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殘疾人買房有優惠政策嗎
國家對契稅的減稅和免稅規定有: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國家規定的標准面積以內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暫減半徵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4.承受荒山、荒溝、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5.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應當免稅的各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人員,在中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過外交部確認,免徵契稅。
6.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以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免徵或者減征契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7.在公司制改造中,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准改造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
8.企業破產清理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
朋友.你主要看一下.我上面說的第二條.你看一下第二條的規定.你能不能滿足.如果能滿足的話.把你的資料收集齊.上稅務機關去批.然後辦理房產證.
2. 殘疾人享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2)契稅對殘疾人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3. 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具體減免由各地政府來決定。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可按不同的納稅期限確定當期減征定額。對按月申報納稅的,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對按季申報納稅的,其當季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12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112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1125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四)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一)至(三)項所得,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4500元。
(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的減征限額和期限,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契稅對殘疾人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 殘疾人的稅收有什麼優惠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2016年5月1日以後營業稅改增值稅,下同)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構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二)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四)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五)在企業匯算清繳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時,應對安置殘疾人員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情況進行核實。
三、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文件的規定,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有效證件或證明是指經法定的審批程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等。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站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請,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5. 殘疾人按揭購房繳納契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殘疾人按揭購房繳納契稅是沒有優惠政策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5)契稅對殘疾人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6. 殘疾人買房有什麼優惠政策
殘疾人買房的優惠政策,都是按照每個地區的情況決定的,而不是國家規定必須要為殘疾人購買房屋有政策扶持。像北京、上海等地區,殘疾人都是沒有相應的購買房屋優惠政策的,所以按照個別地區的政策,作為一個參考。
參加人買房有優惠的,尤其是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列為護理買房補助的,優惠力度更大,具體的優惠有以下幾點: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則,按照殘疾人的所得,經贊同能夠減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但不是減免,還需要當地的稅務部門批准。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則規定,殘疾人員個人供給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確保法》第三十六條種規定,國家對從事個體運營的殘疾人,革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按照《殘疾人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國家鼓舞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運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分應當在運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依照規 定免收處理類、注冊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必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6)契稅對殘疾人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除了減少個人所得稅之外等,還有很多方面對於殘疾人購買住房有很多優惠。
首先、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神經、盲視力重度殘疾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准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別困難殘疾人。有條件的區域可優先考慮三、四級智力、普通殘疾人,逐步擴展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
其次、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依照當地低保標准35%發放日常買房補助,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依照當地低保標准25%發放日常買房補助,一同撤銷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買房補助金方針和最低日常確保准則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買房補助。
第三、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神經、盲視力重度殘疾人依照當地低保標准100%發放日常買房補助。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准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別困難殘疾人依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准60%發放日常買房補助,一同撤銷原低保外特別困難殘疾人日常救助金。
第四、重度殘疾人護理買房補助。有條件的縣區能夠依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擬定兩項買房補助的分檔買房補助標准,前進准則精準性,加大買房補助力度。各地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展開水平當令調整,逐年前進,逐步完結一致城鄉買房補助標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_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_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_網路
殘疾人就業條例_網路
7. 殘疾人買房在稅收上有什麼政策優惠嗎
國家對契稅的減稅和免稅規定有: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國家規定的標准面積以內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暫減半徵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4.承受荒山、荒溝、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5.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應當免稅的各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人員,在中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過外交部確認,免徵契稅。
6.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以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免徵或者減征契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7.在公司制改造中,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准改造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
8.企業破產清理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
朋友.你主要看一下.我上面說的第二條.你看一下第二條的規定.你能不能滿足.如果能滿足的話.把你的資料收集齊.上稅務機關去批.然後辦理房產證.
8. 契稅新政策2016對殘疾人減免政策
契稅新政策2016殘疾人沒減免,如下: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9. 殘疾人個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證事實上就是一個身份證明,就跟身份證一版樣,只是證明你是一個殘疾人。如果是權地方殘疾證的話,一至四級,可以申請低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市區的公園內享受免費,但在郊區一些特殊景點不免費。其他方面的優惠如下:搭乘火車、飛機,優先購票和搭乘;市內公共汽車免費;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費停放;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殘疾人就醫,優先掛號、就診,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多重殘疾人免交掛號費;殘疾人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等場所;使用收費公廁免費;影劇院、體育場(館)提供半價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