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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新區企業有什麼優惠

發布時間: 2021-02-16 21:02:25

1. 高新技術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稅率優惠
1.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 對於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的高新技術企業,就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按照25%的法定稅率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3.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又符合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選擇適用15%稅率或25%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二)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含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扣除類稅收優惠政策
1. 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2.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3.儀器設備加速折舊(對生物葯品製造業等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以及對所有行業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境外所得計算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五)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關的特殊優惠
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
財稅〔2015〕116號
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參照所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有全國性優惠政策和地方性優惠政策:
一、全國性優惠政策
1、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還企業。出口額占其銷售總額70%以上的,仍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5個百分點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返還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需的各項費用。上述企業投入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應逐年增長,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二、地方性優惠政策(各地情況有所不同,這里舉例說明)
1、深圳市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性補助5萬元,重新認定企業獎勵性補助3萬元。
2、鹽田區
本區企業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30萬元獎勵;非首次通過認定的,給予20萬元獎勵。
3、龍華區
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龍華區未獲得過認定獎勵的給予30萬元獎勵,已獲得過認定獎勵的給予20萬元獎勵。
4、煙台市
對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請並獲受理的入庫企業,給予10萬元研發費用補助,首次認定的高企給予30萬元補助。煙台高新區獎勵十萬,萊陽獎勵十萬,其他縣市區還有不同程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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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1、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40%(非高新企業要交25%,高新企業只內需交15%).
2、經費的容資助:
1)研發經費的資助
2)創新經費的資助
3)各行業專項資助資金的申領
4)高新技術企業需貸款的,國家優先無息、貼息貸款。
5)高新技術企業是公司上市的一個重要環節。
3、企業用地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入住高新科技園,享受國家房租水電的
補貼。
2)產業園: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產業園國家優先、優惠批復,予以
政策支持。
3)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具有申請保障福利房名額。

4.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

研發費用可用來抵稅,而且抵稅比例比普通企業高75%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將研發費用的175%在稅前進行扣除,減少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范圍內。

(4)哈爾濱新區企業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認定條件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聯合發布了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准如下: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 現在對於新注冊的企業,國家有什麼優惠扶持政策

這個各抄地政策略有不同襲 以上海閔行為例:現都是實行兩免三減半.如果貴公司能申請下來高新的話就可以享受百分之15的稅率. 以杭州為例,企業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服務業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具體如何享受,建議你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6.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優惠10%
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10%,按照15%徵收(非高新技術企業為25%)。例如:你的企業凈利潤是100萬,非高新企業需要繳納25萬的企業所得稅,而高新企業需要繳納15萬。
2、研發費用可用來抵稅,比例比普通企業高75%!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將研發費用的175%在稅前進行扣除,減少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范圍內。
3、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用加速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4、免徵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要條件
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6、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具體補貼金額由各地而定)
7、國家級的資格認證
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非常好的品牌影響力。
微略會根據企業情況梳理研發人員結構,協助該完善相關研發人員證明材料,調整優化申報方案。經過合理化調整後,幫助該企業成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7. 最新福利企業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7〕67號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征管辦法明確如下:
一、資格認定
(一) 認定部門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 認定事項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對前項所述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備安置殘疾人的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真偽,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進行審核。
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分別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三)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則本條第(一)項前兩款所述單位可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二、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出具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四)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內部傳遞到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 92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以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減免稅審批部門對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僅作書面審核確認,但在日常檢查或稽查中發現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有誤的,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等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處理。
如果納稅人所得稅屬於其他稅務機關徵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批意見抄送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五)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本條(二)、(三)項減免稅申請時,可就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等問題,請求當地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審核認定。
三、退稅減稅辦法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以後月份減征。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本年度減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減征。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並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
(二)所得稅
1.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2.原福利企業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凡符合原福利企業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仍可按原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按規定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徵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按規定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減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
3.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次政策調整情況,按有關規定調整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數額。
四、變更申報
(一)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按本通知第一、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
(二)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監督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並會同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採取一證多用或虛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規定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經查證屬實,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騙取的稅款,並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 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當建立專門管理台賬。在征管軟體修改前,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要建立專門管理台賬,動態掌握納稅人年度退、減稅限額及殘疾人員變化等情況。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的溝通,逐步建立健全與發證部門的信息比對審驗機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協調、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適用原政策的納稅人,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8. 新開辦的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新勞動服務企業所抄得稅優襲惠的稅收政策是什麼呢?

新成立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在三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方法是:

在新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審批,由主管稅務機關可免徵所得稅三年。安置失業人員的比例計算公式:

年安置失業人員的比例=在安置失業人數÷(原企業的員工總數+放置失業人數)×100%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佔30%以上的原員工總人數,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減半徵收所得稅兩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如下:

然後放在失業人數比例=年放置在原有的失業人數÷員工總數×100%

3。享有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下崗職工,失業,富餘人員,農民人員,釋放兩名工人人員。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包括員工在企業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和退休工人的就業總數。

9. 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出來了好多。

10. 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新辦企業政策稅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稅優惠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版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權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一般居民企業25% 小型微利企業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10% 。
2、增值稅
月銷售額3萬元(季9萬元)及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同時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稅。
3、印花稅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4、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新創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4-5年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5、殘保金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