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網購平台 » 材料二作為新生事物網上購物方便快捷
擴展閱讀
寧波奧德賽優惠價格 2021-03-15 14:26:02
丹尼斯購物卡能掛失么 2021-03-15 14:25:58
淘寶購物指紋驗證失敗 2021-03-15 14:24:44

材料二作為新生事物網上購物方便快捷

發布時間: 2021-02-14 06:37:57

㈠ 求一篇電子商務系論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這是我的網路空間上的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這里有很多電子商務的論文,

淺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帶來快捷、方便、廉價等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如:網路廣告主體不確定 、虛假廣告責任承擔、即時過程中的侵害及消費者網路隱私的保護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B2C 網路廣告 即時過程 網路隱私
緒 言

新世紀的曙光照出了一條光輝的道路,人們坐在信息時代打造的「飛船」里,遨遊於網路虛擬的空間。互聯網的出現給傳統的商業方式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電子商務應運而生,成為了時代的寵兒。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交易的方式。[1](P11) 這個互聯網路是指Internet網和企業間的區域網。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種方式,因為本文
是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與消費者通過internet網進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聯網路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數字元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形式出現在當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現為在對其外部特徵經數字化處理以後再通過網路節點終端的顯示裝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交易對象面前;[2 ](P13)整個商業行為幾乎都是通過數字元號來完成,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建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生活中,電子商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著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鑒於此,建立和維護能夠滿足電子商務運行和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保護消費著權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對網際網路過早進行規范會冒著煙的風險,即歪曲市場已修正它們,然而卻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補償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時,既不要忘記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又要保持適應商業實踐和技術快速發展的靈活。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網路廣告、即時交易過程、網路隱私等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現筆者試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取得解決之道。
一、網路廣告的基本問題
網路是新興媒體,具有獨特的互動性、反應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點。[4](P227) 越來越多的商家看重這一資源,投入大量的金錢在互聯網上為其產品作宣傳。當即消費者進入某網站主頁,就會閃出一個或多個視框,其內容大多是某種商品的宣傳資料。互聯網上為商品做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頁眉,大多在網頁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橫幅,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又如:關鍵字或按鈕,通常會放在相關產品內容旁邊,當您選擇點擊這些按鈕時,您就會被帶到該產品的主頁里。[5](P228)
網路上的商品宣傳能稱作廣告嗎?目前,在我國不論是從立法上,還是理論界,都尚無定論。傳統的廣告都是通過一定媒介形式傳播的,《廣告法》也只規定了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三種媒介。因此,關鍵是要看互聯網能否稱作媒介。《現代漢語詞典》中規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雙方發生關系的人或事物。」筆者認為,互聯網以其強大的視覺、聽覺功能將身處各方的人們緊緊吸引住,使他們之間產生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就包括買賣關
系,人們通常把互聯網稱為「第一媒介」。同時,網路商品宣傳與傳統廣告在主體、客體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費者介紹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以期望雙方達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網路上的商品宣傳當作廣告的一種形式,稱作網路廣告,即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是商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性宣傳形式。
如果不把網路廣告當作廣告,而排除在《廣告法》調整范圍之外,那麼其將處於無人監管境地,沒有法律調整的經濟行為,必將會在當事人利益的驅使下,走上「邪惡」的道路。當出現一新生事物的時候,法律不但不應該拋棄它,而且要敞開胸懷擁抱它,雖然它會在許多方面與傳統法律產生諸多矛盾,然而在人們的不斷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將能適應這一新生事物。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調整廣告行為。由於網路廣告自身特點,與以上法律法規產生了諸多矛盾:
1.網路廣告主體外延擴大。《廣告法》規定了三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廣告發布者不能是個人。這是由於傳統廣告發布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廣播、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和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但是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路廣告發布者已成為事實。那麼個人發布的網路廣告受《廣告法》調整嗎?
2.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路上相關應用服務,如連線服務(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頁(Home Page )、廣告服務、網路信息服務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統稱網路服務商。
根據《廣告法》第26條第2款:「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無法對網路服務商發布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無數的個人網路廣告發布者。因此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出現虛假廣告,那麼責任應由誰承擔。
3.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廣告法》對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從業資格與經營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一定的監管措施。[7](P76)而網路廣告主或廣告發布或兼廣告經營者,或三者集於一身,如商人首先做為廣告主或委託其他廣告經營者製作廣告,又可自己製作網路廣告,成為網路廣告經營者,然後,又可將廣告發布在自己的商網站上,成為網路廣告的發布者。這種身份的混淆打亂了廣告市場的秩序,否定了《廣告法》對廣告的監督管理,為虛假廣告的產生留下可乘之機:1)事前救濟破壞殆盡,《廣告法》消費者設計了多把「防護鎖」,首先是廣告經營者對廣告進行一遍審查,然後是廣告發布者進行一遍審查,最後,對於特殊商品如葯品、醫療器械等又必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這三個環節是緊密相聯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預先扼殺了虛假廣告產生的途徑。而網路廣告主集三者於一身,自我審查,自我發布,監督機制喪失殆盡;2)事後救濟難以實現,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主觀存在過錯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①追求賠償責任,在最大限度上彌補消費者損失。然而網路廣告使得三人分擔責任機制失靈,消費者只能向廣告主追償。
二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1、個人廣告發布者的出現,可以說是由於互聯網帶來的必然結果。現在大多數ISP提供個人主頁注冊,並且剛開始的時候,多是免費注冊,現在雖有許多ISP開始收費,但也只是每月百十來元,這樣個人很容易獲得一個發布廣告的平台——個人主頁。
根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發布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之內。在實踐中,因缺乏法律監督,產生了許多個人發布廣告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損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網站內有兩 個高中生建立的個人主頁,因為其網頁做得比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點擊率,並且被一些外國公司看中,委託其發布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產生了糾紛,消費者就無法依《廣告法》第38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廣告發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一是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成本過高,二是如果個人 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麼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
根據以上所述,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發布者的外延之內,對其按照《廣告法》實行一定監督措施,但依法廣告發布者是要對廣告進行形式審查的,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個人廣告發布者資本有限,能力過小,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彌補其損失。所以,宜由網路服務商負責替個人廣告發布者審查廣告,理由如下:1)ISP為其提供了平台,並從中獲得好處,所以ISP當然有義務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發布虛假廣告,但為了防止增加ISP 的負擔,可以允許其收取一定的費用,以刺激其主動、積極審查廣告;2)ISP 更有實力提供專業人員對廣告進行審查;3)相對於個人來說,ISP更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
2.網路服務商與傳統媒體廣告商經營廣告業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費用,替商人發布廣告,所以,沒有理由將ISP 排除在廣告發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時,ISP與傳統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權利義務也是一致的,對於廣告都應負形式審查義務,所以,也只有將其納入《廣告法》,才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從而免除自己因虛假廣告而產生的責任,當然如果ISP違反《廣告法》第38條,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3、首先讓我們看一看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的成因:1)傳統媒體行業為國家壟斷行業,私人或企業是沒有 資格經營的。而對於新興媒體互聯網,是面向所有人開放的,國家對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業只要具備合法手續,都可申請域名,建立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大大節省了廣告費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聯網的廣泛性、互動性更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筆者認為,應盡快立法,結束企業在自家網站發布廣告無人監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業這一自主行為,因為:1)「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是一個古老的法諺,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企業都有資格去做,這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企業在實踐中,對經營權的擴展;2)它使 得企業不但節省了成本,而且擴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進了企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應該考慮的經濟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時,加強對其監管:⑴建議由法律規定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必須交由廣告經營者製作,接受其監督;⑵工商行政機關加林監管力度,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有不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先予以責令改正,嚴重者依法查處;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機關舉報企業自主發布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可從對違法企業的罰金中抽出一部份,獎勵舉報人。
以上筆者只是就網路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比較重要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在現實中,還存在網路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電子郵件廣告 對消費者的騷擾等問題,都需廣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決。
二.即時過程的法律問題
所謂的即時過程,是指互聯網是以數據的 形式傳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傳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鍵,在幾秒之內即可以完成。如電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當消費者將商品防入「購物車」後,一經點擊「確定」按鈕之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過程的即時性,消費者沒有時間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剝奪了《合同法》賦予消費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樣對商人是極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該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費者卻必許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為了維護消費者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撤消權,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則將會傷害商家利益。
1.對於傳統實物網上交易,消費者一經按鍵確認,其剩下的義務就是交錢付款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賦予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後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撤消權,理由:1)傳統購物方式下,消費者不但可以通過商家介紹來了解商品,而且親自試用,這時消費者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決定購買商品,而網上購物,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只能來自網路廣告,是一種抽象的,非直觀的方式。消費者與商家對產品擁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造成了實際上的不公,這時法律的天平就應該向消費者一方稍稍傾斜,以達到總體上平衡。待消費者收到貨物後,對商品了一個比較了解程度,在決定是否撤消合同;2)網路廣告的強大的視覺效果和互動性,對消費者的影響超過了傳統廣告,在事實上,不管商家是否出於有心,往往會達到一種誇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錯誤誘導②消費者。因此,當消費者收到物品後,往往會超出其意料,達不到其理想狀態。從法律角度講,這種使消費者處於不利民地位狀況,是商家積極作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義務承受消費者撤消合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3)交易合同是先擬定好表示內容的表意人在其電腦系統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對人表示的意思,並給相對人預告設置好兩種選擇的可能性——要麼全盤接受,要麼全盤拒絕,相對人喪失磋商的機會。[8](P26)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會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4)立法趨勢,許多國家的消法都規定消費者購買貨物後在一個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並且世界知明網站也主動承諾可以無條件退貨,這是商家完善售後服務的措施。
但是,對於消費者自己單獨訂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無條件撤消權,因為:1)該商品是在消費者主動參與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權受侵害的情況,2)該商品是滿足消費者個性需要設計的,對他人不適用,退回的商品,商家無法轉手他人責任太大。
第二,軟體和信息服務,一經消費者將自己的信用卡號或密碼輸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內,即可立馬下載軟體或瀏覽信息。由於文件的可復制性,很難保證消費者撤銷合同後不留下復製件。法律的正義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費者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須證明該軟體或信息服務明顯與廣告不符。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商家弄虛作假 ,又可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
撤消權是一項自我救濟權利,是消費者維護權利的利器。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當消費者履行了自己的誠實信用義務,權利受侵害時 ,才可拾起這項權利。
三、消費者網路隱私權

1890年英國兩位律師路易斯和撒莫爾在佛大學校刊《法學評論》〉發表了《隱私權》,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這個概念:「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 則,是為隱私權。」時至今日,很多國家都對隱私權加以法律保護,在我國隱私權的保護尚停留在初級階段,主要限於住宅隱私權和通訊隱私權的保護,不包括網路隱私權的內容,且缺乏特別的實施細則。
一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及客體
網路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擁有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對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數據表示的意圖。①當個人數據是在網上傳遞的,則屬於網上隱私權調整的范圍。可分為:1)身體秘密,如身體隱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間,如個人主頁、e-mail地址等;3)個人事實,置消費者申請郵箱、注冊會員等時,填寫的性格、愛好、學歷、社會關系、婚姻狀況、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訪問的網站、次數、查詢的內容等;總之關於網上一個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應成為網路隱私保護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個人數據都能成為網路隱私,必須具有一定特性:1)可識別性,即一切足以區分或確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通常是通過名稱、身份證號等簡單數據識別主體,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聲音等數據組成復雜在數據來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以保護網上行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於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開自己的部份數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特定人嫩公開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於不公開狀態;3)保密性,指數據主體採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體,後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開自己的數據,4)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處於公開狀態或被他人窺視利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5)網路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路環境中運行的;總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們互相結合方能成為網路隱私。
互聯網是一個「開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獲取無限的資料、信息。由於立法的滯後性,加上黑客的出現,網上秩序比較混亂,侵權事件是有發生,「網上無法律「一度成為網民的口號。出於商業利益、報復等原因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往往會成為侵害的對象。在我國隱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沒有涉及網路隱私,因此,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網路隱私權,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對於網路隱私的保護關注,也並不完全是出於注重個人基本人權,而很大程度上是出於消費者的關注以及對於網路的缺乏信心本身會影響電子商務的市場擴張。[9](P43)
(二)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的義務
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為網上追蹤個人信息,並對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對外披露的網上服務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門戶網站。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網路服務商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數據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義務保證入住客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一旦客人財產丟失或人身受到傷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技術上或道德上原因,網路服務商難以防範不斷升級的黑客技術。在這種情況下,ISP能否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應承擔什麼樣的義務,應從多角度考慮。
筆者認為,如果讓ISP應承擔因第三人侵權的連帶責任,則會造成極大不公平:1)超過了其實際能力范圍,從技術角度考慮,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譯程序,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這個道理;2)形成ISP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價,即消費者所付的費用與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據英美法系合同理論,其月成立必須時間在對價的基礎上。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付錢,ISP提供自己的產品,這之間是一個對價,而現在要ISP承擔絕對防止他人侵犯消費者隱私的合同義務,卻不能得到相應的對價;3)ISP承擔連帶著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權行為,而且會造成ISP將增加的高成本(為提升方黑技術投資)而專家個消費者,從而最總損害的仍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通過不履行誠信義務或通過商行為、商事法律漏洞來獲取顯失公平的利益,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裁判者依誠信原則進行調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損失。[10](P40) 所以,ISP對第三方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費者的隱私,或明知、應知第三方有侵權行為而制止不理,或由於自身過失,而導致泄密,才應承擔第三方侵權的連帶責任,其構成要件為:1)主體為ISP,而不是其員工;2)過錯,即通過其員工主觀故意志表現出來的故意或過時;3)損失事實,幾個消費者帶來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失;4)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存有因果關系。英國關系可分為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當ISP主管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為不但是直接聯系,俄且包括間聯系,只是因為其主觀惡性國大,所以義務也應大,對於一般過失,這必須是直接聯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ISP應承擔如下義務:1)告知義務,即ISP講收集數據用途告知消費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費者隱私個他人的義務;3)採用通用反核技術標准義務;4)及時制止,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即發現有侵權行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協助義務,即協助是法機關調查、保留證據、支持起訴義務。
目前,我國對隱私權保護還不完善,通常是把隱私權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內,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日息,而對於網路隱私,等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我國的電子商務已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各著名的站點已在網頁山張貼自身的隱私政策通告。如何規范在網路上搜集個人信息行為將成為當前電子商務中的一個迫切課題 。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的發展,新的商業形式不斷涌現,事實上任何一部確定的法律都可能由於很快不能適應這種處於高度變化和發展中的調整對象而成為國家信息化發展的絆腳石,[11](P67)同時市場經濟法則,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以市場調節商人行為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結合我國實際,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情況下,對網路隱私保護應注重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行業自律,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政策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

四、結 尾

當人們昂首闊步邁入信息化的時代,人們普遍意識到心思哇國技術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經成為人類在信息化射虎誒中賴以生存和發展說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環顧當今信息世界,以美國和歐門柱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的領域內總體山領先其他各國,基本形成了有利於信息化發展的偵測法律環境,粗精信息產業的發展轉達。回首我國羅為發展中國籍,信息化進程正處於門牙狀態,但是,在新世紀離我們要緊緊更上時代的步伐,以氣有限的資源爭取網路序呢環境的強國地位。盡管木簡還處在觀念陳舊、急促薄弱、缺乏經驗等等,但是我們可以吸取先進國家法律政策。結合我國實踐,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政策法律。
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間監督等多方面;不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門法相互配合。只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緊密配合,才能較好的解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從而促進我國信息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6]楊堅爭:《計算機與網路法》[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
[2]蔣坡:《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內核》[J]。法學,2002。(12)。
[3]王利明:《電子商務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4][5]朱家賢、蘇號朋:《e法治網》[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7]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J]。華東政法學報,2003。(2)。
[8]余立力:《論基於互聯網路的意思表示》[J]。法學評論,2002。(6)。
[9][11]蔣坡:《國際信息政策法律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學鹿、梁鵬:《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J]。法學評論。2002。(3)。

㈡ (26分)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隨著我國互聯網的深入發展和各行業信息化建設的推進,電子商務保持了高

(1)①信息:從2007年到2013年我國網路零售交易規模不斷擴大,盡管增速有所放緩,但總體保持了較快增長,網路零售業潛力巨大。(4分)
②建議:應面向市場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對消費群體進行准確定位;(2分)要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信譽和形象,保證質量,提供良好的服務;(3分)要提高創新能力,加強管理,制定合理價格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3分)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主動承擔社會責任。(2分)
(如學生從其他方面作答,言之成理可酌情給分。)
(2)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按法定程序行使國家立法權。(3分)通過專題調研和課題研究,開展並完成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3分)
②全國人大代表應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對電子商務立法的意見和要求;(3分)通過行使提案權、審議權、表決權,推進電子商務立法。(3分)

㈢ 求《上網利大於弊》的辯論詞

互聯網對青少年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互聯網為青少年提供了求知和學習的廣闊校園。在互聯網上的虛擬學校中上課,目前已成為國外大、中學校的一種新穎的教育模式。據統計,到2000年7月為止,我國已有近1000家大中小學校進行了域名注冊,其中有不少建立了完整的學校站點。青少年不僅可以通過互聯網及時了解學校的情況,而且還可以直接學習課程,和學校的老師進行直接交流,解答疑難、獲取知識。諸多的網上學校的陸續建立,為青少年的求知和學習提供了良好的途徑和廣闊的空間。
第二,互聯網為青少年獲得各種信息提供了新的渠道。獲取信息是青少年上網的第一目的。當前青少年的關注點十分廣泛,傳統媒體已無法及時滿足青少年這么多的興趣點,互聯網信息容量大的特點最大程度地滿足了青少年的需求,為青少年提供了最為豐富的信息資源。現在,互聯網正在成為青少年獲取種種信息的最佳來源。
第三,互聯網有助於青少年不斷提高自身技能。美國的一些專家學者將計算機技能作為未來成功青年所必須掌握的五項基本技能之一,因為在互聯網上,我們幾乎可以找到涉及人類生活的所有方面的各類信息,對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的青少年來說,可以說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學之不完的知識寶庫。
第四,互聯網有助於拓寬青少年的思路和視野,加強青少年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增強青少年的社會參與度,開發青少年內在的潛能。由於互聯網的包容性,使上網的青少年處於和現實生活完全不同的環境中,在思考的過程中,青少年不僅鍛煉了自己獨立思考問題的能力,而且也提高了自己對事物的分析力和判斷力;網路的互動性使青少年可以通過網上聊天室或者是BBS等方式廣交朋友,參與社會問題的討論,發表觀點見解;而網路的無邊無際也會極大的激發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求知慾,使其潛質和潛能能有效地開發出來。

一 網路的正面影響
1、網路有助於創新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網路進行德育教育工作,教育者可以以網友的身份和青少年 在網上「毫無顧忌」地進行真實心態的平等交流,這對於德育工作者摸清、摸准青少年的思想並開展正面引導和全方位溝通提供了新的快捷的方法。此外,由於網路信息的傳播具有實時性和交互性的特點,青少年可以同時和多個教育者或教育信息保持快速互動,從而提高思想互動的頻率,提高教育效果;由於網路信息具有可下載性、可儲存性等延時性特點,可延長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互動的時間,為青少年提供「全天候」的思想引導和教育。還可以網上相約,網下聚會,實現網上德育工作的滋潤和補充,從而及時化解矛盾,起到溫暖人心,調動積極性,激發創造力的作用。
2、提供了求知學習的新渠道。目前在我國教育資源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網路提供了求知學習的廣闊校園,學習者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學到在校大學生學習的所有課程、修滿學分、獲得學位。這對於處在應試教育體制下的青少年來說無疑是一種最好的解脫,它不但有利於其身心的健康發展,而且有利於家庭乃至於社會的穩定。
3、開拓青少年全球視野,提高青少年綜合素質。上網使青少年的政治視野、知識范疇更加開闊,從而有助於他們全球意識的形成。同樣,又可提高青少年綜合素質。通過上網,可以培養他們和各式各樣的人交流的能力;通過在網上閱覽各類有益圖書,觸類旁通,提高自身文化素養。

中學生上網的好處
網路的信息化特徵催生中學生的現代觀念的更新,如學習觀念、效率觀念、全球意識等。它使中學生不斷接觸新事物、新技術,接受新觀念的挑戰。中山大學心理學系主任楊中芳教授認為,除非法黃色和暴力網站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外,網路帶給孩子正面的東西遠比負面的要多。並且,對於中學生來說,網路是不可迴避的東西,無論你喜不喜歡,它都要註定成為中學生生活不可或缺的東西,不讓中學生上網,反而對他們的成長不利。那麼中學生上網到底有什麼好處呢?
一、開闊視野
網際網路是一個信息極其豐富的網路全書式的世界,信息量大,信息交流速度快,自由度強,實現了全球信息共享,中學生在網上可以隨意獲得自己的需求,在網上瀏覽世界,認識世界,了解世界最新的新聞信息,科技動態,極大地開闊了中學生的視野,給學習、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和樂趣。
二、加強對外交流
網路創造了一個虛擬的新世界,在這個新世界裡,每一名成員可以超越時空的制約,十分方便地與相識或不相識的人進行聯系和交流,討論共同感興趣的話題,由於網路交流的「虛擬」性,避免了人們直面交流時的摩擦與傷害,從而為人們情感需求的滿足和信息獲取提供了嶄新的交流場所。中學生上網可以進一步擴展對外交流的時空領域,實現交流、交友的自由化。同時現在的中學生以獨生子女為多,在家中比較孤獨,從心理上說是最渴望能與人交往的。現實生活中的交往可能會給他們特別是內向性格的人帶來壓力,網路給了他們一個新的交往空間和相對寬松、平等的環境。
三、促進中學生個性化發展
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人的發展也應該是豐富多彩的。網際網路就提供了這個無限多樣的發展機會的環境。中學生可以在網上找到自己發展方向,也可以得到發展的資源和動力。利用網際網路就可以學習、研究乃至創新,這樣的學習是最有效率的學習。網上可供學習的知識浩如煙海,這給中學生進行大跨度的聯想和想像提供了十分廣闊的領域,為創造性思維不斷地輸送養料,一些電腦游戲在一定程度上能強化中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
四、拓展當今中學生受教育的空間
我們的問卷調查中有15%的人因為上網而提高了學習成績,這也是我們上網值得驕傲的一點。網際網路上的資源可以幫助中學生找到合適的學習材料,甚至是合適的學校和教師,這一點已經開始成為現實,如一些著名的網校。這里值得提出的是,有許多學習困難的學生,學電腦和做網頁卻一點也不叫苦,可見,他們的落後主要是由於其個性類型和能力傾向不適從某種教學模式。可以說,網際網路為這些「差生」提供了一個發揮聰明才智的廣闊天地。

很簡單,
1.OPEN YOUR MIND, 和讀萬卷書,行萬里路一樣,只有開闊視野人的思維才會廣闊,才會活躍。做井底之蛙是成就不了大事業的

2.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網上有很多前人已經整理好的資料,觀點,可以大大節省你的時間,就像你的辯論詞可以上網找也可以發布到論壇集思廣益

3.創造出以前不可能的事情,例如網路購物,省錢而且方便,政府不也推出了網上辦事么?網路基本改變了世界啊,這個方面的例子太多了,自己找吧。

至於更多的好處見下列統計結果

用戶上網的主要目的:

獲得各方面的信息: 57.97%
學習計算機等新技術:12.10%
休閑娛樂: 9.75%
工作需要: 6.75%
獲得各種免費資源: 5.47%
對外聯系方便: 5.10%
節省通訊費用: 1.13%
炒股需要: 1.11%
其它: 0.43%
趕時髦: 0.19%

用戶在網上最主要獲得哪方面信息(多選結果):

新聞: 65.52%
計算機軟硬體信息: 51.70%
電子書籍: 38.04%
休閑娛樂信息: 38.79%
科教信息: 31.43%
金融證券資訊: 21.22%
求職招聘信息: 19.25%
商貿資訊: 17.26%
各類廣告信息: 12.79%
旅行信息: 11.94%
醫療信息: 9.39%
交友徵婚信息: 8.20%
其它: 0.73%
用戶最常使用的網路服務(多選結果):

電子郵箱: 71.65%
搜索引擎: 50.40%
軟體上傳或下載服務: 44.16%
各類信息查詢: 39.31%
網上聊天室: 25.47%
新聞組: 16.99%
BBS電子公告欄: 16.32%
網上游戲娛樂: 13.64%
免費個人主頁空間: 13.49%
網上尋呼機: 13.17%
網上炒股: 8.50%
網上購物或商務活動: 7.77%
網路電話: 7.58%
網上支付: 1.79%
其它服務: 0.21%

最後要說的就是網路利大於弊是對於那些有自控能力的人來說的,就像是菜刀,你可以用來殺人也可以用來做菜,犯錯的是人,不是菜刀本身。如果有人沉迷網路,有過錯的是人缺乏自控能力,而不是網路。同理錢也是這樣,這個觀點你可以用在辯論過程中。

小學生上網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陳述辯論
正方一辯:各位老師、同學、對方辯友,大家好!人類將步入信息時代,網路越來越強烈地介入我們的生活,越來越貼近我們小學生。小學生上網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呢?我方堅信:小學生上網利大於弊。我將從4個方面來闡述我方觀點:
1. 必要性。這是一個知識經濟的時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脹和爆炸,未來的世界是網路的世界,要讓我國在這個信息世界中跟上時代的步伐,作為21世紀主力軍的我們,必然要能更快地適應這個高科技的社會,要具有從外界迅速、及時獲取有效科學信息的能力,具有傳播科學信息的能力,這就是科學素質。而網際網路恰恰適應了這個要求。鄧小平爺爺不是說:"計算機要從娃娃抓起"嗎?
2. 實用性。網路世界資源共享,它就像一個聚寶盆,一座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誰勤於在這座金山上耕耘勞動,誰就會有所得。你可以從中最快地查找學習資料,可以學會更多課堂外的知識,並靈活地運用課內知識,促進思維的發展,培養小學生的創造力。上網還可以超越時空和經濟的制約,在網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麼問題,你也盡可以隨時通過網路得到老師的指導。而且互聯網上的互動式學習、豐富的三維圖形展示、語言解說等多媒體內容,使得學習變得輕松、有趣,這可是任何教科書都不可能具備的哦!另外,網路上以英語的使用率和內容為最多,分別為84%和90%,這將會促使我們更積極地去學習英語,這難道不好嗎?
3. 現實性。每所中小學建立電腦教室,普及網路知識,推動小學生家庭上網,實現遠程教育與知識共享是為了培養小學生學習和應用信息、技術的興趣與意識,培養我們獲取、分析、處理信息的能力,這已成為勢在必行了。再看看我們身邊,學校的網站不正搞的紅紅火火,王老師不也建議大家多多去學校的網站看一看嗎?班級的網站不也都在緊鑼密鼓的製作嗎?如果上網不好,為什麼要建這些網站呢?
的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我們相信,網路存在著一些弊端,但小學生處在學校的教育之下、在老師的正確引導和家長的指點下,必能使我們以一個正確的心態來應用網路這種工具。21世紀將是信息時代,我們將會是祖國未來的棟梁。了解和掌握計算機網路知識,就是闖盪未來信息時代的最強有力的武器。讓我們相信,我們今天所付出的一點一滴的努力,終將會聚沙匯塔,終將會獲得回報。所以,我再一次陳述我方觀點:小學生上網利大於弊!
正方二辯:各位老師、同學,對方辯友大家好!網路帶給人類的好處可謂數不勝數,網路的出現是現代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的標志。現代意義上的文盲不再是指那些不識字的人,而是不懂電腦脫離信息時代的人。在科學不發達的古代,人們曾幻想要足不出戶,就曉天下事,如今信息高速已將此幻想變為了現實。作為二十一世紀的小學生,難道還能只讀聖賢書,而不聞天下事嗎?
對方辯友舉出了種種例子來證明網路對我們小學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說任何事物在新生階段總會產生一些不適應弊端,如果我們只因為它一點小小的瑕疵而扼殺它,那我們豈不是少了很多現在必不可少的東西?
網路的快捷同樣也有它的優勢,通過網路,我們可以及時地知道一些最新的新聞;通過網路,我們可以在短短幾小時內訪遍全國各地的小學,在網路圖書館里查詢我們所需資料,藉助網上的資料,從容地完成學業,考試後可以馬上知道成績,有了問題可以隨時通過電子郵件請求老師指導。就拿大家印象最深的非典來說吧,非典時期,廣州、北京一些學校不得不停課,為了實行同步教學,人們發明了網校,每周網校教學內容全部和學校課程進度保持一致,我們在全國各地通過上網都可身臨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這難道不好嗎?因為上述的種種觀點,我方堅信:上網利大於弊!

自由辯論
我方可問問題:
問1:現在學校里裝了「班班通」,如果上網不好的話,學校為什麼要裝「班班通」呢?
問2:既然對方辯友覺得上網是不好的,那麼請問對方辯友有哪一位沒有上過網?既然要堅持自己的觀點,就要帶頭!如果對方辯友認為上網不好的話,那為什麼你們要上網呢?
問3:如果上網不好的話,那麼當初為什麼要發明網路呢?
問4:我們小學生僅僅是針對找資料、學習這方面來上網,難道這也有錯嗎?
對方可能會問的問題:
問1:現在因為上網過度而引發的疾病並不少,像「上網綜合征」等等,對方辯友對此又如何解釋呢?
答辯:諸如「上網綜合征」等等疾病的確是有一些,但是,對方辯友,你們難道沒有上過網?你們上過網,又為什麼沒有得「上網綜合征」呢?我們小學生還是有一點自製力的,不會上網過度,因此,這類的疾病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
問2:請問對方辯友,你們口口聲聲說上網是為了查資料,那麼你們在網上用來查資料的時間究竟占總時間的百分之幾呢?!
答辯:誠然,我們上網並不一定是去查一些資料,但是難道游戲就沒有好處了嗎?不知對方辯友是否玩過一款名為《牧場物語》的游戲,在這款游戲里,你需要自己經營一個牧場。這樣從小培養我們的責任感,難道有弊處嗎?
問3:請問對方辯友,你們上網究竟是為了干什麼?難道僅僅是查資料,從來沒有去BBS上灌水、去泡泡堂玩過嗎?
答辯:我們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對方,我們在查資料,有時也玩玩游戲。但請對方辯友明確今天的辯題:我們今天討論的是上網利大還是弊大,而不是玩游戲好不好!游戲可以寓教於樂,在玩游戲的同時,我們依舊可以得到許多啟示。游戲就像一個童話故事,請問對方辯友究竟是喜歡三字經呢還是喜歡聽童話?
總結辯論
正方四辯:謝謝主席!對方辯友、老師、同學大家好!首先,我想針對對方辯詞做一些分析。不可否認,對方辯詞精彩絕倫,但真理不是修飾而成的,對方辯詞中的漏洞依舊清晰可見:今天,對方辯友羅列了大量的例子,不惜誇大其詞地說小學生上網如何壞,如何壞!可對小學生上網帶來的一系列利處輕描淡寫,甚至像蜘蛛網一樣輕輕的抹去!這種不尊重事實,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或者說一葉障目的態度,的確無法令人恭維!其次,我想針對此次辯題做如下分析:
一、我們將成為明天的建設者,我們肩上擔負的是托起未來的重任。我們的任務是跟上時代的腳步。及時掌握科學技術。我們的年齡也使我們對新生事物既充滿好奇,又缺乏自製力。因此,他們的生活離不開老師、家長的領導,他們的世界時時處處受到來自社會、學校、家庭的保護。
二、網路有著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優勢:它可以打破時空界限,使人們無論在何時何地都能進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處理更系統,全面。使信息流通更及時、便捷,所以教育選擇了上網,世界選擇上網。這是一個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人才競爭成為世界競爭的主流,教育面臨改革。而網路的出現,無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幫手。面對網路這個五彩繽紛的空間,我們可以輕松自由地聽名師講座,可以身臨其境地暢游奇妙太空,我們學習不再僅限於書本,我們也逐漸擁有了更高的科學素質。
當然,我方也不否認網路存在弊端。因為任何一個新生事物都有利有弊,但正如我方辯友所證明的,如果人們更廣泛接觸到的是事物有利的一面,我們又怎能說是弊大於利呢?這就像吃魚一樣,我們有時會被魚刺卡住喉嚨,但我們就不吃魚了嗎?不會。因為魚刺卡喉嚨只是偶爾,如果小心,可以避免這些情況。小學生上網也一樣;所以我們完全有理由,也有信心地說:小學生上網利大於弊!謝謝!

這個題目是老題目了,我先給一些主體上的總體建議:

非專業比賽的儀表儀態是很重要的,如果大家覺得你很專業,那麼你就贏了60%的氣勢,一定注意站起來微微鞠躬:「謝謝主席,大家好。」這個一定要切記。服裝也要整齊,最好是套裝。發言完畢也是微微鞠躬:「謝謝。」

首先你如果是要贏得比賽,你要先弄清楚你要征服的是誰。是學生評委,還是老師評委,還是觀眾,不同的評委,你的側重點和攻擊點會不一樣。其次,立論要做堅固,不能在一個點上打。

你們有利的地方就是第一個講話的和最後一個講話的都是對方(如果是標准賽制的話)。
你們在開宗明義,也就是一辯的時候,就要給出一定讓步,也就是我們今天只是比較利弊大小,並不是一概說網路就100%是不好的。

網路的好處從大的方面說是讓人們自由抒發自己的感受,分享自己的感受,擴大的生活圈子;並且網路拓展了人們的視野,讓人們能夠了解到千里之外發生的事情,比如美國金融危機等等;再來才是網路豐富了人們的生活。

四辯總結陳詞的時候注意前30分鍾要根據對方的理論和自由辯論,以及漏洞進行陳述和辯駁,不要全部背稿子,這樣會大加分。

賽前要猜測對方的點,大致在於網路帶來色青、暴力、謠言根據每個點做好回擊。

最後提醒一下,在自由辯論一定注意控制時間,並且平均分配每個人說話的次數,最好做好一個體系的問題,比如一個事例,寫三個問題,然後每次回應完對方就依此拋出自己的問題。如果對方迴避,最後一個發言的就說:「對方還是在迴避我方問題。其實我方的意思是。。。。這不正是說明我方觀點嗎?」

㈣ 關於網路好處多發言稿

網路提供了一種新的工具。利用這種新工具可以更有效、更迅捷地實現目的。在人類的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一種工具能與網路相媲美。毫不誇張地說:終有一天,作為人類信息集結地的圖書館將很快失去地理上的意義,網路將成為世界上最大、最好的圖書館,成為人類文明的記憶;世界各地的人,可以為了同一個目標協同工作,時間、空間、地理、國界,甚至有一天,語言都不再是障礙,惟一能夠阻礙你的,就是你寧願保持孤獨。

網路帶來了一個新的世界,即虛擬空間。一花一世界,一沙一天國,網路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世界。地球真的成了地球村。美國哲學家莫蒂默.阿德勒一次在接受采訪時說:「整個地球都變小了——不是從地理上,而是從通訊和旅行的意義上這么說,它比1787年准備組成合眾國的13個北美殖民地還要小。」這一點也體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例如信息高速公路正在取代購物中心、辦公大樓和其他不動產,成為經商售貨和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這種潮流對房地產的出售、出租和價格具有毀滅性的影響。也許有一天,網路空間將成為人類主要的活動場所。

網路帶來了一種新的文化。人類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思想與文化的大融合正在互聯網上悄然進行,逐漸形成網路社會的行為規范和價值觀念,並最終融入現實的主流社會,從而在文化層面上影響和改變我們的生活,當然它帶來的變化無人能夠預料。古人有言: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我們應該親身上網感受網路帶來的變化,否則,當網路風暴改變我們的生活後,我們卻不能如優雅的古人般地探問:「昨夜雨疏風驟……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

網路帶給了人們無限遐想。網路,有人說它「神奇」;有人說它是「怪物」。無論世人如何評說,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它的強大生命力!當今,網路信息化已席捲全球,世界各國紛紛未雨綢繆,加快信息高速公路的規劃和建設。面對這樣的情景,任何一個人都不得不開始思考,這到底會引發什麼樣的事情呢?最大膽的設想、最激進的意見、最猛烈的批評都指向同一個目標——網路。就像魯迅先生說看《紅樓夢》一樣:「經學家看見易,道學家看見淫,才子看見纏綿,革命家看見排滿,流言家看見宮幃秘事。」

樂觀者說,網路將帶我們進入電子桃花源,實現如陶淵明所描述的「黃發垂髫,並怡然自樂」;網路克服了技術上的阻礙,人類大同社會的理想將隨著網路社會的到來而成為現實;網路將使地球成為地球村,「四海之內皆兄弟」不再是理想。

㈤ 急急急!!!!考試中…… 年輕人都喜歡購物,李華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她的媽媽很不理解,認為網路上的...

1、可以在家淘百來貨,想看多久就多自久,想什麼時候買都可以;
2、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
3、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及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很多。
4、注意網銀安全,辦理好網盾,不要隨意陌生人給的鏈接,基本就安全了。

㈥ 材料一 隨著網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購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上下訂單,快遞送上

(1)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居民收入的增長,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動內力;網容購商品成本低、價格便宜,這是居民青睞網購的重要原因;網購方便、快捷、實惠符合多數居民求實消費的心理;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普及為網路購物提供了條件,也改變了人們的消費方式。(兩方面即可,4分)
(2)要理性消費,不盲從;選擇信譽好的網站和商家;看看其他消費者對網店的評價;先到實體店了解所購商品,做到貨比三家;到貨時要仔細檢查;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學習、掌握基本的安全網購常識;不貪圖便宜,謹防低價陷阱;等等。(一點2分,最高6分)

㈦ 閱讀下面的材料,根據要求寫一篇不少於800字的文章。在互聯網和通訊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網路購物正悄然

繼承與創新
在生活中,要想獲得成功,創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繼承,創新便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樣,便難以成功。只有既懂得發揚自己的特色,勇於創新,又善於繼承前人的傳統,才會更易成功。
創新,並不是所謂的閉門造車,不是靠自己的主觀臆造去隨意地瞎編亂造,而是要注意繼承前人優秀的成果,在別人正確的理論指導下創新才會顯得更有意義。英國17世紀的科學巨匠牛頓發現了萬有引力定律和運動的三大定律,創新不可謂不豐富。可當別人問及他為什麼會取得如此的成績時,他說:「如果說我看得更遠一些,那是因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雖然這只是一時謙虛之詞,但細細想來,如果沒有伽利略夜觀星空,如果沒有第谷數十年如一日研究天體的運行規律,那麼牛頓想要總結出物體運行的三大定律,似乎要大費周折了。可見,繼承和創新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取得其精髓去其糟粕的繼承中創新才是可取的。
馬克思作為世界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用畢生的心血寫成了光輝巨著《資本論》,他的創新精神鼓舞和造就了一大批的仁人志士為社會的進步而奮斗。誠然,大英博物館的一桌一椅見證了他的冥思苦想之後的豁然開朗,之後的奮筆疾書,見證了他那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理論。但是如果沒有他翻前人之作時的專注,摘抄資料時的認真,聖西門、傅立葉他們的空想理論,他也不會成功的。甚至可以斷言,如果沒有他們,《資本論》也許不會這么快地完成,我們也許還要在黑暗中摸索著前進。可見,在繼承中創新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其實不用更多的證明,那指導我們走上富裕之路的鄧小平理論,那真知灼見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便雄辯地說明了繼承和創新的關系。
盲目的創新往往會弄巧成拙,讓人傳為笑談。君不見那「邯鄲學步」的鄭國人,總想學習別人的步法,以便自己跟本國的人走路不一樣,似乎是創新了,但是動機不純,方法不對,不知繼承,落了個爬回去的下場。前幾年的小品《如此包裝》也是說的這個道理,本來評劇便是一門值得繼承的藝術,可是那個「總監」非要進行「創新」,將原來風馬牛不相及的流行音樂與民族藝術強行配伍,結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創新」出來的「四不像」讓我們津津樂道了好些年。若不得要領,便很容易犯同樣的錯誤。
繼承和創新是雨與水的關系,沒有了繼承如同只有魚沒有水,再好的創新也會成為空中樓閣,不會有長久的生命力;而只有水沒有魚似乎更表現出只有繼承沒有創新的死寂,毫無生氣。只有魚和水統一在一起,才會變得有生氣。正如創新和繼承完美地結合在一起,才會結出成功的果實一樣。
創新是重要的,但是繼承同樣是重要的。你要想獲得成功,繼承和創新是必不可少的。「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沒有了繼承便是無源之水,而沒有了創新便是一潭死水,只有在繼承的基礎上創新,才會真的「清如許」了。

㈧ 請運用馬克思主基本原理分析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網上購物

經濟學是研究供需矛盾規律的學說,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更是要價格回歸價值,在當前網路回環境下,答人們溝通日以方便,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程度也在不斷提高,網上購物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讓商品價格更好地回歸其價值,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產力,同時也潛移默化地改善社會生產關系,有助於形成「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和諧社會氛圍,推動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進步。

㈨ (30分)閱讀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材料二20l3年雙「11」一天,全國網路購物突破400億元,其中僅淘寶一家


(1)圖表反映了2008年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GDP、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網民人數、網購交易額逐年上升,網購交易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逐年上升。(4分)生產決定消費,經濟發展是網民人數、網購交易額持續增長的根本原因。(2分)收入是消費的基礎和前提,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是網購交易額增長的基礎。(2分)
(2)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1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1分)市場主要通過價格的漲落及供求的變化來調節人、財、物在全社會的配置,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2分)政府如果在網購發展中「無所不能」是違背價值規律的行為,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分)②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同時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後性等固有的弊端。(2分)如果政府對網購市場「無所作為」,混亂的市場秩序將會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生產的穩定和發展。(2分)為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2分)
(3)①任何事物包含既對立又統一的兩個方面,要求堅持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網路購物既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一些問題。(3分)②矛盾具有普遍性,要求承認矛盾,分析矛盾,勇於揭露矛盾,積極尋找正確的方法解決矛盾。針對網購市場中存在的問題,政府要加強監管,促進網購市場的健康發展。(3分)③矛盾的主次要方面的辯證關系要求我們堅持兩點論與重點論的統一。網購的積極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存在的不足是矛盾的次要方面。要積極發展網路經濟,也不能忽視矛盾的次要方面。必須加強對網購的規范和引導,防止支流影響或改變事物的性質。(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