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軍烈屬優惠政策有什麼
【軍、烈屬的優待】
國家對軍烈屬的照顧:
軍屬、烈屬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予以減免。
農村義務兵軍屬的優待:
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鄉、鎮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優待,發放定期優待金、口糧和其他實物,代耕土地,減免提留等。
城鎮義務兵軍屬的優待:
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生活困難時由縣、市、區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義務兵家屬因疾病、災害等特殊情況生活發生臨時困難的,其所在鄉、鎮或工作單位應酌情予以補助,如難以解決時,可由縣、市、區政府在撫恤失業費內給予臨時補助。原為職工的義務兵,其家屬由當地民政部門按軍屬待遇給予優待。
未隨軍家屬的優待: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住房有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屬在農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規定,在宅基地、建築材料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並組織力量幫助修建。
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
對已隨軍的因公犧牲、病故軍官的遺屬,除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外,在軍官犧牲、病故後的6個月內,仍按軍官生前月薪發給遺屬,之後按規定標准發給月生活補助費。對未隨軍的遺屬,除由政府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外,還可從部隊領取軍人生前6個月的薪金,之後按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標准領取定期撫恤金。當領取定期憮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一般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時,由鄉、鎮人民政府酌情給予優待。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Ⅱ 海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待標准
中國退役軍人網整理如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含失蹤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役的軍官(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幹部)和士兵。保留軍籍的軍隊離休幹部按現役軍人對待。
(二)革命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
(三)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復員和退伍軍人兩部分人員。復員軍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准復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復員軍人對待。退伍軍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四)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其他親屬」是指軍人出生至十八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其他親屬自願或受託連續撫養軍人逾七年以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且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法律公證,由戶口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者。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承認和享受託養人待遇的不再變動。
第四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公民中經常進行國防教育 和尊重、愛護、支持人民軍隊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各市、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認真解決撫恤優待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實際困難,對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並按其死亡性質發給其家屬《革命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上述證書發給順序是: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下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四)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發給子女。沒有子女的,發給兄弟姐妹;
(五)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由民政部門根據死亡性質和軍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標準是:革命烈士為四十個月的薪金,因公犧牲軍人為二十個月的薪金;病故軍人為十個月的薪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發給順序是: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財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人,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妹未滿十八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第十二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放地的民政部:門憑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三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人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六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和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按照民政部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確定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民政部門一般不再辦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物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可予以補辦評殘手續,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申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沒有參加工作的,發給傷殘撫恤金;參加工作的或者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發給傷殘保健金。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全,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財政部規定的標准發給。
第十八條 參加工作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管理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其所在單位不應因某傷殘而解聘。必須解聘時,應徵得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同意。其生活低於當地職工生活水平的,經當地市、縣民政部門批准,可改領傷殘撫恤金。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省民政部門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原入伍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可以在原徵集地城鎮或配偶居住地城鎮。
(二)需要建房的,所需經費由安置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三)由農村遷往城鎮安置的,應允許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十八周歲的在學校讀書的子女)隨同遷居,並轉為城鎮戶口。
(四)符合招工條件的配偶和子女,可參加當地招工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五)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當地幹部的定量標准供應。
第二十條 分散供養的在鄉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享受離退休的革命傷殘軍人,由發給其離退休費的單位按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其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手杖、眼鏡等小型器械由當地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戶口轉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傷殘撫恤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按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
第二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從死亡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有關證件。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期家屬待遇為:
(一)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二)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後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定論後因傷回復發死去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撫恤。
(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另增發六個月的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辦理。
Ⅲ 現役軍人家屬有什麼優待政策
對下來崗失業、自謀職業自的現役軍人家屬,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當地人社部門免費提供人事代理、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或轉崗培訓等社會就業服務。
Ⅳ 軍屬享受什麼待遇
1.遇有元旦、春節和「八一」這樣的重大節日,各地一般都採取形式多樣的走訪慰問回活動,安排好軍烈答屬節日期間的生活。各地對在部隊立功受獎的義務兵一般都加發一定數額的優待金,作為獎勵。
2.遇有自然災害,國家尚未有針對軍屬的特殊照顧政策。各地在布置這項工作時,往往採取對包括軍屬在內的優撫對象採取優先照顧的措施,即「救災先救優」、「扶貧先扶優」等,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革命功臣的關愛。
3.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在確定保障標准時,優撫對象的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優撫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
Ⅳ 國家對軍屬有啥補助政策嗎
這個不是全國統一的,是要看你當地政府的財政情況而決定的
Ⅵ 軍屬5項優惠政策是什麼
國家沒有這樣的政策.地方都是根據自己單位的情況自己制定的土政策 一 離休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 ,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該為離休。具體說來,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二 內退 內退指沒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單位提前退休的人員,內退待遇由原單位負責。 三 離崗退養 是指未到法定退休人員,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但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其待遇有工作單位
Ⅶ 軍人軍屬享受哪些優待
現役軍人家屬創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上,具體稅收的優惠政策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其他優惠政策: 1、企業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現役軍人家屬; 2、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可享受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創業扶持、社保補貼等促進就業和減免稅收等優惠。 3、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在部隊發放現役軍人家屬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的基礎上,由駐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發放生活補助。享受貨幣化安置的現役軍人家屬不再納入就業安置范圍。 4、對下崗失業、自謀職業的現役軍人家屬,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當地人社部門免費提供人事代理、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或轉崗培訓等社會就業服務
Ⅷ 軍人家屬可以享受什麼樣的待遇
1、在政治上,義務兵家屬被優先推選各類先進。事實上這一點並不明顯。
2、在經內濟上,義務兵入伍容後的土地予以保留,義務兵服役期間家庭每年享受政府的優撫金,優撫金的多少,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掛鉤。
3、在社會上,義務兵家屬有軍屬、光榮之家的榮譽,有的地方在過節過年時要給義務兵家屬送對聯、禮品等。
Ⅸ 海南2019入伍的義務兵有沒有家屬優待金
周福斌應該是沒有的,因為服兵役這個是自願的。只有兩年退伍以後可能有退游一
Ⅹ 民政局對軍屬有什麼優惠政策
軍屬待遇包括:一是掛光榮牌。1978年12月,民政部《關於為烈軍屬掛光榮牌的答復》指出:「關於新年、春節期間為烈、軍屬和殘廢軍人掛光榮牌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局的意見,即:對革命烈士(包括病故、失蹤軍人)、革命軍人有直系親屬的和革命殘廢軍人應繼續掛光榮牌。」掛光榮牌是擁軍優屬的有效形式,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軍人軍屬的褒揚和關懷之情,從而激發軍人軍屬的光榮感和自豪感,應當長期堅持下去。二是走訪慰問活動。每逢元旦、春節和建軍節,多數民政部門都要走訪慰問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送去慰問金、慰問品以及黨和政府的關懷,了解並盡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三是享受有關福利待遇。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按照《兵役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個規定構建了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是將優撫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習慣稱謂,改稱為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二是義務兵家庭優待有兩種類型:貨幣形式即優待金、其他形式的優待;三是優待金的最低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從而使義務兵家庭享受到改革開放不斷帶來的豐厚成果;四是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般是民政部門)負責發給,資金渠道明確;五是義務兵不分城鄉入伍,其家庭一律給予優待,從而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則;六是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具體辦法,由此形成了各地規定的「百花齊放」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