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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征兵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03 04:53:48

㈠ 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一、征兵的组织领导。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是征兵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确定征集在校学生的学校,组织宣传发动,进行目测摸底和报名推荐;征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拟制征集计划,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负责审批定兵。

二、征集的范围和对象。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为便于征兵政治审查,以征集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与就读学校同在一省的学生为宜,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三、征集的范围和标准。

征集在校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征集在校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入伍的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研究提出参加征兵体检人员的名单。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作。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所在的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式样附后),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反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对体检政审合格者,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保留学籍、复学和优待安置等政策规定。

(一)关于学籍。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学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二)关于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关于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在服现役期间因工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四)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五)优待安置政策。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受,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处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五、入伍后的培养使用。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门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的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作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持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

㈡ 在校大学生当兵政策

复原后可以继续回学校学习的。服役期间的有关就学政策: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安排他们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2008年入学的学生入伍后,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2、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

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退役后的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2)在校大学生征兵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条件要求:

男兵征集对象:

初中毕业的,年龄为18至20周岁; 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龄为17至21周岁; 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 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 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

女兵征集对象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当年度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年龄为17至19岁;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岁。

㈢ 在校大学生当兵和新生当兵的优惠政策有什么不同吗

2015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当兵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大学生服兵役是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提高部队的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一、征集新兵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的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新兵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并由区征兵办公室以非农业户口青年批准入伍。现行兵役制规定义务兵服役满2年可以退出现役,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队的需要,继续留在部队服役转为士官军衔。
二、征集新兵的对象和范围:在当年年底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男性学生,以及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学业的应届大学(专)毕业的男性学生。根据部队需要也可以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三、征集新兵的条件和标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严格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身体的基本条件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视力右裸眼4.6(0.4)、左裸眼4.5(0.3)以上。身体有严重疾病者不能征集入伍。
四、征集新兵的方法和程序:所在学校的学生在每年的10月上旬,直接向所在院校的人武部(保卫处)报名,在10月下旬进行目测登记、身体初检;初检结束后进行政治初审;在11月上旬进行身体正式检查;体检结束后至11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11月下旬接兵部队走访学校和应征学生;12月上旬对体检政审双合格者,进行择优定兵;定兵后即对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后办理离校的有关手续;12月中旬交接新兵到达部队。具体安排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五、妥善安排学业:学校在新兵入伍前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六、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七、退役复学政策:学校将积极做好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八、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政策。具体为:杭州市区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一次性奖励2万元;服役两年内,家属获优待金(杭州市区户籍的每年12000元;非市区户籍的,如当地年优待金标准低于杭州的,补助差额部分的50%);如是应届毕业生入伍,则另补贴大学期间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参军培养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大学生入伍去向时,尽量安排到能发挥大学生优势和专长的部队服役,以满足部队的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㈣ 大学生当兵 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服役期间享受的优惠政策
1. 享受优先政策
大学生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大学文化程度青年未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2. 享受优待政策
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3. 大学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士兵可被选拔为军官,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1)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符合本科以上学历,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等基本条件的,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2)报考军队院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3)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4.优先选取为士官
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二、退役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5.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1)入伍高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2)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6.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届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在校大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往届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简化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程序,将往届毕业生纳入资助范围。
(4)录取未报到新生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7.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5)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8.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1)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3)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4)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5)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6)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7)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8)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㈤ 在校大学生入伍有何优惠政策

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一是对在校大学生入伍实行报内名、体检、政审、定容兵“四优先”;二是在校大学生入伍后,部队将根据他们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三是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可以复学,也可以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接收安置。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如果复学,可以申请转学本校其他专业,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以直接免试保送本校本专业研究生。

㈥ 在校大学生当兵有些什么要求和有些什么优惠

2009年对高校毕业生征兵将遵循以下原则:同等条件下,学历高的青年优先;同等学历下,应届毕业生优先。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各地兵役部门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这就意味着,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分析说。 高校毕业生服役表现优秀,可直接提干。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的可以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享受升学优惠。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报考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享受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划线、按计划数录取的优惠政策;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可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和户档迁转。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 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将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为保证征兵的顺利进行,教育部规定,各高校要及时通知预征初检初审合格的毕业生回生源地报名应征,并积极配合兵役部门为毕业生办理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手续。 教育部提醒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于11月初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兵役部门报名应征。未参加预征但仍有意向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兵役部门报名,并向原就读高校申请办理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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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大学生新兵入伍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A、 政策优先:
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的政策,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对在本辖区难以解决的,由省(区、市)统一协调解决,合格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在安排去向时,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在部队服役期间,还可优先选改士官,高校毕业生士兵还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退役后,在就业安置、考研升学等方面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B、保留入学资格:
当年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
生招生单位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在应征入伍的同时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入伍高校新生在报名应征时可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到应征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批准入伍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高校招生部门,由高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C、 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D、 资助对象: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E、 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㈧ 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四大优惠政策2020

1、优先征集

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

对参加抗疫一线任务的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纳入优先征集范围。适用: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

依据:《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关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号

2、家庭优待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适用: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依据:《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适用: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新生;



(8)在校大学生征兵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

上述人员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为服役时间。初中毕业生直接考入五年制大专院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就读的最后2年计为大专学制时间。

适用:高校毕业生;

依据:《关于大学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定级定衔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务〔2010〕734号

全日制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满首次授予士官军衔级别,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生,授予中士第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士第2年。

适用: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