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晚婚晚育有什麼獎勵政策
(一)晚婚獎勵政策 1、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版一周;雙方達到雙權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2、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二)晚育獎勵政策 1、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必須有女方所在單位出具晚育的證明。 2、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3、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㈡ 請問晚婚晚育有哪些優惠政策
市人口計抄生委答復: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㈢ 生育保險產前檢查可以報銷多少
可以報銷800元。
以合肥市為例,合肥市成功獲批國家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試點城市,生育保險將納入醫保報銷范圍,產前檢查費用定額支付800元,職工生育津貼增發一個月,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給予補助。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應休產假天數)、生育及並發症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妊娠及產假期間治療生育並發症的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在我市生育保險定點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超過限額部分,可以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
(3)晚育醫院檢查有什麼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證;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託書以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相關醫療及符合生育政策的證明資料等;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在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30日內,到原參保地的醫保經辦部門辦理關系轉移手續,對其終止勞動關系之月起3個月內接續參保繳費的,其原單位的生育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超過3個月的,其原實際繳費年限不再累計計算,並按新參保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㈣ 晚婚晚育有什麼好處
晚婚晚育的好處如下:
實行晚婚晚育有利於學習和工作。
青年人,正是朝回氣答蓬勃,大有作為的時期。這個時期,人的精力最旺盛,求知慾最強。有做為有知識的青年無不是在這個時期打下堅實的基礎。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如果過早地結婚,生孩子必然會分散精力,影響學習和工作。
實行晚婚晚育有利於青年的身體健康。
我國青年一般要到二十三至二十五歲才能完全發育成熟。而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各器官組織仍處於發育階段。骨骼,身長還在增長,大腦的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據調查,過早結婚,還會使婦女子宮頸癌的發病率增高。
實行晚婚晚育有利於家庭幸福。
二十歲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夠成熟,生活上缺乏經驗。如果適當推遲婚育期,待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經濟積蓄和生活經驗後再結婚,家庭的穩固性更大,生活就會更加美滿幸福。
實行晚婚晚育有利於子女的成長。
青年夫婦自己稚氣未脫,就要擔負起撫育子女的責任,經濟和生活負擔都加重,所有這些,對孩子的發育成長都不利。
㈤ 晚育什麼時間開始新的政策
產假國家規定可休息幾天: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准。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男職工,其妻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自主確定男職工是否休產假,以及時間長短與待遇。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對於產假國家政策有詳細規定: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您在私營單位上班,看來他們僅僅是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待遇(不少於90天),給您支付工資的。如何解決?一.您要看一看您們地區有沒有自己的補充規定;二.超90天部分如果可取,可以考慮按患病的有關規定向單位提出申請,不知您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產假可以提前休:
其實國家並沒有說不允許提前休產假,這也不人道。
畢竟人有個體差異,有些人可能會需要早點休息。
所以,你可以找醫生開個需要休假的證明,相信你們單位不應該為難你的!!
請產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續休產假>>範文
9、如何理解「孕婦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答: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 ,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10、如何理解產前休假15天的規定?
答: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並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11、休產假能否提前或推後?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是否能延長寒暑假休假時間?
答: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至於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期,則由主管部門確定。
12、按原規定休56天產假的女職工,1988年9月1日還在休產假者,如何計算產假?
答:應按本規定休產假90天計算。
13、女職工流產應休息多長時間?
答:女職工流產休假按勞險字〔1988〕2號《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14、本規定發布前哺乳期有10個月的,也有18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15、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
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續休產假請假條(位居中)
XX(單位或處室)領導:
因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我擬於XX月XX日起申請續休產假,為期 天.
請予准假.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㈥ 晚婚晚育、享受國家什麼補貼
法定晚婚晚育的補助問題,我國法律並沒有具體的補助標准。
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內育法》第二十五容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體的假期獎勵辦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則由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職工晚婚晚育的,享有延長婚假和產假待遇,有的省市還給予男方陪護假,假期視作出勤,按規定發給工資和津貼;對於城鎮居民晚育的,按所在地政府規定由社區進行獎勵。
晚婚晚育的優待措施,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一般都是獎勵婚假晚育的,晚育一般是獎勵產假和陪護假,婚假和產假、陪護假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福利待遇,具體獎勵天數各省市規定不一,建議咨詢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㈦ 怎麼申領晚育津貼。
(以北京市為抄例)
一、《結婚證》
二、《生育服務證》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
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四、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以上證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申領晚育獎勵的,應夫妻雙方簽字確認,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如有一方無單位應在(蓋章)處註明"無單位"。
七、如果身份證號開頭不是"110"的提交《北京市戶口簿》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夫妻雙方的二代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2份。
八、《醫療手冊》原件及復印件2份;
註:以上復印件必須用A4紙並加蓋單位公章。
㈧ 今年24,老公25.晚婚晚育有什麼優惠政策
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對晚婚的獎勵是這樣的: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對晚育的獎勵: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法定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㈨ 法定晚婚晚育的補助是多少
我國已取消了對晚婚晚育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並在2017年1月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 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但該條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改為:「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沒有晚婚假了。
拓展資料
一、法定晚婚晚育年齡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二、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
2、晚育的給男方陪產假7天;
3、育婦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4、婚假、陪產假、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三、我國晚婚晚育政策
1、男女雙方未達晚婚年齡要求結婚者,應動員晚婚;
2、仍要結婚者也應服從國家生育安排,實行晚育;
3、嚴禁未達法定年齡結婚生育,嚴禁計劃外生育,嚴禁非法收養、送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