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招用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稅收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四、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六、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1)殘疾人在公司就業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2. 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3. 殘疾人在企業就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政府的優惠政策是設立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對使用殘疾人員數量有一定要求,並且專殘疾務工人屬員在企業內同工同酬。每年須經民政、稅務等上級部門的審驗,達標才能享受政策優惠。
企業裡面對殘疾人員崗位,以能勝任為主,不受歧視。
4. 殘疾人就業 企業稅收有什麼優惠
目前我國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流轉稅版: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權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限額: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加計扣除滿足下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5. 殘疾人就業,交納社保有什麼優惠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5)殘疾人在公司就業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國家對於殘疾人的優惠政策: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2、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3、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6. 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招收殘疾人工作,用人單位在稅收有什麼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
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整理。
(6)殘疾人在公司就業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公司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不用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參考資料: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網路
7. 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你好!
政府對扶助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呢?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那麼,政府對扶助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呢?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工商、衛生、公安、房管、勞動、城管、文化等部門減半收取有關規費,並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從事商業經營的,如營業額較小,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徵增值稅。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對各類殘疾人工療傷,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減免稅收和管理費。
盲人就業仍以個人私營和組織起來從事保健按摩為重點,飯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等有關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另外,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人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國稅部門對生產銷售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經批准免徵增值稅;對殘疾人工商戶從事其他經營所取得的應征增值稅的收入,按適用稅率(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地稅部門對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員個體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個體工商管理費、個體協會會員費予以酌情減免。
殘疾人個體工商戶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縣長本以及申請減免報告書直接向當地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批准後予以減免。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發布時間:2007-12-27
發布時間:2007-12-27
各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以文號簡稱)、《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下以文號簡稱)下發以來,省局陸續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對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過渡期中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問題
(一)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業(經省國稅、地稅、民政部門共同認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間,雖未為殘疾人辦理繳納「四險」,但符合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五條其他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直接提出退減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後,按照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辦理退減稅。
(二)原有福利企業在2007年10月1日前,經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要求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從2007年10月1日起繼續享受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業在2007年10月1日以後,經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要求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從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次月起,享受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經過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的原有福利企業,其自2007年10月1日至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的當月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待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新辦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問題
新辦福利企業在取得民政部門的資格認定後,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從稅務機關審批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審批問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財稅〔2007〕92號、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規定,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屬於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由縣級稅務機關進行審批、稅政部門具體辦理。
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自強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