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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物要約

發布時間: 2021-02-28 10:26:02

A. 在電子商務CtoC中法律未能涉及或有效解決的問題有哪些

主要在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簽名合法性,計算機故障糾紛認定,和物權轉移風險幾個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以下為引用並非本人著作,僅供參考!

1、 注意區分邀約和邀約邀請。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應依據要約承諾規則訂立。但是,在網上購物中合同的成立有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判斷。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某消費者在網上看到某產品,非常滿意,於是通過電子郵件表明自己的購買意思,但因為該商品還處於試驗期,所以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這時要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即在於判斷公司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含義是,當事人發出一項意思表示(如以某種價格在何時賣多少東西),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作出承諾的行為,如招標廣告。在普通購物中,商品標價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而在網上購物中,因為購買者沒有看到商品的實物,所以應當分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在網頁上已經登載了商品的價格、圖片即價格的有效時間,應認為屬於要約,只要消費者按規定填寫了資料,或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合同即成立,無論何方不履行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在新產品上市以前即發布該產品的信息,應認為屬於要約邀請。

2、 自動訂單合同的成立。
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斷的。但是,在通過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難以判斷。如商家設定但庫存商品小於某數量時,計算機自動向供應商發出訂單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計算機完成的。此時,當事人能否以自己沒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認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於,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它執行的實際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時間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每一個交易均是一個合同關系,但這往往為經營者所忽略。比如消費者從商店買了一支筆,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會意識到他們之間已經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樣的意識也不會影響交易。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合同何時成立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數據電文方式的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此,電子商務網站在設計交易環節時,如何界定要約、承諾及其生效時間,將會決定電子交易合同何時成立,同時也將決定履行的方式和地點。當然,如果採用傳統的銀貨兩訖方式交易的,網路訂單並沒有太大法律意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4、 合同的簽訂地點很重要,因為發生糾紛時,簽訂地點是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信息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5、 計算機發生故障時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計算機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錯誤時,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封閉式網路如EDI交易環境下,因為用戶都是因協議而加入通訊系統的,協議中往往會對此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的,該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種是在開放式網上購物的情況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網站,如果商家的計算機出錯,商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以計算機出錯為由,否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顧客的計算機出錯,合同不成立,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對商家來說,交易安全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對顧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實則是第一位的。

6、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大型的是所謂的click-wrap條款:消費者只能點擊"接受"或"拒絕",而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有許多"霸王條款",如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等。因為這些條款往往文字較小,內容又多,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加細看即表示接受。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和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7、 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網路只是一個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路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但出了問題時,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已經失蹤了,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捲入訴訟。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並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

B. 法律上的「貨到付款」屬於承諾還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首先,電子商務合同
中國合同的概述,亦稱契約。根據中國新的「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的設立,變更或終止該協議清償債務的主題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在這個階段,該合同已成為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對於電子商務的合同,因為中國還沒有使它成為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學者各自的意見,並結合國際公認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以實現定義為當事人之間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箱和相互權利和明確的約定義務等手段的應用。合同的傳統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使用直接表達達到口頭或電話的協議。和寫裝置的一方認為是一種非直接的表現來表達協議的文本內容。與此相比,具有的意義和合同的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沒有改變,但承運人和操作已經發生了變化顯著,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於兩個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網路上的業務的虛擬市場,它們不會相互見面。合同等資料的內容被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這些中間載體可以進行智能交易系統,即電子存儲和自己的傳輸代理的,必須依靠自己的信用標識或認證密碼認證機制。
中國(2)代表簽署並蓋章生效的傳統方式逐漸合同數字簽名,被替換的電子簽名。言語

(3)在傳統的貿易合同,常常表現為店交易,和商家的發票作為合同的基礎。電子商務的較小的量,有事務協議的具體形式之間沒有簡單的關系,表現在是直接通過網路訂購,支付,例如使用網際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仍然只是理論上的概念。將生效
中國(4)傳統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並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無,把他們的慣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業務的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5)電子合同依賴於電子數據易於消失,便於。在互聯網上並沒有像同一個書面合同可以通過方式的簽名和印章進行識別。
中國改變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為世界各國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對於法律的說法,有一個發展,以及如何現有的合同法,以適應貿易問題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國的「合同法」與此問題的第一次,但粗線,實際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還需要深入現行立法的研究進行合理調整。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電子簽名和電子問題,上述代理商。進入電子「代理」
中國合同
中國(一)通常需要兩個過程,即要約和承諾。在傳統的交易中,雙方將協商本金並達成了共識的條款。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之後,許多商家在電子交易合同的簽訂採用人工智慧系統,它可以自動發送,接收或處理交易訂單。由於這些系統有一個審單,並自動預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預的傳統交易過程的需要。這樣的系統被形象地稱為電子代理。在一些歐美國家,電子劑被定義為「人不需要檢查或動作,並且可以在一個單獨的問題可以使用,電子記錄響應,並且一些或全部的計算機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電子或其他自動化手段。「盡管電子代理人是不是一個人,而是在某種意義上,但聰明。例如,購買或按照主要銷售電子代理人的條件設置自動查找相關信息或產品,並能夠比較價格和性能,為交易的最佳條件。由於電子代理人有這樣獨立的功能,那麼,這是否會對資格是否合法?當然不是,雖然意圖電子代理人能夠執行者,但它只是一個聰明的交易工具,將事實上在編制方案時各方的願望已經融入它。因此,這種特殊的應用工具,由最終使用的工具體,即人的決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質。事實上,電子代理人,之所以會被稱為「代理人」,實際上是黨給它的各方的利益,實現黨的代表權利的實現,其權威性是當事人在規定范圍內。正是因為思維電子代理人預先有限,物化人工智慧。

因此,程序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干預在任何時間,通過電子代理人來表達其意思表示。在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中,當事人沒有賦予代理商的有意使電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著,雙方同意成立的政黨要約條件。這意味著,只有在提出的要約要約人同意的條件的情況下,計算機程序將繼續下去,這就像雙方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雙方正好表達的意思相同,合同將被建立。因此,通過電子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完全收購方的意圖,因此,通過簽訂電子代理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在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並在電子代理人做了詳細的規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我國可借鑒,重要的是要解決電子代理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責任承擔等。
中國(2)在「電子簽名」
中國電子簽名是簽名全新的方式,為電子文檔「的一種表現在名字的人「來識別文本和」製造商「的記載或符號。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由於技術的原因,還沒有通過電子數據傳輸手寫簽名是可能的,電子簽名已表明只有一個通過連接到一個特定的人的代碼組代碼,簽字,以反映識別。因此,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簽名驗證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專門的認證機制,以識別與主觀因素寫入。電子簽名由主電子簽名認證機制說明在計算機系統通過比較的驗證數據,比前者更認證效果更為嚴格;第三,互聯網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濫,電子簽名認證勢必會給計算機系統帶來的危機。盜竊,改變電子簽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將不斷出現,各方帶來巨大的損失。有利的新事物總是有缺點。盡管電子簽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們無法逃避這些困難。電子簽名許多國際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亞。國際公認的用於電子簽名法標準是「功能上等同」原則,這是傳統的簽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獲得一致認可與傳統紙質文件的電子數據。因為我們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帶來的這個問題產業的發展機遇,我們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國正在加緊相關政策的發展。電子簽名法,建議草案合同法第28條(b)中,由「簽名」的規定是指親筆簽名的「當事人及其授權代表,或在使用機器的情況下,如電腦,你可以識別信息傳遞的合理手段。「但是,這條規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並沒有被採納。可見,中國的現行法律,這個概念一直未能覆蓋的「電子簽名」類別中的簽名。在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的情況下排除了電子簽名的態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們說,這是一個遺憾。一些專家建議,國內立法可以借鑒新加坡的電子商務法的相對成功,電子簽名的立法經驗,重點就其定義,基本規則,簽名者的責任,證據的有效性,認證體系,並與修訂相關法律並特別規定,以避免與新的法律,而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盡量制定出相關的法律,以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中國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約和承諾
中國電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約與承諾的合同包括兩個過程。「」要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作出要約條件的目的給對方,對方願意接受的意思。 「承諾」是指同意被收購方提出合同確定的含義表示的報價。當兩個進程意思是相同的,它會建立一個合同,反之則是不正確的。電子商務的兩種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發生在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分為B TO B和B TO C,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約人受要約EDI或E-mail通過EDI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作出承諾,答復;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業和電子商務活動,消費者個人之間發生:活躍用戶瀏覽網頁商場看到購買的商品,在其網站上確定電子合同為「同意按鈕」或者發出帶有E-MAIL模式下為系統,然後根據消費者的指示發貨運營商,並要求消費者通過網上銀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可以在一個有形的形式來表達。「這一規定將首先肯定了電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條還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在合同的形式數據信息,指定一個特定的收件人系統接收數據電文,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第一時間任何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系統,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一承諾到達時間為准。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使用字母,電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確認簽字確認之前簽訂:「雖然合同法第33條還規定」56條的規定第2款。 「最後,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條:」。實際上位置承諾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的地點,收件人的營業為主力合約;經營無主要營業地點,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協議的條款。 「
中國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報價是它提供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傳統的電子商務和合同的書面合同,採取要約,承諾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電子商務,電子代理人具有自動審核判斷的功能,進入處理數據在電腦操作完成收到收據和合同幾乎完全,你可以無需人工干預。這包括提供並接受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問題的影響,事實上,能夠進入一個合約電子代理和提高,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的問題,這是不是在重復。國際上這也涉及到法律規范。對於例如,第十一條「國際示範法電子商務」:「對於合同訂立的目的,除非當事人另有,要約和接受要約的約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數據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對合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理由被拒絕的數據消息。 「同時,美國在這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其中雙方只在合同的條款許可合同的形式約定的情況下,僅通過合同約束的規定;如果有些對格式條款的不那麼明顯或互相沖突,而不是相對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中國的合同法在這方面幾乎沒有什麼投入,不少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美國可以更好的保護允諾,我們可以借鑒。
中國加成,電子代理接收廣告的功能與承諾有什麼樣的關系,並提供和其他規定的在傳統的書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問題呢沒有涉及到。每當提到電子代理接收,以便為取得可靠的進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確定性廣告的功能,當交易雙方總要「接收播發」鏈接的內容。然而,接到報告中這個願望無法實現。因為廣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兩個特徵,其中之一是,以保護通信數據電信的正常運行;另一種是處理交易離開旁證,所以如果你想用它來證明合同的內容,它必須與其他證據手段相結合。在電子合同段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說:「如果發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關電子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原來的記錄器中的電子記錄完全一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也有規定「收到電子收據的電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這本身並不能證明什麼是被發送和接收一致的內容。」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極其有限的法律職能的通知。因此,人們的商業交易不應該有過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並不意味著承諾。我國合同法這應該有更精確的描述。
中國能夠提供電子,人們普遍認為遵守合同法,有人認為它應該被加入到新的內容。在傳統的合同規定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有人認為,這適用於EDI特定的環境可能不太現實,因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有要約可以撤回,因為在郵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溝通的手段,這一觀點已被大多數人認同一個觀點。如果電子交換要約採取電子數據的形式中,數據消息到達相反側發出的身份,這使得不可能要約人,如果採取電傳,電報,傳真和通信傳輸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寫人對付時差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改變主意,撤回,這是基於時間。因此,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息數據應撤回要約作出單獨規定。這是行傳播電子報價,但也有利於要約人本身的權利的保護。
中國指定的「合同法」,該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報價應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在簽署電子合同的過程中,電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為許多網路系統是「盡力而為傳送」系統,這樣的系統通常的作法是,當消息無法到達目的地時,系統將等待一段時間(通常為幾分鍾到幾個小時),然後再次交付這樣,當網路繁忙時的信息不能立即到達受要約人,在這個時候要約人收購方的要約發出通知,該通知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受要約同時系統到達受要約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電子商務,電子要約可以撤回。
中國三,電子商務格式
中國建築合同的出現,取代了一系列復雜的紙質文件,實現「無紙貿易。 「但是,如何接受電子商務的特點無紙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視。在國際上,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價值存在的證據;德國被視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國,加拿大趨向於電子合同寫作。英國法律規定必須輸入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寫的,為了防止欺詐和偽證,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後表現書面合同按法律規定的形式。 「示範法電子商務」第6條「為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是書面的,那麼如果其中所載信息數據消息可調,以採取後續參考做好准備,即以滿足這種需求。」這是寫在形式它確實擴大解釋。
中國根據中國的「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和其他電子信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實際上指的是「示範法」的基礎上的功能,並直接納入書面形式的數據信息的可讀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合同法」在立法技術上的先進,電子合同的規定也有一定的推進。但「合同法」對電子合同對這種方式來鼓勵雙方訂立的合同結束之前獨立的「確認書」保留,在簽署「確認」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規范的規定,建議網簽約雙方將在互聯網相結合的意思變成了「紙面合同」達成協議,然後到紙張上手寫簽名和蓋章為准。這實際上是電子合同已被轉換為書面合同的傳統形式,或者該數據電文僅僅是書面合同的傳統,電子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時,低成本等優勢不能發揮。 「合同法」,因為雙方看到對方上網,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對B期間到B的交易,當涉及到的因素這些規定的業務范圍,許可權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響的有效性雙方將簽署確認,可以有效地避免糾紛。事實上,自合同法的頒布,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確認交易者的技術標準的身份,協議相繼成立,為交易雙方提供不同級別的安全保護系統,如安全套接字層(SSL),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等,具體的技術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鑰,數字抽象,數字簽名,認證中心,數字時間印章,數字證書等,通過這些措施的綜合應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電子信息(要約和承諾)已被,由於要代表要約和承諾,或其他的發送真實性或冒用別人的損失發行(收)碰巧被拒絕等提供或許諾然後。因此,關於「確認書」的要求已顯著多餘的。在實踐中,雙方應鼓勵採用電子簽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應該設定具體的技術手段,但不能依靠一個或偏見或某些種類的技術,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則占總數的標准,要約或承諾,發送到數據電文的形式,只要交易雙方確定身份,數據內容的真實意義是明確的,不管其使用的技術手段,電子合同依法成立。電子合同的
中國四
中國效力,「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採取自成立以來的效果。但並不是每個合同根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響其有效性:
中國1,未授權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產生糾紛的代理權,因為交易雙方不能像傳統交易那樣容易審查的授權代理,這可能導致沒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體情況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利用任意一方或雙方沒有被加密,身份驗證的電子郵件系統,二是雙方都採用數字認證等安全系統。在前者的情況下,該消息的發送,他一直截獲,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證的合同的效力,我們不鼓勵交易雙方不使用傳統的電子郵件系統加密。在後一種模式中,雖然該消息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的保證,但如果交易被視為已被合約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敗的,想想後悔了,他可能會主張作出的承諾(報價)系其工作人員或系統操作人員未經授權擅自行為,其中,除非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確鑿證據,否則相對方可以「合同法」關於命題的代理程序第49條規定的行為的有效依據。
中國2,限制民事行為合同的能力結束。在正在進行的B到C,確定為民間消費行為的能力是很難,甚至採用數字簽名技術的消費者方面,電子商務運營商只能從消費者的年齡學習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狀態,因此主張只有合同無效與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沒有挑戰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方知購買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購買行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應召集代理商批準的情況下,不能採取從收回的主動權合同公告。
中國3,可合同。根據「合同法」,由一個主要的誤解,當合同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訂立合同的第54條的規定。網路購物過程中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一個顯著誤解,因為網上購物是通過視覺,觸覺,試驗現實生活中一樣,嘗試其他方法來進一步了解產品的性能,規格,功能,這就要求消費產品足夠的認識和理解,例如,與生產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類型的點,略顯不足的消費者不會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據合同法的理論,是產品性能的嚴重誤解,但消費者必須證明這一點並不容易。該法應得到限制,其中規定,經銷商必須有醒目的字體和顏色在網頁上,使性能差異另有說明,否則所產生的誤解,無疑可合同。
中國4,標准合同和免責聲明。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在幾乎無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販利用這一點的方式,B到C,大量的興奮劑是不是有利於消費者在漫長的條款合同的格式,特別是免責條款,因為成本和時間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們當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即使有問題,消費者發現這些條款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觀點。基於標準的合同糾紛引起的或免責條款,應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條來處理,如果他們有興趣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免除責任本身,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權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無效,應當責令其外部損害了消費者。
中國5,系統設置和系統紊亂。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雙方確認或將系統設置為自動自動回復功能,如果沒有主人的斷言自動回復系統合同無效證實,不予支持,因為人們准備進行電腦該方案體現了人民的意願。由於導致錯誤的反應在B到B模式可以終止合同效力的系統問題;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電子商務系統,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電子商務運營商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青睞,其商譽既要保證這一點,所以他必須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故障是計算機的消費端,可以終止合同,以確保消費者作出真實意圖。之後
中國五
中國承擔違約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責任,雙方當事人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在電子商務交易打上三個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第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價格和交貨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按照「合同法」,採取損害的補救措施賠償,違約,電子合同在這一點上分別有什麼普通的合同。
中國注違反斷言B到C模式為例,為消費者訂單的最終確認之前,更改或取消訂單,停止合同的權利成立時間不存在爭議。有爭議的是,合同,建立什麼階段為標准?是確認訂單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個跡象,實際支付的標志?鑒於電子商務的商品交易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根據實際支付作為合同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客戶進入後完成訂單確認的視圖在支付環節,如果卡被用於支付的方式,一次用於認證和上牌量的分配製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許;

C. 淘寶交易屬不屬於合同

屬於。

商家在淘寶商店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是合同要約。

如果買方接受了商家的報價並訂購了所列商品,那麼這是一個承諾。承諾生效後,雙方建立電子數據交換。承運人的書面合同,即電子合同,在法律上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

(3)網上購物要約擴展閱讀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

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

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D. 消費者網上購物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識

1、首先要了解商品的「三包」服務包括什麼,「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實行「三包」的商品我國政府前後公布了22種,基本包括了老百姓生活中常用的日用品,「三包」具體的時限為:商品銷售7日內,出現故障,消費者可要求退貨、換貨或修理,如商品為網路交易,消費者可無理由退貨:15日內消費者可要求換貨或修理:商品經過修理,應保證正常使用30日以上:從消費者報修日起90日內仍未修好,應為消費者換取同型號商品,商品停產後,生產者應提供最少5年可供修理使用的配件。消費者掌握這些知識後,和網路交易者交涉時才能有理有據。
2、如和網路交易者協商不成,可向提供網路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投訴,新消法和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都對提供網路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規定了嚴格的自律條款,工商部門馬上要在網上構架對第三方平台進行監管的聯網系統,各地工商局也要成立專門的網路監管處室,所以第三方平台能努力幫你解決。
3、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投訴還是沒有解決,可播打12315,向工商部門投訴,並提供商品的快遞單號,將非常有利於工商部門查處違法的網路交易者。
4、最後一個方法是是直接向網路交易者所在地法院起訴
注意事項: 在購買和修理商品時一定要留下證據,例如發票,以免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陷入被動。

E. 網上購物支付了以後的訂單,但是賣家尚未發貨。是屬於合同還是要約。

我認為:
1.一般像淘寶之類的網購不同於一般買賣采購。在一般買賣中買方的發出訂版單的行為只是邀權約,只有賣方進行確認或者實際履行表示承諾後,事實合同才成立。
而在網購中,訂單只是第三方平台根據買賣雙方的要求製作的一張電子憑證,其效力就是雙方有個一個買賣合同。因此在網購中,訂單的形成就是表明雙方締約的完成,
2.賣方未在承諾期發貨
買賣雙方在第三方平台完成訂單(即締約過程),則表明雙方同意了平台所制定的交易規則。
若賣方未在承諾時間內發貨,則買方通過申訴等的方式,可以要求賣方根據第三方交易平台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F. 在網上買東西,不想要了,可以拒收嗎

在網上買東西,不想要了,不可以直接拒收,但可以退貨。只要非時鮮類物品,可以7天內無理由退貨。

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6)網上購物要約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G. 新加坡有什麼關於網上購物的法律嗎

電子商務中關於合同訂立問題的探討

摘要:本文圍繞電子商務合同訂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如電子簽名、身份認證、要約與承諾、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等做了一些探討, 並對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電子簽名; 身份認證; 要約; 承諾

隨著電子商務在我們經濟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卻相對滯後,由此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問題、效力問題、網路交易的安全問題等。這里我們專門探討一下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相關問題。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如何確認
由於互聯網是個虛擬世界, 人們不能像傳統商務活動中那樣面對面進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產生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商務活動、以及網站如何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問題。案例: 8 歲男孩在購物網站以其父親的身份證號注冊, 訂購一台小型列印機。當貨物送到家裡後, 小孩的家長拒絕接受。交易糾紛就此產生。解決此類有關合同的主體確認問題, 筆者認為在未來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考慮建立電子簽名和身份認證制度。

電子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 它採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 用於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簡單地說, 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 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 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指出:「從技術層面講, 電子簽名具有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可抵賴性、不可篡改性這四大屬性決定了電子簽名在網路環境中的應用。」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32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里並未考慮到電子簽名的諸多特殊問題。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 》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並原則通過, 經進一步修改後,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了電子簽名將與手寫簽名或蓋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 除公用事業的通告、涉及人身關系和重大財產轉移的事項不能採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動都可以適用。這說明我國已經開始立法規范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制度了。

身份認證(A uthent icat ion) 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傳統的簽名筆跡可以被模仿, 而電子簽名勢必然也會有被仿造的危險。所以, 需要權威機構來對數字簽名進行管理和認證, 這種機構被稱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認證機構。其主要功能有: 簽發管理電子商務證書; 產生、管理使用者密鑰以及CA 密鑰管理等。網路交易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書時,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等, 經機構驗證後, 簽發證書。證書上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開密鑰等。在做交易時, 向對方提交證書證明自己的身份, 如對方無把握, 可要求認證機構進行驗證。雙方可相互驗證身份。很顯然, 認證機構在網路安全方面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對於認證機構的管理, 國際上有不同的模式。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設立專門、獨立和非營利性的認證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作法。因為它是完全獨立的, 容易獲得交易雙方的信任; 其非營利性使之不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 其職業能力使之能有效地為客戶保守秘密, 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電子交易法》所設立的就是這樣的認證機構。有關人士認為, 鑒於國情, 我國的認證將由政府對認證機構的市場進入進行管制, 以減少認證中的風險。實際上中國電信集團與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組建了認證中心, 並在許多大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我們期待在法律的規范下有更多更具規模的認證中心產生, 進一步繁榮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

二、要約和承諾
1. 要約和要約邀請。我國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確區分了要約和要約邀請。該法第14 條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在通過網路所進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載於互聯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 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爭議的問題。有人主張應都視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 也有人主張應都按要約處理, 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較完整, 涵蓋了合同的主要內容。另外, 還有人傾向於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解決, 根據按照交易的性質, 他們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 銷售實物、銷售軟體、網上服務。這種觀點主張: 在第一種交易中, 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後兩種交易中, 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

筆者認為分析網路廣告性質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商業廣告一般視為要約邀請, 但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時, 視為要約。若網路廣告發布者在網路廣告特別聲明:「不得就其提議作出承諾」, 或「此廣告和信息的發布不承擔合同責任」, 或「廣告和信息僅供參考」等, 則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如果公開表明, 發布人願意受廣告約束, 則視為要約。而在沒有上述聲明的情形下, 就應該對應要約的構成要件,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 如果網上登載的廣告明確規定了價格、數量, 尤其是客戶可以將之放入廣告發布者指示的購物菜單中, 單擊購買即可成交, 說明發布人已經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則廣告在性質上就不再是要約邀請, 而轉化為一種要約。

第二, 如果廣告發布者在主頁上刊載的信息, 僅供客戶瀏覽,以提供商業信息, 一般可以認為該廣告是要約邀請。如果只是在網站上宣傳某種產品, 沒有指出其價格、數量等, 只是做為某個企業的形象宣傳, 或者提供某個產品的信息。這種情況不僅不屬於要約, 甚至不構成要約邀請。

第三, 網上廣告發布者直接向其社區會員提供某項產品信息, 且規定價格、數量, 從其內容中能夠確定發布者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 要約受到擬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在此情況下, 發布人不僅是向特定人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訂約意圖, 應該構成要約。

第四, 廣告發布者在網上刊登廣告時, 明確規定在客戶用滑鼠單擊購買後, 必須有網頁擁有人的確認, 此廣告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第五, 網上廣告發布者在廣告中嵌入電子郵件, 允許客戶通過用滑鼠單擊該郵件附件, 按照廣告發布者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並作為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 客戶將該信息通過電子郵件反饋給廣告發布者, 不須經過發布者進一步確認就可使合同成立, 則廣告發布者的這中嵌入附帶郵件形式的廣告, 也構成要約。

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 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及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我國《合同法》也是明確承認了這一制度的, 該法第17 條規定: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27 條規定: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意思表示的撤銷, 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後、對方作出答復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 它僅指要約的撤銷; 承諾沒有撤銷問題, 因為承諾根本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對於要約的撤銷, 大多數國家原則上是允許的, 但一般都規定有些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我國《合同法》第18 條規定: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 由於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極快, 從而使得對其的撤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因此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對意思表示的撤銷作出靈活的規定, 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如果當事人採用電子自動交易系統從事電子商務, 承諾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約人沒有機會撤銷要約。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要約, 則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應可撤銷。另外目前網上購物(特別是零售) 的實踐在某些情況允許顧客對承諾撤銷。這些情況通常是顧客對訂單最終確認並約定採用匯款支付後, 在匯款之前又翻悔。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畢竟有異於傳統商務的一面, 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規定承諾的撤銷權。如上述網上零售中, 顧客無法及時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 處於弱勢地位, 應該給予他們承諾的撤銷權。當然也不能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全面規定承諾的撤銷, 如僅是通過INTERNET 為媒介進行協商的電子商務活動就不能給予此權利, 否則會導致交易秩序大亂。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
我國《合同法》第26 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 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16 條第2 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 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 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視為到達時間」。可以看出, 我國《合同法》堅持了「到達主義」的傳統。與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採取所謂「發送主義」, 即以承諾發出的時間與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筆者認為我國在採取傳統的「到達主義」的同時, 可以為電子商務合同再確立一個確立收訖規則。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發出要約或承諾後, 是否到達、何時到達對於發信人來說不能立刻判定而產生的風險因素。所謂確認收訖是指接收人收到發送的信息時,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過自動交易系統向發送人發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當然, 作為利用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不僅僅是合同的簽訂問題其核心是交易, 圍繞著交易活動, 還有廣告宣傳、合同談判、合同的效力認定、合同的履行、稅收的交納等一系列問題。目前許多國際組織都從不同角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有的還正針對電子商務進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國也能積極開展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 並在此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進程。

參考文獻:
[1] 高富平, 張楚. 電子商務法[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王利明, 崔建遠. 合同法[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 於靜. 電子合同中若干法律問題初探[J].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H. 法律問題,在淘寶購物付錢後是否就相當於和賣家簽了合同

是的,他的展示商品和標價已經構成要約,你的付款等同於承諾,合同成立。

I. 怎樣在網上購物啊

首先,需要注冊一個賬號。
第二,提供個人的基本信息,一般情況下,需專要身份證之類的信息。由屬於有可能需要在網路上支付,為了避免必要的麻煩,最好使用個人的真實身份證號碼。
第三,有些網站可能需要銀行卡之類的信息,如果你選擇「銀行支付」的時候,就需要填寫你所「已經開通網上支付」的銀行卡卡號。
如果你不想通過銀行卡支付,也可以選擇用匯款、貨到付款的方式。
第四,網上購物,支付貨款。由於網上購物得到的信息不全,為了避免購買以後的不必要糾紛,選擇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注意:千萬要注意信息安全,不要將自己的個人重要信息泄露了,如密碼等,所以盡量不要在網吧購物。

使用「支付寶」支付比較安全,另外有許多網站支持貨到付款,如卓越網,100元以上貨到付款免收手續費。同時,卓越網上發票的抬頭和內容是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來看的,很方便。

J. 網上購物賣家違約是否有賠償

如果是淘寶網上,你確定沒收到,商家也知道沒發給你,款在支付寶那,就可以申請退款,你可以跟賣家聯系的,有訂單編號和物流信息,那就是證據。