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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享受优惠多

发布时间: 2021-01-07 23:04:43

⑴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叠加享受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更有助于企业发展.但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其他政策,合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是不少企业会提出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1.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件:财税〔2009〕69号、国发[2007]39号
2.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形: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税〔2009〕69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财税〔2009〕69号
(3)核定征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的特定纳税人是指,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是,对于享受以上政策的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 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要看具体的政策以及对应的要求,比如某企业是高新企业又是免税期的软件企业,高新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征收所得税,这种情况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方式。

⑶ 纳税义务人同时可以享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契税优惠政策,是任选一项还是多项叠加

可以同时享受多个优惠的。

⑷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版二条要求权,《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也就是说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其余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叠加享受。

⑸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吗

可叠加享受,但也有条件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情形: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6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

案例1:A公司是一家外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0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10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A公司2010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A公司应纳税额: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规定,A公司2010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A公司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可以参照6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案例2:B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2014年9月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为560万元,请问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69号文第二条规定,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如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C企业成立于2014年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请问这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C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吗?

可以叠加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69号文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交叉时,哪些情形下企业不得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享受版“两免三减半”的权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使用?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当前的“两免三减半”政策都明确规定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与“两免三减半”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即减半期间按25%的税率减半。

⑺ 请问汇算清缴中“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什么意思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⑻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两项优惠政策都是新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与企业享受过渡政策没有关系版,但两者不能重叠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是从企业规模和经营盈利能力角度给予的优惠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没有关系,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规定。由于两者税率存在差异,建议贵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而且,高新技术企业对于贵公司发展和开拓市场更为有利。

⑼ 小微和高新税收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公司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公司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公司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公司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首先,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次,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其次,乙公司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公司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