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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注冊有什麼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 2021-03-04 20:39:09

⑴ 在北京注冊外資公司有哪些優惠政策

1.法定所得減免。對下列所得,免徵、減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貸款利率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5)除上述規定外,對於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需要給予所得稅減征、免徵優惠待遇的,由國務院規定。
2.企業減稅。下列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稅法第7條、細則第71條)
(2)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細則第73條)
(4)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細則第73條)
(5)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6)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7)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8)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3.生產性企業減免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2免3減的稅收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4.地方所得稅減免。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稅法第9條)
5.港口碼頭投資減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省級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6.海南特區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7.上海浦東新區投資減免。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投資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上海市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8.企業減免稅。下列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2~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服務性行業投資減免。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的;
(2)外資金融機構減免。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投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
(3)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9.出口企業減免。外商投資舉辦的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0.老市區企業減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條、細則第71條)
11.兼營業務減免。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業務的,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可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稅、減稅待遇。(國稅發〔1994〕209號)
12.兼營性企業減稅。對設在按稅法規定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減按15%或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4〕209號)
13.發包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不論經營者是本企業股東、雇員,還是其他企業或其他個人,也不論是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只要仍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從事各項商務活動,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公司服務費或個人勞務報酬或返還規定數額的收益,均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按稅法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並享受適用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5〕45號)
14.出租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出租經營,出租全部財產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不得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將部分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其稅收優惠按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國稅發〔1994〕209號文件的規定處理。(國稅發〔1995〕45號)
15.境外發行收入免稅。境外影視企業與中國影視機構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在中國境外發行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5〕136號)
16.人防工程投資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改造業務,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適用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規定。(財稅字〔1997〕121號)
17.企業合並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後,合並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餘期限一致的,合並後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並前各企業剩餘的定期減免期限不一致的,應區分不一致的業務所得,分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至期滿。(財稅字〔1997〕71號)
18.企業分立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後,對分立後的各企業,應分別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減低稅率及承續分立前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國稅發〔1997〕71號)
(1)分立後企業的生產經營符合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適用范圍的,凡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分立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至期滿;
(2)分立前的企業生產經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而分立後的企業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該分立後的企業可享受分立前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優惠。
19.企業股權重組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重組後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企業股權重組後,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0.企業轉讓資產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資產,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後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繼其原稅收優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

資產轉讓後,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1.船檢服務收入免稅。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入,從1996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35號)
22.展品銷售收入免稅。外國企業來華參展所銷售的少量展品,免徵所得稅。(國稅函〔1999〕207號)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減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國發〔1999〕13號)
24.中西部地區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准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
(國稅發〔1999〕172號)
25.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庫券所取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9〕818號)
26.飛機租金免稅。對中國民航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9年9月1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徵預提所得稅。(財稅字〔1999〕251號)
27.外國政府利息免稅。對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金融機構從中國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國政府與對方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應當免稅的,免徵所得稅。
28.延期付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商品、設備和技術,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對方國家買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徵所得稅。
29.價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購進技術、設備,其價款的本息全部以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或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而由賣方取得的利息,免徵所得稅。
30.外國銀行貸款利息減免。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中國國有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確需給予免徵或減征照顧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31.集裝箱租金收入免稅。對外國公司、企業將集裝箱租給中國公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32.租賃設備租金收入免稅。外國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設備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設備價款後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於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後的余額扣繳所得稅。
33.股息所得免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從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34.轉讓軟體所得免稅。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體不是採取使用權方式,對軟體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35.減免稅期限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應當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國稅發〔1995〕140號)
36.減免稅期限推延。外商投資企業於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生產經營期限不足6個月,企業選擇就當年獲利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可以推延於下一年度起計算。但如果企業獲利次年發生虧損,不得重新確定開始獲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計算減免稅的期限。(國稅發〔1995〕121號)
37.投資分回利潤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於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18條)
38.西部開發減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投資於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政策:(財稅〔2001〕202號)
(1)鼓勵類企業減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經省級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徵地方所得稅。
(3)新辦企業減免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202號)
39.追加投資減免稅。從2002年11月1日起,從事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財稅〔2002〕56號)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2002年1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規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2002年度後剩餘年限享受此項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回。
40.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稅收優惠。(國稅發〔2003〕60號)
(1)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國投資者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3月聯合發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並購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並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2)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經營期開始時間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時間,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②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③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當年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41.外商投資污水、垃圾處理「兩免三減半」優惠。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國稅函〔2003〕88號)
42.資產處置免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部及其所屬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其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

⑵ 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3、 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4、 在開發區內注冊、區內生產經營並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准執行。
5、在區內注冊並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⑶ 請問外資可以享受什麼稅收優惠

對於增值稅就別指望了.

這個就是退也是你們得先繳.繳完以後再給你們補貼.

對於營業稅地方上能否減免要看省一級的規定.

對於所得稅.你們的所得稅是國稅.這個要按國家的規定享受減免.

⑷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稅務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稅種優惠:

對外商投資企業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優惠:

外資企業帶動當地經濟開展,特別是上海市郊,增加當地地方財力的,當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稅財政40%以上的扶持。

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一樣的,企業所得稅,也予以財政扶持的40%以上。

四、其他特定項目的稅收優惠規定: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

(4)外資注冊有什麼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外資企業應繳納的稅種: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10個稅種。

⑸ 外資在中國投資如何才能免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資企業每一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6.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以及在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產設備。

7.《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過列的進口設備為電視機、攝象機、錄象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等。

8.對於外商投資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的,五年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對如下地區和產業實行長期減免低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從事港口碼頭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南寧市、北海市、梧州市、欽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憑祥市、東興市、合浦縣、蒼梧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北海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

A.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B.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天然氣);

C.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D.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E.醫療器械、制葯工業;

F.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G.建築業;

H.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I.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下列高新技術范圍內的企業:

A.電子與信息技術;

B.生物工程和新醫葯技術;

C.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D.先進製造技術;

E.航空航天技術;

F.現代農業技術;

G.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H.環境保護新技術;

I.海洋工程技術;

J.核應用技術;

K.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三)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五減五」。

3.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⑹ 外企在中國有哪些稅收優惠

外籍人員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列舉的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包括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以及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外籍人員在華期間有下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來華人員的免稅規定

1.外國來華專家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外國來華經濟專家、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2.外國援建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對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為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上述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對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生活津貼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6.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7.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符合規定標準的免稅。

8.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9.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外資、外企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近年來,下列稅收在內外資方面做到了統一。

1.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等從1994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4.《國務院關於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徵收辦法〉、〈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國務院令2008年第546號)規定,房產稅從2009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5.《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從2010年12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10號)規定,船舶噸稅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資、外企在華人員享有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第21號)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人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准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員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外字〔1980〕第48號)的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稅。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徵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徵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

⑺ 外資企業有什麼稅收優惠

外資企業有什麼稅收優惠?
北京天拓力行來為你溫馨解答:外資企業可與內資企業享有同等的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進出口業務可享受免抵退稅優惠。

⑻ 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

07年3月16日後設立的外資企業沒有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了。

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准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⑼ 上海外資企業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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