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流程和資料有哪些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關問題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家稅務局、稅務局新疆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華民共企業所稅》(簡稱《企業所稅》)第二十六條及《華民共企業所稅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現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關問題明確:、依據本通知認定符合條件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滿足條件:()依照家關律規設立或登記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場所及財政部、家稅務總局認定其組織;(二)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三)取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關、合理支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用於配包括合理工資薪金支;(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組織並向社公告;(六)投入投入該組織財產保留或者享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指除各級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其組織;(七)工作員工資福利支控制規定比例內變相配該組織財產其:工作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超度稅務登記所均工資水平兩倍工作員福利按照家關規定執行;(八)除新設立或登記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度檢查結論合格;(九)取應納稅收入及其關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關本、費用、損失別核算二、經省級(含省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應向其所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相關材料;經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別向其所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述管理許可權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公布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需報送材料:()申請報告;(二)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章程或宗教場所管理制度;(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五)申請前度資金源及使用情況、公益非營利明細情況;(六)具資質介機構鑒證申請前計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具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度度檢查結論;(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其材料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效期五非營利組織應期滿前三月內提復審申請提復審申請或復審合格其享受免稅優惠資格期自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申請免稅優惠資格規定辦理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華民共稅收徵收管理》(簡稱《稅收征管》)及《華民共稅收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變化應自發變化起十五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再符合免稅條件應依履行納稅義務;未依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予追繳取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注銷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條第五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納稅申報表及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企業所稅》及其《實施條例》關規定免稅條件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稅;符合免稅條件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稅主管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程發現非營利組織再具備本通知規定免稅條件應及報告核准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核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管理許可權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合格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資格六、已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非營利組織述情況應取消其資格:()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檢或度檢查結論合格;(二)申請認定程提供虛假信息;(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逃避繳納稅款行;(四)通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服務變相轉移、隱匿、配該組織財產;(五)違反《稅收征管》及其《實施細則》受稅務機關處罰;(六)受登記管理機關處罰述第()項規定情形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內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述規定除第()項外其情形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五內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七、本通知自20131月1起執行《財政部 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關問題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廢止財政部家稅務總局20141月29[1
2. 如何獲得稅務機關認定的非盈利機構證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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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准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七、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368034.html
3.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是到什麼地方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回稅法實施條例》第答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
4. 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認定應滿足哪些
社會抄團體免稅收入如下:襲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
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5.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是指免什麼稅
流轉稅、所得稅、非營利組織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使用及其他經濟行為免徵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契稅
非應稅項目不用交稅,應稅項目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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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是免什麼稅
應該是免徵企業所得稅。
7.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機構有哪些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准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核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時廢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月29日[1]
8.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哪些情況下被取消
已認定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在以下情況下會被取消版認定資格。
根據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的規定,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9.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限是幾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版通知》(財稅〔2018〕13號)的規定權:「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