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企在中國有哪些稅收優惠
外籍人員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列舉的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包括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以及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外籍人員在華期間有下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來華人員的免稅規定
1.外國來華專家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外國來華經濟專家、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2.外國援建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對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為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上述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對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生活津貼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6.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7.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符合規定標準的免稅。
8.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9.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外資、外企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近年來,下列稅收在內外資方面做到了統一。
1.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等從1994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4.《國務院關於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徵收辦法〉、〈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國務院令2008年第546號)規定,房產稅從2009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5.《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從2010年12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10號)規定,船舶噸稅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資、外企在華人員享有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第21號)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人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准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員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外字〔1980〕第48號)的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稅。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徵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徵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
B. 外籍個人有哪些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稅法對外籍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哪些可以免稅的項目規定?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世界銀行、聯合國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1)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2)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3)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4)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5)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6)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我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7)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8)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9)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10)外籍人員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差旅費、探親費、洗衣費、搬遷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11)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及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
C. 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
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①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②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③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④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⑤根據兩國政府簽定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⑥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⑦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10)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D.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稅務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是否可以出口退稅
其實現在外資還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只要被認定為外商投資企業。根回據 中華人民共答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其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又對"經期營"作了界定:"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E.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文件都有哪些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專2001〕336號
2、《國家稅務總屬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336號
3、《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80)財稅字第18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88]財稅外字第021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
基本就這些了,這些是我平時積累的。
F.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文件都有哪些
根據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源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G. 外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回2001〕3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答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336號
3、《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80)財稅字第18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88]財稅外字第021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
H. 外國公司駐中國辦事處的稅務優惠和繳納的稅種
網路知道 > 商業/經濟 > 財務稅務快到期問題
• 小城鎮勞務輸出 是否把農村勞務輸出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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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駐中國辦事處的稅務優惠和繳納的稅種
懸賞分:20 - 離問題結束還有 11 天 8 小時
提問者:barmina - 試用期 一級
答復共 2 條
一、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各類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其在我國從事各項活動,應該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按期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其經營情況。
(1)免稅情形:對於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咨詢、服務活動,凡沒有營業收入、服務收入的,不徵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託,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其活動主要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稅。及其它規定不予征稅或免稅的代表機構,可在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稅法規定應當征稅的業務以外的活動的,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並提供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包括總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2)對於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3)從事各項代理、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比如:a.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商品代理貿易業務活動;b.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務;c.旅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游、聯系食宿)等。
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於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一採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並據以征稅。
(4)此外的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凡當年度內沒有取得業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經營情況。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3種征稅方法,現概述如下:
1、按實徵收:凡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簽訂的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並且建有賬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可以按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征稅。
2、核定徵收:常駐代表機構如果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的全部合同資料,但合同中沒有載明傭金金額(或者屬於同一常駐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載明傭金金額,一部分合同沒有載明傭金金額),不能提供准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征稅。
3、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徵收: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客戶、其他企業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該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准確的證明文件,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可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算征稅
回答者: 琅琊布衣 - 舉人 五級 6-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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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外國企業在中國有什麼優惠政策
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資企業每一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6.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以及在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產設備。
7.《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過列的進口設備為電視機、攝象機、錄象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等。
8.對於外商投資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的,五年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對如下地區和產業實行長期減免低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從事港口碼頭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南寧市、北海市、梧州市、欽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憑祥市、東興市、合浦縣、蒼梧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北海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
A.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B.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天然氣);
C.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D.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E.醫療器械、制葯工業;
F.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G.建築業;
H.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I.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下列高新技術范圍內的企業:
A.電子與信息技術;
B.生物工程和新醫葯技術;
C.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D.先進製造技術;
E.航空航天技術;
F.現代農業技術;
G.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H.環境保護新技術;
I.海洋工程技術;
J.核應用技術;
K.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三)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五減五」。
3.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