1994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4.《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规定,房产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0号)规定,船舶吨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资、外企在华人员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第21号)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员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第48号)的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

④ 外籍个人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税法对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可以免税的项目规定?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3)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4)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5)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6)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我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7)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8)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9)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10)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1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

⑤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文件都有哪些

根据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源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⑥ 企业购买国外的专利,税收方面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内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容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将其技术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国境内,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原则上不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上述购买行为是境外企业技术的使用权,则应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⑦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外国税收优惠

美国实行外国税收优惠制度,如果您在外国已经缴税,则在美国的应税收入部分可扣除已缴纳的税款金额。
要申请税收优惠,首先,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该税必须是合法和实际的外国缴税义务。
如果您所缴纳的税金并非外国强制性需要缴纳的款项,那么您并没有义务缴纳,因此这部分税金并不能享受外国税收优惠政策。
2. 您已被征税 。
3. 您必须已经支付或开始累计税金。
4. 该税必须是所得税或相当于所得税 。
*举个例子
小A是美国的绿卡居民,但他长期在中国工作。在过去一年中,他在中国获得的工资与奖金收入折算美元合计为12万美元,并已在中国缴纳去年的收入所得税3万美元。
小A已被征收并且支付了他的收入所得税,而此税也符合我国的缴税义务,因此,他可以免除计算3万美元的收入金额,相当于他在美国应计算的境外收入仅有9万美元。
另外,按照美国税务局2016年发布的《居住在海外的公民和绿卡居民税务指南》(第四章)规定:如果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别国长期工作或者在一年的365天中在别国境内住满330天,那么在该国产生的主动收入中有相当于101,300美元的收入可以免缴美国收入所得税。主动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佣金、专业技能收费、小费,不包括公司分红、银行利息、投资回报、赌博盈利、离婚赡养费、社保福利金、退休金和年金。这就是说,如果你在国内扣除税金后的主动收入没有达到101,300美元,则不需要向美国缴纳收入所得税。而在小A的例子中,扣除在国内缴纳的3万美元后剩下的9万美元,并未超过免税额度101,300美元,因此小A根本不需要向美国缴纳收入所得税。
然后,您须通过填写1116表来申请外国税收优惠,并将它附加到1040表或1040NR表。1116表要求您填写分别填写美国境外不同来源的应税收入,以及您已支付的各种类型的外国税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申请了外国税收优惠,但您申报的外国所得税额被退还给您或减少,您必须提交1040X修正税表来申报降低的外国税收优惠。
符合以下所有情况时,您可以不填写1116表即可享受外国税收优惠:
①您的外国收入来源是被动收入;
②您所有的外国收入来源及其所得税已经列在收款人申报表,如 1099-INT表,1099 - DIV表;
③您所有的外国收入来源及其所得税来自合伙企业、S类公司、遗产或信托的副表K-1;
④您符合条件的外国税收总额以您报税身份不超过1040表中对此优惠设置的上限。
注意:如果您所支付或累计符合条件的外国所得税的全额无法在该年度抵减,则未抵减的外国所得税可转回前一年或结转以后的十年。但如果您没有填写1116表,则无法把未抵减的外国所得税从今年转回前期或结转下期。

⑧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文件都有哪些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专2001〕336号
2、《国家税务总属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3、《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2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
基本就这些了,这些是我平时积累的。

⑨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⑩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税种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开展,特别是上海市郊,增加当地地方财力的,当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税财政40%以上的扶持。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样的,企业所得税,也予以财政扶持的40%以上。

四、其他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规定: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10)外国学生费用税收优惠扩展阅读:

外资企业应缴纳的税种: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10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