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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舊動能轉換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 2021-02-20 02:26:59

Ⅰ 中國電子商務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內容

從交易規模、從業人員等方面確立三大發展目標:確立202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40萬億元、網路零售總額10萬億元、相關從業者5000萬人的三大發展目標。

一方面電子商務要全面融入國民經濟各領域,推動形成全球協作的國際電子商務大市場,成為經濟增長和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動力。

另一方面,電子商務要全面覆蓋社會發展各領域,成為促進就業、改善民生、惠及城鄉的重要平台。

(1)什麼是新舊動能轉換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營造寬松發展環境

1、降低准入門檻。全面清理電子商務領域現有前置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國務院審改辦,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簡化注冊資本登記,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改革。

2、合理降稅減負。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加快推進「營改增」,逐步將旅遊電子商務、生活服務類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

3、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研究鼓勵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境內上市等相關政策。

Ⅱ 政府出台哪些環保支持政策

1、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

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後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

4、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環境標准方面還制定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89)、《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等。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Ⅲ 有哪些與新舊動能轉換相關的稅收政策

支持和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業改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15]5號)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執行以下稅收政策:(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財稅[2003]183號)
2.支持企業重組。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並、企業分立等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財稅[2009]59號)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15]5號)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3.支持企業優化股權結構。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4.支持企業資產劃轉。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選擇按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14]109號)
5.承受破產企業資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財稅[2015]37號)
6.支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財稅[2015]41號)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4]116號)
7.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14]84號)
二、新技術
8.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加計扣除。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7]34號)
9.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對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所有權和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財稅[2014]116號)
10.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財稅[2014]116號)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5]63號)
11.支持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由於技術進步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按有關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
三、新產業
12.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4]59號、財稅[2016]108號)
13.鼓勵服務貿易創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減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據實稅前扣除。(財稅[2016]122號)
14.支持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5.支持企業從事重點項目建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6.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2]27號)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財稅[2015]6號)
17.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09]65號)
18.支持企業購置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9.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企業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稅[2017]18號)
20.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繳納義務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財稅[2016]12號)
21.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14]85號)
22.扶持企業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凈所得。(財稅[2009]30號)
23.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0]110號)
四、新業態
24.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財稅[2015]116號)
25.鼓勵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財稅[2017]39號)
26.支持金融企業發展。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政策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5]3號)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5]9號)
支持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 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和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 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17]22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7.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在售後回租合同期滿後,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五、新模式
28.鼓勵股權激勵。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6]101號)
29.鼓勵技術入股。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財稅[2016]101號)
30.鼓勵企業上市。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財稅[2015]101號)
31.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
32.支持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財稅[2016]45號)

Ⅳ 稅收優惠政策再加碼 減稅紅包有多大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的基礎上,繼續出台多項降費舉措,預計每年可再減輕企業負擔2830億元,合計全年為企業減負超過1萬億元。今年以來,國家持續推出減稅降費措施,讓企業輕裝上陣,成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我國競爭新優勢的重要舉措。就在國務院出台多項降費舉措的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出通知,將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近幾年來,國家對小微企業減稅措施持續加碼,僅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就先後從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到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直至50萬元,這些減稅措施的支持力度有多大?對小微企業發展有哪些促進作用?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和企業。
稅收優惠從「頂格」到「破格」,小微企業一路受關照
「我們企業一路走來,每一步都踩對了點,得到了稅收優惠政策的關照。」山東淄博匯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勇介紹,去年創業之初,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便達到了22萬元,當時正好趕上國家將減半徵收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30萬元,所以順理成章地享受到了這項優惠。
「今年隨著企業業務做大,眼看要超出享受優惠的上限了,結果國家現在又把上限提到50萬元,我們又享受到了新的優惠。」王勇說。
50萬元是什麼概念?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也就是說,對於小微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已經是「頂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提高到50萬元,相當於「破格」,把小微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擴大到了一些中小企業,這對很多企業是一個意外之喜。
「從30萬元的『頂格』,到此次再度『破格』提升到50萬元,體現了國家對小微企業的重視和支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介紹,小微企業多是勞動密集型行業,是穩定國家經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載體,也是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重點關照的對象,這些政策的出台會進一步增強國內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心,產生積極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
數據顯示,2012年至2016年,受益於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斷擴圍,約有1500萬戶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減免所得稅近700億元,近3年來的減免稅額平均年增長率達38%。
從30萬元擴大到50萬元,小企業減稅超5萬元
「稅收優惠政策讓我們節省了12000多元的稅款,這對我們這樣的小公司來說,意味著近兩個月的純利潤。」山東寧陽飛宇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高建民告訴記者。
小微企業多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同樣的資金投入,小微企業可吸納就業人員平均比大中型企業高出4到5倍。從絕對份額來看,小微企業是解決我國城鎮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就業問題的主渠道。
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合眾氣體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工業氧、醫用氧、金屬焊割氣等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像我們這樣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的企業,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無法與大企業比擬,特別需要國家減稅政策的支持。」企業財務辦稅員向彬彬算了一筆賬,公司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36.5萬元,應繳納所得稅9.13萬元,若按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司只需要繳納所得稅3.65萬元,相較於之前減稅5.48萬元。
「對於只有10多名員工的小企業來講,這5萬多元可以用來提高公司技術人員的福利待遇,將人才留在本地,讓企業獲得長遠發展的動力。」向彬彬說。
據統計,2016年宜昌市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50萬元之間的企業有82戶,應納稅所得額合計3179.15萬元,如果按照擴圍後的稅收優惠政策,預計減稅476.87萬元,戶均減少企業所得稅5.82萬元。
「小微企業是創新創業的重要載體,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減稅減在小微企業身上,受益的卻是整個社會,會帶來經濟發展和就業增加等多重效益。」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胡怡建認為,在經濟轉型期,對小微企業採取扶持的政策,有利於加快新舊動能轉換,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通過政策的引導,小微企業在吸納就業、鼓勵創業創新、破解轉型難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很好發揮。
77項減免稅全覆蓋,納稅信用能換貸款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月,我國針對創業就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77項稅收優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來,新出台了67項稅收優惠,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比如,就小微企業而言,除了將所得稅優惠政策提高到50萬元外,我國還將暫免徵收增值稅的標准由月銷售額2萬元提高至3萬元,合計每年36萬元。營改增過程中,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以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從5%的營業稅直接降低為3%的增值稅,稅負降低40%以上。
為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力度。比如,對專門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給予增值稅優惠。
為幫助企業「廣納賢才」,對大學生創業和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企業,可以限額抵減增值稅;對於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吸納科技骨幹人才的非上市公司,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於獲得國家級、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科研人員所獲得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為幫助企業營造「創業氛圍」,國家對於專門從事孵化創業創新企業的大學科技園、科技孵化器,免徵出租房產、孵化服務收入的增值稅,提供給孵化企業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當然,支持小微企業的政策遠不止減稅方面。2015年以來,稅務總局與銀監會聯合開展「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活動,以企業納稅信息為基礎,為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渠道。今年,「銀稅互動」合作范圍將在所有縣域鋪開,並將「銀稅互動」受惠群體由納稅信用A級企業拓展至B級企業,幫助更多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題。(吳秋余 李麗輝)

Ⅳ 濰坊市財政局都有哪些部門

濰坊市財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調研室牌子)。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維穩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開展財稅政策調研和財政工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牽頭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社會保障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市財政人才隊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綜合科(掛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科牌子)。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深化財稅改革相關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全市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承擔自然資源與規劃、林業、生態環境、彩票發行、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促進資源節約、資源勘探、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海洋、測繪、林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海域海島、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開展非稅政策績效評價,非稅收入變化情況分析工作。承擔彩票管理相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承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具體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法規稅政科。審核上報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建議,組織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擬訂法治財政建設實施方案,承擔法治財政建設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核其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參與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推進全市財政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研究提出實施全市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承擔市級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管理工作。開展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稅源調查、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分析工作。負責全市稅收保障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完善稅收征管政策措施。
(五)預算科。研究提出全市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全市中期財政規劃。組織審核、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組織市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政府債務預算(計劃)的編制、審核、批復、調整等工作。牽頭市級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增收節支、平衡預算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牽頭市級部門支出標准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市對縣市區的財政體制改革、轉移支付和預算管理指導工作。
(六)國庫科。組織全市財政預算執行分析和市級預算執行、監控以及分析預測。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擬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財政國庫。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市級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管理市級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市級財政國庫資金調度,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牽頭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科。擬訂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制定全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負責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合同備案和采購方式審批工作。組織編制市級購買服務計劃。負責對政府采購活動以及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承擔政府采購信息管理、投訴處理、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指導縣市區政府采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承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藝術中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市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對口支援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政策。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
(九)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和政法經費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開支標准和定額。參與擬訂公務用車政策以及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擬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經費的相關政策措施。牽頭擬訂人才發展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才工作經費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十)教科文科(掛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科牌子)。承擔教育、科技、宣傳、文化和旅遊、體育、廣電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產業政策及有關制度。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推進教科文相關領域資金管理機制改革。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職責具體事項,負責所監管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並對所監管企業進行考核。
(十一)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醫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牽頭承擔全市農民工就業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及財政有關工作。
(十二)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負責牽頭推進財政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擬訂財政支農、財政扶貧等相關領域財政政策,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等涉農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分配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承擔涉農補貼管理工作。參與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工商貿易科。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大數據、投資合作促進、貿易促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產業政策研究,擬訂支持工業轉型升級、大數據產業發展、服務業發展、民營經濟發展以及外經貿和內貿流通等相關領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等方面的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
(十四)資產管理科。研究提出相關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牽頭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國企國資改革相關工作。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匯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一分析。參與擬訂市財政局履行有關國有資產(資本)出資人職責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
(十五)金融科。擬訂全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關財政政策。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擬訂全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研究和擬訂地方金融宏觀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體制改革等相關政策。開展財稅領域涉外交流與合作。牽頭擬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國有金融資本監管科。擬訂全市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政策、制度。負責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承擔產權登記、國有資本流轉等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運行質量監測工作。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以及改制、上市、資本金變動方案。編制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監督相關金融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市財政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金融企業股權董事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提出有關股權董事、財務總監等委派人選建議。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報告。起草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報告。
(十七)政府債務管理科。組織擬訂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政策和辦法。負責全市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組織編制全市和市級政府債務預算(計劃)並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承擔地方政府債務還本付息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擬訂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政策措施,評估、預警和監控市、縣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承擔政府融資平台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考核市以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財政監督和預算績效管理科。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受省財政廳委託對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擬訂財政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財政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研究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辦法,牽頭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推進預算績效指標及標准體系建設,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以及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和專家咨詢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牽頭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指導縣市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引導基金管理科。研究擬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運作政策、制度,提出市級政府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對市級政府引導基金的經營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市級政府引導基金收益安排建議。對縣市區政府引導基金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會計科。組織實施各類會計制度。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會計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計高端人才的選拔、培養與跟蹤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負責有關行業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