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舊設備出售開多少稅點增值稅普通發票
簡單說一點,就是原來購進時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置時按照適用稅專率(17%)徵收增值稅;如屬果購進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謂的稅點就是稅率或徵收率。
下面是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貳』 稅法:關於轉讓舊設備
轉讓2008年以前購買的設備出售時,增值稅(銷項)按4%減半徵收,是由於2008年以前固定資產回不允許抵扣,2009年1月開始答才允許抵扣的。
所以計算2008年以前購入的舊設備出售時的銷項稅,不用價稅分離,直接用出售價乘以稅率,即4%/2=2%,一般納稅人是4%減半,小規模納稅人直接2%。
『叄』 轉讓舊設備如何納稅問題
關於轉讓舊設備的納稅問題,我們咨詢了一些稅務工作人員的意見,得到的答復不太一致。有的認為不存在增值問題,故不需繳納增值稅;有的認為應繳17%增值稅;有的認為應繳納5%交易稅。
『肆』 營改增後舊設備出售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為確保全縣營改來增納稅人源5月1日能順利開出增值稅發票,6月1日順利進行納稅申報,我局推出一系列特色服務,如開通「營改增」辦稅綠色通道、增設「營改增」領票窗口等,實現了「票種核定—納稅人檔案建立—稅控設備發行—發票領用」四個環節的集中辦公,簡化了票種核定申請表的填報種類等相關流程,全力為「營改增」納稅人提供」一站式「的納稅服務。
『伍』 銷售舊貨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納稅人銷售舊抄貨,按襲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參考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
《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
(5)轉讓舊設備優惠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一、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陸』 舊設備出售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舊設備出售增值發票稅率多少,也要看設備之前購買有沒有抵扣增值稅而定的。
『柒』 出售舊設備要交什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抄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因此若該固定資產不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仍應按照適用稅率17%徵收增值稅。
『捌』 轉讓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怎麼發票稅率是多少
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種情況: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由於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費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玖』 出售舊設備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回
從價計稅情答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拾』 轉讓使用過設備的稅率2%發票怎麼開
轉讓使用過設備的稅率2%發票,屬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去稅務局代開;也可以讓稅務局維護上該項發票開票許可權,然後自行開具。
擴展閱讀: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例:2013年12月,某小規模納稅人將一台已使用過的設備進行了銷售,取得價款20600元。該小規模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2008年1月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設備一台,取得價款104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04000÷(1+4%)×4%÷2=2000(元)。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由於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費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2010年1月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設備一台銷售,取得價款117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一台2009年10月購進的應征消費稅汽車轉讓,取得價款104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04000÷(1+4%)×4%÷2=2000(元)。
(四)購進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的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納稅人將購進的固定資產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應計征增值稅,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同時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還要區分固定資產購進時間、進項抵扣情況作具體判斷,選擇相應的稅務處理辦法。
例:某生產企業將2011年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設備一套無償調撥給關聯企業,該設備無法確定銷售額,賬面凈值為100萬元。該納稅人發生了無償贈送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由於沒有市場銷售價格,應以賬面價值作為銷售額,同時該設備為已抵扣進項稅額,應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該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100萬×17%=17(萬元)。
(五)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由於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如果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明顯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明確此類情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1年1月購入固定資產設備一台,該納稅人於2013年3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月將2011年1月購入的設備轉讓,取得含稅收入10400元,則該納稅人該筆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自來水公司,選擇簡易辦法徵收,2014年1月銷售2013年購進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取得含稅收入10400元,則該納稅人該筆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次銷售涉稅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使用後再次銷售,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涉稅處理。如果該固定資產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於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納稅人仍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為2009年1月1日以後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則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售後回租業務固定資產涉稅處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對於售後回租業務出售資產的行為不需要作增值稅稅務處理。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例:某運輸企業,2012年12月「營改增」試點後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月將2台運輸汽車轉讓,其中A汽車為試點前購進,銷售價款為10400元,B汽車為試點後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銷售價款為117000元,A汽車應納增值稅為10400÷(1+4%)×4%÷2=200(元),B汽車應納增值稅為117000÷(1+17%)×17%=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