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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合理享受高新稅收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27 13:39:44

『壹』 高新技術企業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至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即屬於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葯技術、航空航天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列不低於6%;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列不低於4%;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對於稅務部門來說,比較重要的指標應該是第3點、第5點,檢查中常用。

『貳』 高新技術企業哪些所得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現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根據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定地區減免稅優惠。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過渡期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
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4)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高新技術企業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叄』 高新企業稅收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哪些優惠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稅收優惠.

三.高新技術企業彌補虧損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的稅收優惠.

四.土地使用稅減征50%(不同省市優惠需要咨詢當地稅務局.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術企業是不能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的,但可以選擇放棄享受15%稅率的優惠(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計所得額徵收優惠.

其實,高新技術企業除了國家給予的便利,還可以同時申請享受地方性園區(Tel:I327)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通過注冊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遷移的方式入駐園區,獲得地方財政對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一定比例的(l935)稅收扶持.但前提是,入駐園區的企業必須與主體公司一樣取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方可以疊加享受,否則只能單一(987)享受園區政策.

園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40%-70%進行扶持.

2.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40%-70%進行扶持.

另外納稅大戶是可以一戶一議的,給企業的稅收扶持比例跟蹤企業的納稅整體情況進行調整.所有的稅率及優惠,以當地的園區實際政策為准.

『肆』 高新技術企業現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術企業現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

4、另外,各地還有地方性的不同的優惠和獎勵政策,比如:

蘇州工業園區: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新疆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企業最高可一次性獲得30萬元獎勵。

所有獎勵資金都實行專款專用的辦法,全部用於企業的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產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發活動。

(4)企業如何合理享受高新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屬於一種稅收政策,是指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至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註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

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註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

『伍』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如何享受

優惠政策

1、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於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後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國家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批准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辦理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將會是眾多政策性如資金扶持等的一個基本門檻。
3、國家級的資質認證硬招牌
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能減免企業所得稅,無論對於何種企業都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資質認證,對依靠科技立身的企業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於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4、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能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有力的資質,極大地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是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投標工程,都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5、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6、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7、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陸』 高新技術企業哪些所得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版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權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二)人才安居購房補貼。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每兩年推薦一位本公司的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

(三)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六)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

(七)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柒』 如何解讀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新政

近日,國家稅務局下發《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進行了解讀。
公告出台背景
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轉型升級,2016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配套文件《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文件」)作為與原《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稅收優惠管理性質的文件,其有關內容需要適時加以調整和完善,以實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和稅收優惠管理的有效銜接,保障和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為此,特製定本公告。
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註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註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則在期滿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於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於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如,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二)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范圍、程序和追繳期限
在《認定辦法》第十六條基礎上,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後續管理范圍。《認定辦法》出台以後,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優惠期間是否需要符合認定條件存在較大的爭議。經與財政部、科技部溝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所稱「認定條件」是較為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條件,也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期間的條件。因此,公告將稅務機關後續管理的范圍明確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和享受優惠期間,統一了管理范圍,明確了工作職責。
二是調整後續管理程序。此前,按照203號文件的規定,稅務部門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以追繳高新技術企業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告對203號文件的後續管理程序進行了調整,即,稅務機關如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三是明確追繳期限。為統一執行口徑,公告將《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的追繳期限「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明確為「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避免因為理解偏差導致擴大追繳期限,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要求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後,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均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對享受優惠的備案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進行適當調整。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涉及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職工和科技人員、研發費用比例等相關指標時,需留存享受優惠年度的資料備查。
(四)明確執行時間和銜接問題
一是考慮到本公告加強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是《認定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在有效期內。在一段時間內,按不同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將同時存在,但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並不一致。為公平、合理起見,公告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以妥善解決新舊銜接問題。即按照《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按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照20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廢止。
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為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以及相關稅收規定,現就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妥善保管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6年1月1日以後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同時廢止。

『捌』 高新技術企業能否同時享受兩種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能同時享受兩種稅收優惠政策,理由如下:
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專科技服務業發展屬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

『玖』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相比較,在促進科技創新上的政策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的執行范圍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僅限於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法將該項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
二、新法新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三、技術轉讓所得稅起征點明顯提高。新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二)「兩免三減半」。原深圳特區以內,2008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每兩年推薦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准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價補助32平米,同時各區政府配套補貼總額的10%(合計70萬左右)。
(四)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七)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如:龍華新區20萬,寶安,羅湖各10萬。
(八)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九)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備條件,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業認定是申請各級相關政府資金的必備條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業可優先獲得辦公及工業用地的獲批。
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認定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企業自我評價、注冊登記。企業對照《認定辦法》中的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注冊登記,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
(二)企業准備並提交材料。企業需將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等。
軟體企業享受優惠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明確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資料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軟體企業享受優惠須符合以下條件
軟體企業是指以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其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是除符合上述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軟體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可享下列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符合前述條件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匯算清繳時要提交備案資料明細表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軟體、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符合條件的企業,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資料准備好,每年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就好了!
多項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財稅〔2016〕49號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