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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滿十萬有什麼優惠

發布時間: 2021-02-11 12:35:46

⑴ 請問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但一個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還可以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賬務處理上能否不計提?問題的關鍵在於第一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回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答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⑵ 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能免徵增值稅嗎

《財政部來 稅務總局關於實自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不能免徵增值稅。

⑶ 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小於10萬,有交增值稅。還要交城建稅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的

具體資料如下: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於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並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

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對下列情況可免徵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徵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二稅"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以上資料出自360網路「城市建設維護稅」

關於會計的有關問題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⑷ 一般納稅人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元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財政來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源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 號)第 1 條規定:
將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 10 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 10 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 30 萬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⑸ 從什麼時候開始,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

一、將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5)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滿十萬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 (簡稱納費人)。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徵收教育費附加。

國務院(國發[2010]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文件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適用於現行有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規定,凡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納稅人均需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會計科目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核算。

會計核算

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上繳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新會計制度下,把應交教育費附加都合並到應交稅費科目中處理。不再使用其它應交款科目。

⑹ 一般納稅人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第專四十九條規定屬,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 5000-20000 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 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以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30 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⑺ 一般納稅人當月收入不足十萬是否免徵教育費附加

1.可以抄免徵,一般納稅人當襲月收入不足十萬是否免徵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及文化事業建設費。

2.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7)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滿十萬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2016年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6〕12號印發《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決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

⑻ 不滿10萬元的附加稅減免不包括一般納稅人嗎

不滿10萬元的附加稅減免包括一般納稅人的。

⑼ 一般納稅人月收入不足10萬元可以免附加稅嗎

收入十萬以下免附加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專金免徵范圍的通屬知》(財稅[2016]12號
):
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此項政策僅適用於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也就是小規模納稅人,所以,財稅[2016]12號不包括一般納稅人。

⑽ 一般納稅人當月收入不足十萬是否免徵教育費附加

可以免徵,一般納稅人當月收入不足十萬是否免徵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回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及文化事業答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

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10)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滿十萬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准: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