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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26 00:39:08

『壹』 安置殘疾人就業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調動社會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國家對安置殘疾人單位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促進了殘疾人就業。
一、稅收優惠政策內容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1、對安置殘疾人(「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即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3、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4、兼營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5、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 6、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企業所得稅 1、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增值稅、營業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由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後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於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三、應注意的事項 (一)申請減免稅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不需提供);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退稅減稅辦法 1、增值稅和營業稅 (1)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2)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本年度以後月份減征。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3)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並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當月起計算。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貳』 殘疾人就業 企業稅收有什麼優惠

目前我國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1. 流轉稅版: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權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限額: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 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加計扣除滿足下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叄』 企業收殘疾人作員工有什麼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可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和增值稅/營業稅稅收優惠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註: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規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相關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1、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
3、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三、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相關的營業稅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1、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3、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註:涉及須分別核算和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兼營行為,企業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1、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資料來源: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政策執行的時間: 2007年7月1日起
2、《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肆』 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伍』 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你好!
政府對扶助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呢?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那麼,政府對扶助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呢?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工商、衛生、公安、房管、勞動、城管、文化等部門減半收取有關規費,並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從事商業經營的,如營業額較小,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徵增值稅。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對各類殘疾人工療傷,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減免稅收和管理費。
盲人就業仍以個人私營和組織起來從事保健按摩為重點,飯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等有關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另外,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人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國稅部門對生產銷售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經批准免徵增值稅;對殘疾人工商戶從事其他經營所取得的應征增值稅的收入,按適用稅率(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地稅部門對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員個體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個體工商管理費、個體協會會員費予以酌情減免。
殘疾人個體工商戶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縣長本以及申請減免報告書直接向當地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批准後予以減免。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發布時間:2007-12-27
發布時間:2007-12-27
各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以文號簡稱)、《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下以文號簡稱)下發以來,省局陸續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對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過渡期中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問題
(一)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業(經省國稅、地稅、民政部門共同認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間,雖未為殘疾人辦理繳納「四險」,但符合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五條其他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直接提出退減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後,按照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辦理退減稅。
(二)原有福利企業在2007年10月1日前,經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要求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從2007年10月1日起繼續享受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業在2007年10月1日以後,經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要求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從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次月起,享受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經過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的原有福利企業,其自2007年10月1日至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的當月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待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新辦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問題
新辦福利企業在取得民政部門的資格認定後,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從稅務機關審批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審批問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財稅〔2007〕92號、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規定,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屬於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由縣級稅務機關進行審批、稅政部門具體辦理。
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自強不息

『陸』 企事業單位僱傭殘疾人有什麼優惠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財稅〔2016〕52號):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6)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什麼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享受優惠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3、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5、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8、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②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③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9、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①《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②《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③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註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④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柒』 企業招用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稅收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四、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六、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7)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什麼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捌』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上有什麼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閣上的優惠政策有: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專戶,實行由稅務機關屬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