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來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源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規定: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㈡ 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專部有關稅收政策問屬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文件的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㈢ 安置特定人員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我市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安置殘疾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殘疾人用品優惠政策
(一)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二)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包括上肢矯形器、下肢矯形器、脊椎側彎矯形器),免徵增值稅。
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基本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次標准。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一、由民政、街道和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工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及以上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社會福利企業,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的標准,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及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徵營業稅。
㈣ 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專2003〕26號)文屬件的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㈤ 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1.自主擇業軍隊抄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3.為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含60%),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㈥ 企業安置轉業軍人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第六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5]1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僱工 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僱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的其他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93號
為更好地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的精神,現就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二、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對於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三、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從事下列行業的,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稅。
3、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4、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四、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 號)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通知》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通知》所稱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稱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五、上述優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予以退還。
㈦ 轉業軍人做生意有什麼優惠政策,那位知道的話請告訴一下.
為促進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第26號
文件有明確規定: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
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
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
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
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文件生效前已
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經按〔20
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
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該文件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徵
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為進一步走開新時期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路子,中共中央《中發[2001]3號文件》規定,團職幹部和營職幹部服役期滿20(以及相應的技術幹部)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主擇業的安置方式,2003年對條件做出了進一步的放寬。並規定了對自主擇業的優惠政策(前面所說內容)。但是從實行這項政策實行的情況來看,由於軍人經商的經驗等問題,這條路子走的並沒有達到國務院軍轉辦的期望,現正在探討2007年以後的軍轉安置辦法。因此,軍人轉業選擇經商還是應該慎重考慮的事。
㈧ 轉業軍人去哪申請稅收優惠
一、轉業幹部從事個抄體襲經營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而新辦企業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
㈨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開辦公司有什麼稅收優惠
根據《轉發財政抄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1093號文件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㈩ 轉業軍官自主擇業有何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版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權[2003]26號)文件的規定,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