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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資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24 15:42:19

㈠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 目前還能享受的優惠政策的有哪些

目前所得稅優惠都是按照類別,不在區分內外資了。在所得稅方面外資沒有特殊。優惠具體看從事什麼行業、所處地理位置(如西部大開發)。

㈡ 外國企業在中國有什麼優惠政策

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資企業每一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6.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以及在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產設備。

7.《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過列的進口設備為電視機、攝象機、錄象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等。

8.對於外商投資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的,五年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對如下地區和產業實行長期減免低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從事港口碼頭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南寧市、北海市、梧州市、欽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憑祥市、東興市、合浦縣、蒼梧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北海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

A.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B.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天然氣);

C.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D.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E.醫療器械、制葯工業;

F.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G.建築業;

H.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I.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下列高新技術范圍內的企業:

A.電子與信息技術;

B.生物工程和新醫葯技術;

C.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D.先進製造技術;

E.航空航天技術;

F.現代農業技術;

G.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H.環境保護新技術;

I.海洋工程技術;

J.核應用技術;

K.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三)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五減五」。

3.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㈢ 外資在中國投資如何才能免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資企業每一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6.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以及在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產設備。

7.《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過列的進口設備為電視機、攝象機、錄象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等。

8.對於外商投資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的,五年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對如下地區和產業實行長期減免低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從事港口碼頭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南寧市、北海市、梧州市、欽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憑祥市、東興市、合浦縣、蒼梧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北海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

A.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B.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天然氣);

C.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D.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E.醫療器械、制葯工業;

F.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G.建築業;

H.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I.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下列高新技術范圍內的企業:

A.電子與信息技術;

B.生物工程和新醫葯技術;

C.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D.先進製造技術;

E.航空航天技術;

F.現代農業技術;

G.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H.環境保護新技術;

I.海洋工程技術;

J.核應用技術;

K.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三)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其中,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五減五」。

3.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㈣ 請問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有哪些

1、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按15%徵收;3%地方所得稅免徵;
2、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等能源、交通建設企業,從獲利年度算起,第一年開始直至第五年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開始至第十年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到期滿後的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了當年一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稅率徵收,先進技術型的企業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徵收;
4、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之後三年減半徵收;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後,不論該企業之前的年度是否有享受過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該項目所獲利潤三年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8、國家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獲得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的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的兩年之內,由我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的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
9、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2年免徵、6年減半徵收;重點軟體企業實行5年免徵、5年減半徵收,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來給予補貼;重點軟體企業若當年未享受減免優惠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㈤ 關於中外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所得稅方面:

在08年前設立三資企業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不過隨回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答的實施,已取消了三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超國民待遇是指在同樣的經營環境下,三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比國內的內資企業還要優惠,優越於國民的待遇)

增值稅方面:


其他地稅稅種:


基本內外資都平等地,沒有什麼較內資企業而獨有的優惠政策。

如果你去內地投資且投資總額大,或許能得到地方上允諾的一些優惠。

㈥ 中外合資最新有什麼優惠政策,可以減免稅。。

中外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的地方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農業稅5年。
<四>外商投資本規定重點鼓勵產業中的項目,其實際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可享受不超過該企業上繳增值稅10%的財政補貼。
<五>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屬於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項目除外)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成投產之月起,暫緩徵收資源稅5年;綜合開採回收共、伴生礦產的,減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在依法勘查區域內探明可供開采礦床的地質勘查費用,在該礦床進入商業開采後,可作為遞延資產,稅前逐年分期攤銷。
<六>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自用房產,自生產、經營之月起,免徵城市房地產稅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城市房地產稅。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成投產之月起,在開發經營期前5年,暫緩徵收土地增值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月起,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10年。
<八>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鎮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可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開發除外)。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免繳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對本規定重點鼓勵的產業,第6年至第10年免繳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
<十>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免繳25%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營期在30年以上的,免繳3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使用城鎮規劃區外的非宜農荒地、荒山的,免繳4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規定重點鼓勵的產業,採取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且經營期在30年以上的,免繳3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實行掛帳,自生產、經營之月起5年內分期付清。
<十二>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可將土地資產折價作為國家股投入。
<十三>從事本規定重點鼓勵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可按當地地價的低限予以出讓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後,也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後需繼續使用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可以續期使用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在新疆境內舉辦企業,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的項目,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政策。
2、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除工本費外,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標准有幅度的,以低限為基準減半收費,無幅度的一律減半收費。
4、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交納的各項費用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
5、對引進外商投資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可按實際到位資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適當傭金或獎金。
6、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滿1年後,按實際進資額計算,
每10萬元可在投資所在地、州、市為本企業職工或投資者的親屬安排一個城鎮戶口指標。
http://wenku..com/view/49cd480ef12d2af90242e631.html?from=rec&pos=0&weight=33&lastweight=3&count=5
http://wenku..com/view/55dfd075f46527d3240ce031.html

㈦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上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外商稅收,地區優惠,投資優惠等。
一、稅收優惠
1、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3、 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4、 在開發區內注冊、區內生產經營並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准執行。
5、在區內注冊並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優惠
1、 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實行彈性地價。
2、 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准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項目一定范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並在出讓地價上享受優惠。
4、 對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資到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可以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土地出讓價可按現行地價減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按政府指導價本市級留成部分優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優惠5%。
6、 對內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與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稅收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界所得稅。
2、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和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地區優惠
1、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①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②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4、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五、投資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夜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賣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和利息;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墊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申請批准,可以免徵所提稅。
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開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官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山東省有濟南、青島、威海、濰坊、淄博五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三、再投資退稅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構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百分之四十。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四、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從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品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務院國發[1993]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施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以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㈨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的介紹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外商稅收,地區優惠,投資優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