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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第三方平台未盡審查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2-07 07:49:25

『壹』 購物被詐騙第三方交易平台有哪些主要責任和義務

可以起訴,監督管理不當,有連帶責任,注意安全。

『貳』 食品安全法第13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營業來執照和許可證源是不一樣的。
營業執照: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等單位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經過許可,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煙草專賣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許可證不僅僅是食品經營許可證,還有食品生產許可證(SC)。
2、國家行政機關擬定的任何法律法規都以縣級人民政府為最低級管理許可權, 這是普遍規定。如果不包括,會在法律中註明。

『叄』 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多少

定了!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二百萬。

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商平台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責任。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提出,實踐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履行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可根據實際情形依法認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今天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將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部分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增加了一條行政處罰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網易新聞

『肆』 網購促銷新規規定第三方平台哪些義務

網購促銷新規規定第三方平台的義務如下:

  1. 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網路版集中促銷經權營者,即電商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

  2. 檢查監控義務:對促銷電商的促銷活動進行檢查監控,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並予公示;

  3. 公示告知義務:第三方平台在網站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事先公示網路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等信息;

  4. 查驗虛構交易的義務:第三方平台應當查驗的統計結果公布網路集中促銷的成交量、成交額,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伍』 網路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那些義務

隨著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成為了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該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且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根據國家發布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1)可以了解,在網路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四、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五、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八、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下,國家加強對於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制,考慮到第三方平台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國家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要求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且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引用資料

  1.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陸』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目前網路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規定: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柒』 法律在第六十二條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設定了哪些法律義務

  • 對入網食來品經營者進行自實名登記,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 規定了管理義務。要求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

  • 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捌』 加強網路食品管理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有哪些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玖』 網路交易平台出現糾紛,怎麼投訴 有比較權威的第三方投訴嗎

搜一下:網路交易平台出現糾紛,怎麼投訴?
有比較權威的第三方投訴嗎?

『拾』 法律在第六十二條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設定了哪些法律義務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對這方面設定了三項義務:

一是一般性義務。要求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了管理義務。要求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的服務。

三是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規定了三項義務,從而使互聯網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能夠落實責任的承擔者,確保互聯網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時也保證消費者在互聯網食品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糾紛能夠切實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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